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4. 学处分别义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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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 学处分别

2. 阿毗达摩分别注释

703现在,紧接着要讲学处分别里的“五”,这是数量上的限定。“学处”就是应当学的条目,也就是学的组成部分。另外,后面讲到的所有善法,因为都应当学,所以也叫“学”。而在五戒支当中,任何一支作为这些学的立足点,就叫做“处”;因为是学之处,所以叫“学处”。“杀生”就是杀害众生,也就是杀戮、致死的意思。“离”就是禁绝。“不与取”就是取没有给与的东西,也就是拿走别人所拥有的东西。“于欲”是指对感官对象之欲。“邪行”就是由烦恼欲而起的低劣行为。“妄语”就是说虚妄不实的话。“饮酒和发酵饮及麻醉品导致放逸之处”中,“酒”指谷粉酒、饼酒、米酒、添加酵母的酒、混合配料的酒,这五种酒。“发酵饮”指花酿、果酿、糖酿、蜜酿、混合配料的酿,这五种酿。这两者因为能令人陶醉,所以叫“麻醉品”。以什么样的思心所去饮用它们,那个思就是放逸的原因,所以叫“放逸之处”;因此说“饮酒和发酵饮及麻醉品导致放逸之处”。以上就是这里论母安立的意义。

704在《句分别》中,“在某个时候,属于欲界……”等全部内容,因为和前面所说的方法相同,所以意思很清楚。不过,因为不只是离才是学处,思也是学处,所以为了说明这一点,就展示了第二种方法。又因为不只是这两种法是学处,与思相应的其余五十多种法,从应当修学的部分来说也是学处,所以也展示了第三种方法。

在这里,学处有两种:间接说法的学处和直接说法的学处。其中,离是直接说法的学处。因为它在巴利圣典里是以“离杀生”的形式出现的,而不是以思的形式出现。正在远离的人,正是靠这个离而远离各种情况,不是靠思。不过,为了显示思,还是把思提了出来。其余与思相应的法也是这样。因为在违犯的时候,与嗔相应的思就叫作恶戒;所以,在远离的时候,也是依善戒来说的。触等法因为与它相应,所以也被包含在内。

现在,为了在这些学处上激发智慧,应当从法、分类、所缘、受、根、业、有过失和加行这几个方面,来了知杀生等这些学处的判定。

其中,从法的角度来说,这五种杀生等,都只是思心所法。从划分的角度来说,五种也都只是业道。

从所缘来看:杀生以命根为所缘。不与取以有情为所缘,或以行为为所缘。邪淫以男女为所缘。妄语以有情为所缘,或以行为为所缘。饮酒以行为为所缘。

从受的角度来看:杀生是苦受。不与取通三种受。因为满心欢喜地拿别人没给的东西时,是乐受;害怕的时候拿,是苦受;以平常心拿,是不苦不乐受。邪淫是乐受或不苦不乐受。妄语和不与取一样,通三种受。饮酒是乐受和舍受。

从根本来看,杀生以嗔和痴为根本。不与取有时以贪和痴为根本,有时以嗔和痴为根本。邪淫以贪和痴为根本。妄语有时以贪和痴为根本,有时以嗔和痴为根本。饮酒以贪和痴为根本。

从业的角度来说,这里妄语是语业,其余的只是身业。

从“有过失”的角度来看,杀生有轻过失,也有重过失。不与取等也是这样。它们之间的种种差别,前面已经说明了。

不过,这里还有另一种判别方式:杀死一只小蚂蚁,过失比较轻;杀死比它更大的生物,过失就更大。即便如此,杀死那只更大的,过失仍算轻;杀死比它更大的小鸟,过失就更大。再往上,杀死蜥蜴、兔子、鹿、野牛、马、象,过失越来越大。杀死象的过失已经很大了,但杀死一个破戒的人,过失比这还大;杀死一个持牛戒的人,过失更大;杀死一个已皈依的人,过失更大;杀死一个持五戒的人,过失更大;杀死一个沙弥,过失更大;杀死一个凡夫比丘,过失更大;杀死一个入流者,过失更大;杀死一个一来者,过失更大;杀死一个不来者,过失更大;杀死一个漏尽者,那过失就是极其巨大了。

偷盗恶戒者所拥有的东西,过失小;偷盗持牛戒者所拥有的东西,过失大;偷盗皈依者的东西,过失大;偷盗持五戒者的东西,过失大;偷盗沙弥的东西,过失大;偷盗凡夫比丘的东西,过失大;偷盗入流者的东西,过失大;偷盗斯陀含的东西,过失大;偷盗阿那含的东西,过失大;偷盗漏尽者的东西,则是极大的过失。

邪淫这件事,如果侵犯的是没有道德操守的女人,过失比较轻;侵犯持牛戒的女人,过失就重多了;再往下,侵犯皈依者、持五戒者、沙弥尼、凡夫比丘尼、入流者、一来者,过失都重;侵犯不来者,过失也重;但侵犯漏尽比丘尼,那就是唯一极大的过失。

说妄语,如果只是为了区区一迦迦尼迦那么点利益而说,过失很轻;为了半摩沙迦、一摩沙迦、五摩沙迦、半迦诃波那、一迦诃波那的利益而说,过失就重了;为了价值无可估量的财物而说妄语,过失极重;而如果说了妄语之后还去破僧,那就是唯一最大的过失了。

喝酒这件事:喝到只有一掬那么少的量,过失很轻;喝到只有一合掌那么少的量,过失就很重;但如果喝了很多,多到身体都摇晃站不稳,还去干屠村灭镇的事,那就是极其严重的过失了。

杀生方面,杀害漏尽者罪过极大;不与取方面,偷取漏尽者拥有的东西罪过极大;邪淫方面,侵犯漏尽比丘尼罪过极大;妄语方面,以妄语破僧罪过极大;饮酒方面,喝了很多酒、多到身体摇晃,然后去毁坏村庄城镇,罪过极大。不过,在这一切当中,以妄语破僧的罪过才是最大的。因为那是能在地狱里烧煮一劫的大恶业。

“从加行来看”,杀生既可以自己亲手做,也可以命令别人做。不与取也是这样。邪淫、妄语、饮酒则只是自己亲手做。

像这样,在这里先通过法等的分类,了解了杀生等的判定方式之后,对于离杀生等戒,也应当从法、部分、所缘、感受、根、业、毁坏、受持、加行这些方面来了解它们的判定。

在这里,“从法来说”:按照方便戒的次第,这五者就是五种思心所法。“从部分来说”:这五者就是五种业道。“从所缘来说”:离杀生是以他人的命根为所缘,靠自己的远离思而远离。其余几条也是同样的道理。因为所有这些戒都是以应当违犯的事为所缘,仅仅靠远离思而远离。“从感受来说”:所有这些都属于乐受或舍受。“从根来说”:以智相应之心而远离的,以无贪、无嗔、无痴为根;以智不相应之心而远离的,以无贪、无嗔为根。“从业来说”:在这里,只有离妄语是语业,其余的是身业。“从毁坏来说”:在家人违犯哪一条,哪一条就毁坏、破裂,其余的不破裂。为什么呢?因为在家人没有固定不变的戒,他们能守护哪条就守护哪条。但沙弥只要违犯一条,所有戒都破裂。不但这些戒破裂,其余的戒也同样破裂。不过他们的违犯要以处罚羯磨为依据。作了“我今后不再做这种事”的处罚羯磨之后,戒就圆满了。“从受持来说”:自己发愿“我受持五戒”而受持,或者一条一条分别受持,都算已经受持。坐在别人面前说“我受持五戒”而受持,或者一条一条分别受持,也都算已经受持。“从加行来说”:应当知道,所有这些都只是亲身加行。

712现在,为了说明这五条学处是依照哪些修学的类别而说的,就开始了“哪些法是修学”这一修学分别。其中,因为一切四地善法都应当被修学,所以都是修学,为了说明它们,便说了“在某个时候,欲界……”等语。其中,应当依照前面《心生起品》(法集论1)所说的方式,展开巴利文并了知含义。不过这里只显示了纲要而已。

2. 阿毗达摩分别注释

3. 问答品注释

714在问分中,应该按照巴利文本身来了知诸学处的善等性质。不过,在所缘三法摄里,那些在这里被说成“以有情为所缘”的学处,由于它们是以被称为“有情”的诸行为所缘,又因为所有这些学处都是依现前远离而宣说的,所以说它们是“小所缘”和“现在所缘”。然而,由于所远离的那个事物是绝对外在的,所以应当知道,所有这些学处也都是以外在为所缘。

不过,在这个学处分别里,正自觉者在阿毗达摩分别和问分中,也都只说了世间学处。因为这两种方法都是世间的,所以同样只限于一个范围。这样,这个学处分别就是先取出两重轮转,然后才分别显示的。

在《迷惑冰消》即《分别论》注疏中

《学处分别》的注释讲解到此结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