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文分段

巴拉基格论

比丘尼分别解释(一) · 144 段

19651965.

如果有人以贪欲,从事淫欲之事;

她被称为巴拉基格,她被称为沙门尼。

19661966

对于人、男子等九种当中的任何一种;

无论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,无论是铺盖好的还是没铺盖好的。

第1967段

自身三处道中,男根纵大半没入乃至少分;

若令男根入于湿润之处,即犯巴拉基格。

19681968

从此以后,不说共通之判定;

我唯简要宣说不共(之法)。

19691969。

从锁骨以下到膝盖骨以上的整个身体。

然而,如果比丘尼用那个身体触碰。

19701970。

染心者之染心女,若人类补特伽罗之身,

被彼(男)身所触,或以彼(男)身触之,即成巴拉基格。

19711971.

即使是肘以上的部分,也被竖起的膝盖所占据。

就像前面说的那样,以自己的这个身体。

19721972。

如女子如是触碰男子身上所系之物,

亦以自己身上所系者,随其分限而如是触碰。

19731973

或者用自己的身体去接触他身体的其余部分;

对她来说,这就成了土喇咤亚罪;对男子来说,在动手做的时候也一样。

19741974。

夜叉、饿鬼、畜生和般哒咖(黄门)的锁骨以下处;

膝盖以上也同样对她,若双方都有染心时。

1975第1975条

即使只有一方有染心,也说是重罪。

对于其余的一切情况,都构成恶作罪。

19761976

至于这里所说的锁骨以上、膝圆以下,

而肘部以下所到之处,也都归摄在这里面。

19771977。

如果比丘和比丘尼一起嬉戏,

当双方都有身相触之贪染时,对比丘而言。

19781978

对比丘而言即是桑喀地谢思,对比丘尼而言则是灭摈。

如果比丘尼对身体的接触有贪染,

19791979.

比丘若起淫欲贪,或于居家有贪着;

彼尼说为土喇咤亚,比丘则犯恶作。

1980第1980条

如果双方都有淫欲的贪著,或者对在家生活有爱著;

没有特别区分地指出了,但两者都算恶作。

第1981段

无论在哪里,只要一个人的心意是清净的,他在那里就没有过失。

两人都无犯,因为两人心意清净。

19821982。

先因贪著身触而破初戒,

后若玷污,则非污比丘尼者。

19831983

这时,被比丘尼触碰,心里正欣然接受;

比丘如果不动摇,就不会有犯戒。

19841984

比丘尼被比丘触碰,即使她保持不动;

若她忍受此触,则成巴拉基格。

19851985。

同样地,在田这方面应指出重罪与恶作;

以大师有言:“若乐受身触。”

19861986。

当彼如此存在时,由业所生者不见;

此乃依多分理趣而显说。

1987第1987条

非故意、不知、未触摩者,无犯;

若有念而触其处,或彼乐受此触,则有犯。

19881988。

或为病痛所逼者,或心散乱者,或发狂者;

生起等项相同,以最初和最后的事项为准。

关于膝盖以上部位的说法

19891989。

他们知道巴拉基格性,然而实是对住于僧相者而言。

“我现在不会向任何人说了。”

19901990

就在刚把车辕放下的时候,她就成了巴拉基格。

这个名叫“覆藏过失”的,只是从名称上说的。

19911991。

其余内容,在有命品中,应按与粗罪相同的方式类推判定。

那里的差别是巴吉帝亚,而在这个情形下则可能是巴拉基格。

覆藏过失的讨论。

19921992

被僧团举罪的比丘,仍安住于举罪中;

他即是持此见者,因执取此见,故有那(举罪)。

19931993

若有比丘尼跟随比丘,她亦各别如此。

就算在僧团当中,被别人说了,也还是照样那样。

19941994

若她抓住此事,如不舍弃般站在那里;

待那甘马终了,她便成为追随被驱逐者的人。

19951995

她犯了巴拉基格,就不再是释迦族的女儿了;

又像裂成两半的石头,再也合不拢。

第1996段

但在非法甘马中,已指出三种恶作。

所有生起等,都在随说中讲过了。

关于追随被举罪者(被僧团举罪之人)的讨论。

第1997段

于非巴拉基格之境,任何人的执取;

然就肢体而言,那被称为手执。

1998第1998条

对已披上的、已穿上的衣,不管是谁,去抓取;

这就叫作抓取桑喀帝的耳角。

第1999段

若因名为身触之非法事,

比丘尼立于男子伸手可及之处。

2000第2000条

若于彼处立,与男子交谈;

或赴所约处,或欲前往。

20012001。

为成此故,当入隐蔽之处;

或以身相近,然须立于手所及处。

20022002。

这个女人已经不是沙门尼了,就八事而言已毁坏;

不能再重生,就像棕榈树顶被斩断一样。

20032003

或者顺次诸事而死,或者逆次诸事而死;

她使第八个圆满,或者同样以间隔的方式。

20042004

或者从一开始,一次、两次、三次,乃至七次;

就算做满一百次,也还是不可能构成巴拉基格。

2005第2005条

若已犯诸罪,发露彼等则得解脱;

作弃舍重担后,所发露者堪可计数。

20062006

这不是犯戒的构成条件,是为具精进者而说的。

不算在宣说的次数里,即使说了也等于没说。

2007第2007条

不是故意做的,或者不知情而做的,不算犯戒。

一切生起等,都被认为与前一条戒相同。

20082008

此中非正法之一名,正是名为身触者;

斯义于一切注疏,亦皆如是宣示。

20092009

智者有能力涉入身触之行;

若身触已发生,此语方成判定。

八事的讨论

20102010

无羞耻的、覆藏的、被悬免的、八事相应的;

只有大仙佛陀所制定的四种不共戒。

关于巴拉基格的讨论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