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 教诫品

5. 巴吉帝亚篇解释 · 42 段

教诫学处的注释

144第三品的第一条中,“畜生”是指障碍物、外在之物,意思是外在的。“圆满”是指完备。“相应”是指与义相应。“深”是指由义深等而深。

145-147“更上”是指更进一步。“或者作”是指在外部去做。“分别”是指在禅那的分别中。“足”是指通向涅槃的足。

“若其”说的是“若是他的”。“持”就是保持不让它坏掉。“遍说义”是指用杂说的方式,把法义分别说清楚。三种随喜是:在僧团供食等场合,与布施功德相应的《宝藏经》等随喜;在入宅吉祥等场合的《吉祥经》等随喜;在丧事施食等不吉祥场合的《墙外经》等随喜——这就是三种随喜。“业与非业的判别”是指《附随》末尾《甘马品》里所说的判别。“依定之力”是指以止为先导的力量。“或依观之力”是指以见清净等纯观的力量。“四方者”:为了守护自己的戒行,不依赖顾念他人,随自己所想去哪里都能去四方;或者于诸方中安住,于诸方中皆善,所以叫四方者。

“增上律”是指以巴帝摩卡防护为内容的律仪调伏,或者指阐明它的律藏。“调伏”是为了教导、开示。“熟练、口诵”是指从文句和义理两方面都熟练,并通过反复念诵让它常挂在嘴边。这里有些人只按义理来连接理解。“增上法”是指以特相、作用等来区分的名色法。据说从前大长老们为了不让教法隐没,把长部等每一部分法分配给每一群比丘,说:“你们从巴利文和注疏两方面护持这部分;如果能胜任,就再学更多。”就这样把全部教法按典籍分配下去。于是那些比丘就按所持典籍的名字,被称为长部诵者、中部诵者等。他们如果放弃自己承担的部分,就不能再学别的。针对这种情况,才说“如果是中部诵者”等等。

这里说的“下三品”,是指大品以下的三品:有偈品(相应部1.1等)、因缘品(相应部2.1等)、蕴品(相应部3.1等),就是这三品。“从三集开始往下”这句话,是针对一集和二集说的。法句也应该连同它的故事背景,由本生诵者跟自己的本生一起学习。“比这更多就不允许”,这是大筏疏论师的意思。“从那里、从那里”是指从长部等当中挑选出来学习。为了正法久住,也为了让比丘们善于把握前后文的连贯等,所以否定说“那是不允许的”。在阿毗达摩当中应该学某些内容,这一点没有单独提到。这里应该这样理解:律典里善三法等的分类,经藏里止观之道,如果没有阿毗达摩的文本,就无法了知,就像进入黑暗一样。因此,通过受持经和律,就已经等于说了要受持阿毗达摩,所以才没有单独提到,应当这样理解。好比说“应该吃饭”的时候,虽然没有说“应该吃菜”,但因为菜离不开饭,说了饭就等于说了菜;这里的道理也应该这样看。

“以圆满的字句音声”是指:她的字句音声圆满、完整,在字句上没有松弛、重浊等毛病。“城市女子的”即城市女子,意思是城市居民的说话方式。“无涎唾的”中,“涎”就是唾液,指没有唾液黏滞。“善语音的”中,“语”就是语音,即发声;具有善妙、甜美语音的人,就叫善语音者。对于已受具足戒者,仅以行淫便成不可悔,而不是对在学尼、沙弥尼而言,所以说“对比丘尼触碰身体”等等。

148“以重物”是指贵重的物品。“对共同受具足戒者”这里的处格是当作宾格来用。所谓“在比丘们面前受具足戒”,指的是变性者,或者五百位释迦女。然而,教诫这些共同受具足戒的人,只是巴吉帝亚。

149受邀后却不想去,意思是:受到邀请后,在用餐结束时并不想离开,而是想就留在那里。从哪个地方?从比丘尼的住处。请求之后,是指请求说:我们也要依靠你们带来的教诫而住。在那个地方,是指在那个比丘尼住处。住在没有比丘的住处度过雨安居,犯巴吉帝亚;如果离开,犯恶作。

面对“这些罪里,哪一种应当避免”这样的责问,他回答说“那罪应当守护”。意思是:那种以随行雨安居为根源的罪应当守护,而其余的罪有不成罪的理由。因此他说“在灾祸时”等等。

“为教诫”是指为了请求教诫。“以二、三”是指以两人或三人,这里用的是表示工具格的主格形式。“以令喜悦的”是指以能让人生起净信的身业等。“令成就”是指令成就三学。未获认许、比丘尼的圆满具足戒、以教诫方式授予八重法——这三项是这里的组成部分。

教诫学处的注释终

2. 日没学处注释

153153. 第二项中,“拘迦那陀”是一种莲花的名称,据说这种莲花花瓣繁多、色泽饱满。这里的意思是:就像那叫做拘迦那陀的莲花一样,正自觉者的面容如盛开的莲花,功德的芬芳未曾消散,在无垢的虚空中,犹如太阳以自身的光辉炽燃照耀,又从诸肢体流散出光焰,因此称为“安耆拉萨”。见那位正自觉者。“拭尘布”,意思是擦拭身上的尘土,这是拭布的名称。以放光为先导而宣说的偈颂,称为“光明偈”。不过在《清净道论》等处,所说的是“贪是尘垢,而非尘埃”等,那些才是光明偈,而这里这首“增上心”偈并不是那些。这首是秋喇潘塔咖长老的自说偈,在《自说经》中没有收录,在《一自说长老》中说这不是他的自说偈。但这里因为巴利原文本身就如此表述,所以应当认作是长老的自说偈。在这里,即使是以非重法进行教诫,也仅犯巴吉帝亚。日没、具足戒圆满、教诫,是这里的三支。

日没学处的注释终

3. 比丘尼住处学处的注释

162第三,这一条本身就很清楚。前往住所、具足圆满的具足戒、非时、以重法教诫,就是这里的四支。

比丘尼住处学处的注释终

4. 利养学处注释

164第四项中,即使不期待利养,但若心想“他是为了利养才教诫”而说,也无犯,因为这条学处是以有心为条件。这里其余部分很清楚。具足戒、如法获得认可、没有利养夹在中间、出于想贬损而这样说,这些是这里的四个构成条件。

关于利养的学处注释终

169第五衣施学处,内容本身已经很清楚。

6. 缝衣学处注释

176176. 第六条的“咖提那事”,是指亲近那些在咖提那月做衣的同梵行者的同伴身份这件事来说的。“欺骗”则是说:没有说“是为你的亲属”,只说了“是给一位比丘尼”;他们听了“是给一位比丘尼”之后,就以为不是亲属,所以说“因为被安排去做不许可的事”。衣是属于非亲属比丘尼的,已经拿来当作下衣或上衣来用,按照上面所说的方式,自己缝或叫人缝——这三项就是这里的三支。

关于缝制衣的学处注释终

7. 关于约定学处的注释

183第七项学处中,律文里说“我们走吧,姊妹,我们走吧,尊尼”,这是以比丘为先的约定;另一句是以比丘尼为先的约定。“同一条路”指被认定为同一段行程的道路。“希亚”是指昨天,“苏维”是指明天。“巴雷”是指在第三天。

“以两种方式所说”:以足行和以翼行,这就是以两种方式所说。“不得近行”:前面所说的围墙等村的一土块掷距等近行,在这里因距离太近而不成立。由此显示,这里的“村”指的是村内宅舍,而不是整个村庄区域。即使在那里,只要近行成立,就只有在超越近行时才犯罪,因此说“一宝距之内”等。这里超越近行就是指进入近行范围内。在那里,即使没有进入村内,如果沿着近行范围外半由旬以内的道路行走,对于道路两侧半由旬以内所遇到的任何村的近行,都算作全部超越而行。如果沿着半由旬以外的道路行走,就不应按村近行来计算,只应按半由旬来计算。这样一来,在紧接着的学处中,如果只沿着村岸驾船而行,按村近行计算的罪就成立了。因为船确实无法进入村近行范围之内。三条道路交汇的地方就是十字路口。“于其间安排”:这里的意趣是,不仅在前述巷道等处安排时犯恶作,在中间道路上也一样。

越过半由旬的人:意思是,在没有村落的情况下越过半由旬。因为即使某个地方属于村落的田地范围,只要在那片林中半由旬以内没有村落,这里也算作“无村之林”,并不是指温迪亚山林之类的大荒野。

185“破坏国土”是指劫掠国土。“登上车”是指登上威仪轮或货车。两人约定好之后一起上路,不违约、不偏离约定、没有特定时节限制、没有险难,或者进入村与村之间,或者越过半由旬——这些是这里的五个条件。不过,和单方受具戒者等人商量好之后一起走,就按女人学处判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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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登船学处的注释

189第八条:“一岸……中略……无间断”,这是说在离河半由旬范围内的村落之间没有间断。“一处没有村落的阿兰若”,则是由于没有这样的村落而说的。“以无村的岸侧”等语,则是针对宽度超过半由旬的河流而说。因为对于宽度不足此量的河流,即使从河中间走,两岸也都在半由旬范围内,所以应按村落之间的距离和半由旬的标准来计算,由此判定所犯的罪。因此才说“宽度一由旬……中略……按半由旬计算为巴吉帝亚”。也就是说,对于宽度不足一由旬的河流,正是依半由旬内所到的岸边来论罪。“于一切注疏中”等语,只是证成前面所说的义理。其中,在大海、池沼等处虽然没有说到巴吉帝亚,但仍应理解为:以嬉戏为目的者,在那里只犯恶作;因为最初以嬉戏为目的、后来在船上睡着了,或者如理作意的人,在越过村落之间等处也可能犯戒,所以此学处的制罪性和三种心都已说明。其余部分很容易理解。

登船学处的注释终

第9条 圆满学处的注释

197197. 第九条的经文中说“在学尼……中略……除了五种食物,在其他一切情况下都无犯”,这是针对这条学处所说的“无犯”而言。如果受用由五位同法者通过乞请、说明等方式所得到的食物,就只是犯恶作。由比丘尼劝请而成、同样知道是由比丘尼劝请、没有居士发起、属于食物、吞咽它,这里一共有这五个条件。

圆满学处的注释终

10. 与女人独处坐学处的注释

198在第十条中说到“伍巴南达的第四学处”,这是指与女人独坐的学处。不过应当这样理解:这个学处在《无衣品》中是第五,而在以伍巴南达为缘所制定的诸学处中则是第四,所以才这样说。

关于与女人独坐的学处注释终

教诫品第三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