3. 合集犍度

小品连结 · 70 段

关于遗精的讨论

在合诵犍度中,“于彼”是指四种敬悦。所施予的敬悦,名为“不覆藏敬悦”,这样连接理解。同样的方法也适用于紧接着的句子。“因覆藏之罪”:这是具格,表示原因;或者是从格,表示理由。“半月”:十五天的时间。“合并”:即集合成一组。用“合为一”这句话,显示“合并”这个词的含义。“于他们”:指四种敬悦。“此”:指敬悦。“因不覆藏……中略……之语”:这是能知之因。“由此显示语义:因不覆藏之罪所应施予的敬悦是不覆藏敬悦。“彼”:指不覆藏敬悦。“在此”:指在此巴利中。“更过于彼”:更超过那三者。“彼等有种种事基”即名种种事基者。“彼等之”指种种事基者们的。

就是在界堂本身,即在界的围场中,意思是在界的庭院里。在那里,也就是在界堂本身。

我告知就是我告知。意思是:我要让僧团知道我是行敬悦者。他告知就是令我知,意思是愿僧团这样记住我。依所说的方式就是依照别住犍度中所说的方式。应当舍置就是应当这样舍置:我舍置敬悦,我舍置行仪。从界场,就是从界庭院。那一位也是指同去的人。通过未在界场告知这句话,说明对那位已在界场被告知者,即使不向他告知,也应当舍置。应当由告知的人来说,这是上下文之间的连接。

因为与不同类的人共住时,仪规难以圆满实行,所以说“同类的比丘们共住”。“四人、五人”中的“或”字,也涵盖了超过这个数目的人。“从围墙投石所及之处”,是指衣篇注疏(《大品注疏》第379段)中所说的围墙投石所及之处。“越过两个勒度的距离”,这是为了舍离在精舍中能听到比丘们诵经等声音的近处而说的。如果还没有离开能听到声音的近处,就应该越过更远的距离。“进入”,是为了舍离能听到在路上行走的比丘们说话声音的近处而进入。“以丛或篱”,是为了舍离能看见的近处而说的。这里所说的“近处”,是指站在那里能看见、能听到的地方,就是那个地方。“另一”是指异于那四人或五人的另一位比丘。“此”是指这位行敬悦者。

“越过十二手寻的近处”这句话,是为了说明:即使没有越过、也不知道,他仍然可以前往,也不犯夜分断。在这里,对于已经见过其形色、听过其声音的比丘,即使他们站在十二手寻近处之外,也应当告知;对于没有见过、没有听过的比丘,只要他们处在十二手寻近处之内,也应当告知——应当这样理解。“有事”这句话,是为了说明前往的理由;即使没有事,也可以前往。“彼亦”就是指那一位比丘。“在他面前告知后”这句话,是为了说明:如果不告知,就犯恶作。当在一人面前告知后而搁置时,会不会因为在不足众中而犯行法过失或别离过失呢?为了回答这一点,所以说“此亦”等话。其中,“此亦”指行敬悦者。“因为什么理由而住,就以那个理由”应当这样连接。应当观察比丘们是否存在——意思是:在恢复清净时,他们不告知他就前往,因此应当观察比丘们是否在十二手寻近处之内。在这里,“告知众后”显示在不足众中没有行法过失;“观察比丘们是否存在”显示没有别离过失。“凡”指先前未被告知的比丘。“此”指最初见到者告知后所作的搁置。“已舍置仪规者的保护”这句话,显示在已舍置仪规时,应当把处在近处内的所有比丘都告知。

“此”是指行敬悦者,“住”要跟它连起来理解。所谓“以彼亦”,就是“即使以行敬悦者”,要和“应请求”连起来理解。“彼”是指没有舍弃仪规的比丘。“于彼处”是在说“彼应被出罪”这句话的地方。应当这样连接理解:这个出罪法已经说了。“此亦”就是说出罪法。“他们”是指那些罪。“如是”等是总结。应当这样连接理解:应当给予覆藏敬悦。通过“对于覆藏”等话,显示它的语义:对于覆藏之罪应当给予的敬悦,就叫覆藏敬悦。“彼”是指覆藏敬悦。

别住论

102“彼的”:指覆藏敬悦者的。“合并之后”:就是在这别住论中合并之后。应当这样连接:将在这别住论中显示。“就在此”这个词,确实是兼顾前后文而说的。

这里,为了详细说明所讲的别住,而说“此实”等语。这里所讲的别住,共有三种,应当这样理解。“于彼处”,是指在三种别住当中。为了详细解释“如所覆藏之罪”这句话,而说“某人实”等语。应当这样理解:就像伍达义长老有覆藏一日的罪,某人也有覆藏一日的罪;就像后文所出的伍达义长老自身有罪,某人也有覆藏二日等罪。按照所说的方式,在其他地方也应当这样推知。“所以”,是因为有一日等覆藏的一日等罪,所以应当了知。

为了详细说明覆藏的状态,注释者说“此实”等语。其中“于彼处”,是在“以十种行相”这一读法中。“罪想”,就是对这罪有想,所以叫罪想。“能亦”,就是有能力。前缀pa加上词根hu,就表示有能力的意思。

这里“于彼处”是指在那论母中。“凡”是指罪。“彼亦”是指比丘也。“于彼处”是指在那罪中。“此”是指比丘。“于彼处”是指在罪中。住于无惭一方,是因为他站在所说的“故意覆藏罪”那一方,所以叫住于无惭一方。

这里说“本性”时,为了否定“没有犯巴拉基格”这个意思,就说“没有作三种举罪甘马”。“此”指的是没有覆藏的状态,或者是指“犯……由善者所思”这句话。

偈颂里用“有余”这个词,排除了巴拉基格。这里说的“重”,指的就是桑喀地谢思,这样来显示。“不恭敬”,是指对学处的不恭敬。“过失”,是指恶作。“被举罪者”,是以被举罪者为工具/手段。

“彼”是指比丘,与“无”相连。“怯弱性”是指怯弱的本性。应这样连接:对住在山寺的比丘而言。“山寺”是指建在山脚下或山腰间的精舍。“此”是指这类情形。应这样连接:当障碍存在时。应这样连接:他的事就成了未覆藏。即使有人以“无障碍想”去覆藏,仍然算是未覆藏——意思是说,即使有人以无障碍的想法去覆藏,由于必定构成障碍,所以仍旧不算覆藏。

“其”是指比丘的。“颚风”是指让下颌生病的那种风。“刺”是指刺到下颌。“以此”是指以此比丘。即使怀着“已足够”的想法把它遮盖起来,但因为实际上完全不够,所以还是等于没有遮盖。

“想要覆盖”这句话里,应当知道有这四种情况:想要覆盖而覆盖了,想要覆盖而没有覆盖,不想覆盖而覆盖了,不想覆盖而没有覆盖。其中,针对第一句说“这只有明显的含义”。同样地,在其余的纲目中也应当知道这四种情况。在四个四句中,只有第一句是已覆盖,其余几句则不是。为了说明不明显的含义,说了“如果然而”等话。“午前或”就是午前,或者从食事之前、在食事之前,所以叫午前。在不变格复合词中,因为第七格的不确定性,所以说了“在午前”。这个道理在“在午后”这里也一样。说明了第二句的含义之后,为了说明第三句的含义,说了“然而那”等话。应当连接为“住在没有比丘的地方的那位比丘”。“等待着的、去了的”这些是表示不恭敬的属格词。

解说第四句的含义时,他说“然而那位”等等。其中,“然而那位”指的是那位比丘,要和“显露”连起来理解。“同类”指没有敌意的人。“这位”指这位比丘。可以理解为“或戒师或教授师”。“羞耻”指羞耻的表现、羞耻的原因,或者羞耻的缘由。“实”指真实,或者表示“因为”。“此处”指发露罪过的地方。“无怨同类之人”指成为没有敌意且同类的人。

想要宣示,就是想要向别人宣示。说到“对亲教师也是”,用“也”这个字表明:对其他人又怎么说呢。其中“此处”,是指发露罪过的地方。“同类桑喀地谢思”,是指事相同类的桑喀地谢思罪。“清净的”,是指相对于同类桑喀地谢思罪来说是清净的。为了说明显露的方式,所以说“显露着”等话。以上这些,就是总结。

关于“彼”字,应当从“应知”的意义来理解;“其余”则是连接词。“一日覆”就是被覆藏一日。从一日直到十四日,应当按日数来连接,这就是连接的意思。“半月覆”就是被覆藏半月。“过半月覆”就是被覆藏超过半月。

覆藏一年,就是用一年来覆藏。或者从那时起,就是超过六十年。更多,就是超出的部分。

“彼处”是指三种罪。“其余”是指超出的部分。“按计数方式”是指按罪的数目来算。“或者按事相列举的方式”是指按诸罪的事相来列举。“或者仅按名称的方式”是指仅按“桑喀地谢思罪”这样的名称来说。这里“仅”这个词是限定意思,用它来排除事相。

这里“在彼处”是指“仅以名称方式”这句话里说的。所谓“同类共通”,自己的种类就是同类,和那个种类共通,就是同类共通。共通于一切,或者与一切罪共通,就是一切共通。“在彼处”是指在两种名称当中。“即使以一切共通名称方式”这一句里的“也”字,是在说明:既可以按同类共通的名称方式说“尊者,我犯了众多桑喀地谢思,覆藏一日”,也可以按两者共通的方式说“尊者,我犯了众多桑喀地谢思罪,覆藏一日”,这两种说法都成立。“确实”就是真实的意思。一切别住等做法,都属于律的甘马,应当这样连接理解。“事”是指罪依止于此,因为依彼而住,所以叫事。“语”称为言说或智,能守护彼者,就是族姓。

这里说的“在那里”,是指在事等四种当中。这里说的“在那里”,是指在那些说法当中。通过“泄精、身触”等说法这一句里的“等”字,也把粗恶语等说法包括进来了。这里说的“然而在此”,就是指在这个地方。所谓“凡”,是指犯了提沙或普萨。

“应当这样告知”,意思是应当按照接下来所说的方式告知,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。要告知什么?要告知:“尊者,我……(中略)……愿僧团忆持。”这就是句子的连接方式。

“我告知”就是我让人知道。意思是:我让僧团或僧团中的成员知道我是别住者。“告知我”就是“告知我”。意思是:让僧团或僧团中的成员知道我别住者的身份,所以说“愿僧团记住我”。在这里,很多注疏手稿里有一种写法是:“向三位或更多比丘告知时,应说‘愿诸位尊者记住’。”有些注疏手稿里只有这样一种写法:“向三位比丘告知时,应说‘愿诸位尊者记住’。”前面讲敬悦的地方也是这样。其中,用“更多”这个词,是说明:向超过三位比丘告知时,如果想针对僧团用单数来说,就应该说“愿僧团记住我”;如果想针对众多比丘用复数来说,就像对三位比丘那样,就应该说“愿诸位尊者记住我”——这就是它所显示的。这只是从语法角度来说的,应当知道并不是从律中甘马的过失角度来说的。

“在住处内摄受夜晚”,这句话说明:在住处内部的近行界范围内,也应当行别住。近行界,是指已结界住处的结界范围,或者未结界住处应当结界的地方。“此”指别住比丘。“对于来者”指对于已经来到的比丘。

从“彼”指的是从覆藏罪的那一天算起。为了消除疑悔,是为了消除这样的疑悔:到底应该按照覆藏罪的天数平等地行别住,还是不应该。已行别住,是因为已经行过别住了。“彼”指已经行完别住的比丘。“此”指应当给予的敬悦。“彼”指覆藏敬悦。“六夜”是把六个夜晚合在一起,所以叫六夜,这是集合性的带数释复合词。本来应该说“六夜”,为了容易发音,把“六”这个音节拉长,就这样说了;这是在表示极度紧密关联时所用的受格。

可以给予未覆藏的过,这是上下文之间的关联。通过这句话,说明把前面所说的覆藏悔过,合并到这里的覆藏悔过中,也可以给予。即便如此,它仍是依根本悔过而被称为覆藏悔过。接着问“怎样给予”,这是句义上的连接。

“对于彼”,是指对乞求敬悦的人。“与彼相应”,是指与那个乞求相应。“若覆藏二”,这里的“二”只是举例,因为也应当包括超过这个数目的情况。“一切处”,是指在所有人、一人或多人的情形中。“仅与彼相应”,是指仅与给予敬悦相应。“然而此中”,是指在覆藏敬悦的情形中。“如是”等是结语。“所给予的敬悦”,这是连接。“此中”,是指在覆藏敬悦中。

“其余者”,是指除了不覆藏别住和覆藏别住之外,其余的那些。“其中”,是指在剩下的两种别住当中。在不如法的慢自行结束时,所许可的别住——这是前后文的关联。是在什么事情上许可的呢?为此说“在这件事情上”。“这”就是净终,应当给予——这是关联。“这”就是知与不知。

这里,“于彼”是指两种净终之中,被称为“小净终”的那个,这是语义上的关联。“彼”是指比丘,他说,这是语义上的关联。“从告白日”是指从发露罪过的那一天起。

“小净终”是指小净终,正在行别住的人应当行别住,这是前后关联。“取了”就是取了别住。“另一”是指与所取月份不同的另一月份。用“没有给予别住之事”这句话,说明也没有取别住之事,因为应当给予正在取的人,或者应当从给予者那里取。向上也增加,因为从取别住的时候起,还应当在其他时间行别住,所以向上增加。向下也减少,因为从取别住的时候起,应当在更少的时间行别住,所以向下减少。“此”是指增加和减少。“它的”是指净终别住的。依一个而有二个、三个或众多,因此说“除了一个之外,由于众多不存在”。

像这样说明了小清净终之后,接着说明大清净终,所以说“然而那位”等。“那位”指大清净终。从受达上那天起,有多少天,就有那么长的时间,这是句子的连接。“不向上增”:因为没有向上增加的时间,所以不向上增。“在此”:在清净终别住中。“这称为清净终别住”,这是总结。

这里说的是三种合并别住的情况。“应当先抖落、再合并,然后给予别住”——用这句话说明:先抖落、再合并之后应当给予的别住,就是“抖落合并”这个词的含义;用“别住”这个词显示出那个派生词缀本身的形式。在这里,被抖落或应当被抖落的东西叫“抖落”;一起放置、聚拢起来,或者被放置、被聚拢,就叫“合并”——应该按这样分析词素来理解。“抹去”这个词显示出“dhū”这个词根有打碎、摧毁、洗净的意思。“So”就是指抖落合并,这是连接关系。

这里,“于此”是指在抖落与合并之中。“那位”是指比丘,和“覆藏”相连。正在行别住的人、或应行敬悦的人、或正在行敬悦的人、或应出罪的人——这样的比丘,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。“前罪”这个词和“相等或”这个词是相互关联的。“较少”这个词是从格,或者是可推知的从格。“不计入日数而做”这句话,在这里用来说明“抖落”中“抖”这个字根就是前面所说的那个意思。“少于半月而覆藏”:是以不足半月的时间来覆藏。“通过这个方法”:是通过半月当中所说的这个方法。

这里说的是:从根本罪之外还有覆藏的情况。令显露:就是把从根本罪产生的中间罪,从覆藏的状态中揭露出来。在此:指罪的覆藏。量:指原因。彼:指罪。在那里:指应以根本罪方式处理的那条根本罪。其余:指应以根本罪方式处理的另一条根本罪。合并:合在一起。意思是投入其中。

或者:凡是那一条罪被一切中最长久覆藏,就应当这样连接理解。所谓“被一切中最长久覆藏”,是指一切罪中依长久时间而覆藏者。“那些”指那些罪。“以价值”指以限定。这里“价值”这个词表达的是限定的意思。《阿毗达那灯》第1048颂中说:“价值,用于价值和尊敬。”这里“用于价值”这个词,应当理解为根本的限定。为了说明这个意思,所以说“那些依夜数来限定”。通过这些词句,把价值和夜数限定合在一起之后,应当给予别住,这就是“价值合并”这个词的含义。在这里,虽然因为说了“被一切中最长久覆藏”,看起来用第三格语尾的读法适合表达极限的意思,但不应采用那种读法。为什么?因为在很多巴利写本和注疏写本中都没有那样写。在很多古写本中,只有第四格语尾的读法,所以应当采用那种读法,而不是别的,应当这样理解。“彼”指价值合并。“已来”是连接关系。

“若彼”与“比丘”相关联,“覆藏”是关联词。“一切”指全部。在《罪千颂》中——

“一千条罪过,覆藏一百夜”,应当这样连接理解。用这种方式也应知道,在“价值合并”这个词里,价值一词以第四字母读诵是合适的。以价值和十夜的限定合并而给予,就叫价值合并。

如果有人把不同事由的诸罪合在一起,给予别住,这种别住就叫作杂合并。应当这样连接理解。在这里,应当作这样的词义解释:把事由混杂的诸罪合并起来而给予的别住,就叫作杂合并。其中的“在……中”,是指在杂合并中。“与其相应”,是指与那个请求相应。

在这里,“与”指的是在混合合并之中;“应当作”则是连接关系。

“半月敬悦……乃至……我们将要说”——这里所说的这句话,就是那句话的场合,应当这样连接理解。“然而那”指的是半月敬悦。“应当给予半月”,通过这句话显示出词义:应当给予的敬悦就是半月敬悦,所以叫半月敬悦。“确实”就是真实的意思。“然而那”指的是半月敬悦,应当与“应给予”连接起来。“自己的界”指自己寺院的界,“大界”就是其意思。“清净已”指以手臂所及的范围引导一切比丘尼的方式、以引导应得欲者的欲的方式、以及以令其出界外的方式而使之清净。“四人众”就是四人僧团。这里的“众”所指的就是僧团。

于此是指在“应当作连接”这句话中。“只看到脸”是指只看到方法,或者只看到开头。“犯了戒的比丘尼”这个词,在“应当这样对她说”这句话里是行为者,在“让她乞求之后”这句话里是使役行为的对象。“善巧的比丘尼”这个词,在“应当告知”这句话里是使役行为的施动者,“僧团”这个词就在同一处是使役行为的对象。“这个原因”作为词根业(对象)应予补入。用未来分词后缀说的正是使役业(使役对象)。为了说明应当告知的方式,所以说了“请僧团听我”等话。

已舍弃之行这句话,是在表示具格含义的此格用法。它的意思是“以已舍弃之行”。“就在那里”指的是就在殿堂界内。“确实”表示真实,或者表示“因为”。“对于她”指的是对于行敬悦法的比丘尼。“在此”的意思是,因为这是应当作调伏甘马的性质。“我们的”指的是“我们的”,要和“近处”连起来理解。要和“应当与四位清净比丘尼同坐”连起来理解。“从村落近处越过两个石掷的距离”这句话,是针对越过比丘尼寺院近处来说的。“也从寺院近处”指的是也从比丘寺院近处。“在那里”指的是比丘尼们坐着的地方。然后,“在《库伦德注》和《大波遮利注》中所说”要和上文连起来理解。“以及寺院的”指的是以及比丘寺院的。要和“没有说可以舍弃村落近处”连起来理解。意思是:在村落近处坐着,也是可以的。

应该由那位比丘尼告知,这是上下文之间的关联。

就在那个地方,也就是比丘尼们坐的地方。处,就是比丘们所在的地方。来,就是到来。清早,就是一大早。对那位,就是对行敬悦法的比丘尼。

然而,对于没有舍弃义务的比丘尼这一说法,是这样关联的。因不知:是因为不知道的缘故。彼:指的是那句话。别住者行等:用等字把客行、满依、止息等也包含进来了。显得更合适:就是成为更合适的样子而显现出来。由此说明:就像没有舍弃义务的比丘一样,比丘尼也只应告知进入近处界内的人,不应该走到村里去告诉住在村中的人。伍波萨他:就是在伍波萨他日。这个道理在自恣时也一样。每日:就是天天。于彼村:比丘尼等所居住的村。除外:比丘尼等所居住的村以外的村。于彼处:比丘尼等所居住的村。示已:给比丘尼等看过之后。以此女:行敬悦者。住:比丘们的住处。近处界:从近处界之外,是这样关联的。此女:行敬悦者。

二十人组成的团体,就是这里的二十人僧团,在那里面。应当接上“行半月敬悦的比丘尼”来理解。这叫作“半月敬悦”,应当看作是为了说明后文,而以先前话语的结论方式来说的。

这里说的是三种敬悦(mānatta)当中的情况。应当这样连接:这个敬悦是被允许的。“于他”就是在他人那里。应当这样连接:对于正在行别住、已被退回原罪的伍达义长老,是允许给予的。“犯后”是从犯戒的角度来说的。应当这样连接:这个就叫做敬悦。“确实”是真实的意思,或者表示原因。“覆盖与合并”这个词的含义,前面已经说过了。“彼亦”是指库伦德(Kurundiya)那里所说的内容也是如此。

所谓“价值合并与杂合并”,应当连接为“应施与”。从“至此”开始,到“结合后应施与”这句话为止,就是按这个数量的文句次第来说的;意思是:从“这里所意指的,名为别住”这句话开始,一直到“结合后应施与”这句话,都是按这样的文句次第来说的。应当连接为:所说的“诸比丘,因此……我将宣说”这段话。“从义”这个词也应当一并取用,因为两者不相分离。

覆藏别住论

102关系即是所说的巴利原文。

108“于彼”是指经文。“那罪”是指那个中间罪。“他的”是指比丘的。应当连接为“已舍弃甘马的比丘”,或者连接为“成为之后”。“他”指比丘,应当连接为“站定之后”。“那罪”就是那个中间罪。“被覆藏”是说中间罪也被覆藏。“于彼也”是指在退回原本时也一样。“被涂”是指被涂抹、被破坏,或者指已行别住的日子。“于彼”是指从经文……应当连接“他”。在“他”那里也一样,道理相同。“如是”等是总结语。在覆藏的部分中,应当显示连接。

关于集合别住的讨论

125于彼:从覆藏门之后,连接“其后所示”。于此且:在这个门类中。因为:由于某种原因,或以某种原因。以彼:以那个原因,或因那个原因,因此连接所说“应退回原本……”。因此连接“一切皆被涂抹”。于彼:从门之后,连接“被完成”。

关于价值合并后别住的规定

134由此项之后所显示的,与此相连属。由此项之后所安立的经文,与此相连属。或于有惭者之法已生起,与此相连属。yaṃ指业。由此项之后经文同样如此安立,与此相连属。

138关于“彼”字:应当这样连接——从这一门类之后,经文就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安立。

清净边界的别住等论

156关于“于彼”这句,应当这样连接:从这一门之后,显示清净边界的别住。

160“于彼”之后,经文被进一步安立,这是它们的关联。

165这里说的“tattha”是指经文中的用语。在“中间……省略……未覆藏者”等地方,应当理解它的含义,并这样联系起来。

166在“最后的罪聚”这一说法里,因为罪聚本身有分类的不同,为什么还说“在最后的罪聚”呢?所以回答说:“那罪聚其实就是同一个。”那么,为什么又说“在最后的罪聚”呢?所以又说:“然而因为后来覆藏的缘故”等等。这里的“然”字是表达呵责的意思,也就是“即使这样”的意思。罪聚虽然只有一个,但因为后来覆藏,所以说成“在最后的罪聚”,这就是它的意趣。

180“已确定、已混杂”这句话,应当这样连接理解。

8. 二比丘门十一组等论

181Tato这个词,要跟“从经文之后所说的”连起来理解。所谓Tattha,是指在经文当中。Missaka(混合)这里是指和什么混合呢?所以说“和土拉恰亚等混合”。

184“Tato”这个词,要和“从经文之后所说的”连起来理解,这是它们之间的关联。“Tattha”指的是“在此,诸比丘”等这样的经文。“Tañca”则是说,“在此,诸比丘”等这些话语,加上此前没有说过的所有话语,应当这样连接起来理解。

《摄集篇注释》的连缀部分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