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. 饮酒品

5. 巴吉帝亚篇义注 · 45 段

1. 饮酒学处注释

326326. 在酒品第一学处中——“跋陀瓦提”是一个村庄,因为它有吉祥的围墙,所以得到了这个名字。“有旅行者”指的是赶路的人。“以自己的威光对抗龙王的威光”:就是用自己的威光、神力去对抗龙王的威光。“鸽色”:指像鸽足那样红润的光泽。“清澄”是酒上清液的别名。“诸比丘,对沙伽陀来说是不适宜的”:意思是说,对于具足五神通的人来说,饮酒就是不适宜的。

328花酒,是用摩度迦花等的汁液酿成的。果酒,是把葡萄等果实捣碎,用它们的汁液酿成的。蜜酒,是用葡萄本身天然的汁液酿成的;也有人说,用蜂蜜也可以酿。糖酒,是用甘蔗汁等酿成的。所谓酒,是指掺入粉麹酿成的;据说用椰子等的汁液酿成的,也算作酒。取那掺了粉麹的酒的上清液,就算作末罗耶酒。哪怕只用一根草尖沾着喝——意思是说,从种子阶段开始,即使只用草尖沾一点酒或末罗耶酒来喝,也犯巴吉帝亚。不过,以一次动作而喝很多口,只算一罪。如果断断续续地喝,就按动作的次数来定罪。

329不是酒,却有酒的色泽、酒的香气、酒的味道,比如咸酸粥或者醋之类。放入汤里调味——为了取它的香气,放一点点酒进去煮汤,这种情况不犯戒。煮肉也是这样。不过,为了治风病而把油和酒一起煮,如果酒没有超过量,也不犯戒;但如果酒放得太多,能明显尝出酒的色、香、味,那就犯戒了。所谓“非酒的阿利他”——如果那种阿利他不是酒,就不犯戒。据说阿利他只是用余甘子等的汁液做成的,它有酒的色、香、味,但并不是酒;这句话就是针对这种情况说的。但如果加入了配料,那就成了酒,从种子阶段开始就不可以饮用。其余的部分在这里很容易理解。它的生起方式和羊毛学处相同——是身业、非想解脱、无意识、世间罪、身业、不善心、三受。这里应当知道,因为不知道事由,所以是无意识;因为只有以不善心才会去喝,所以是世间罪。

饮酒学处第一。

2. 指戳学处注释

330第二项——“用手指戳”是指用手指去碰腋下等部位。“惊恐”是指因为大笑而疲惫。“窒息”是指呼吸的出入被截断。“以身体触碰未受具足戒者的身体”——这里,比丘尼也处在未受具足戒者的位置,如果以嬉戏的意图触碰她,也犯恶作。其余在这里容易理解。

第一巴拉基格的起因形式——是造作,是有想解脱,是有心,是世间所呵责,是身业,是不善心,有两种受。

指戳学处第二。

3. 戏笑学处注释

335在第三项(学处)中,“不知已制者”的意思是:不知道世尊所制定、所安立的规定。

336在水里嬉戏,叫做水中游戏。脚踝以上,是指在脚踝以上的高度。以嬉戏为目的,就是以玩乐为目的。关于“沉入”等说法:为了沉入水中而下去时,每迈一步就犯一个恶作。在沉入和浮出的每个动作中,犯一个巴吉帝亚。沉入之后只在水下行走的,每一次手部动作和脚步动作都犯巴吉帝亚。“浮行”就是游泳。用手游泳的,每一次手部动作犯巴吉帝亚。用脚也是一样的道理。用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游泳,每做一个动作就犯一个巴吉帝亚。从岸边或从树上落入水中,犯巴吉帝亚。以船游戏,是指用桨或舵等划船,或者把船推上岸边来游戏,犯恶作。

“以手”等每一种动作都犯恶作。有些长老说,用手把石子抛进水里,在石子落下又弹起的每一次中犯恶作,这种说法不应采纳。因为那是一个单一的动作,所以只有一个恶作。另外,除了前面“上至脚踝”处所说的浮出等情形之外,以其他任何方式,不论入水还是未入水,在任何地方取静止的水乃至一滴来玩抛掷游戏,都只是犯恶作。不过,为了阐明义理而书写文字是允许的。这是这里的判定。其余部分在这里很容易理解。

第一巴拉基格的起因——行为、想解脱、有心、世间所呵责、身业、不善心、三受。

戏笑学处第三。

4. 不恭敬学处注释

342342. 在第四条的解释中,“教法可能失传”意思是:这个法“如何”的传承可能会失传。“或者不愿学它”,是指对于所制定的(戒条),不愿学习那所制定的。“非所制定的”,是指经或阿毗达摩中所说的。

344344. “我们的老师是这样传承的”——这里,应当受谴责的老师传承不能采纳;只有从传统流传下来的老师传承才应该采纳。不过《库伦德》中说:“涉及世间罪过的,老师传承不适用;涉及制定戒条的,则适用。”《大筏》中说:“经和随经,只有已经学过的老师们的传承才是准则;不知道的人所说的话不算准则。”这一切都归入从传统流传下来的内容。剩下的部分容易理解。

三种生起方式——从身与心、从语与心、从身语与心而生起;这是造作,是想解脱,有心,属于世间罪过,是身业、语业,依不善心,伴随苦受。

不恭敬学处第四。

5. 恐吓学处注释

345第五项:色等供养,应当依照对人趣有情的解说那样来理解。其余内容显而易见。生起等项与不恭敬学处相似。

恐吓学处第五。

6. 火学处的注释

350第六项:跋伽是国名。桑苏摩罗山是城名。毗舍迦罗林是依附那座城的森林。不过,因为那片林子是布施给鹿群,让它们住得安稳的,所以叫鹿野苑。集严就是点燃。令堕就是追逐。

352“在灯上”是指在点燃灯的时候。“在火事上”是指在煮钵、汗疗等需要生火的事情上。“以这样的缘”是指以灯等为缘。

354-5自己点火:这里说的是,出于想点火的意图,从安放火钻开始,一直到火焰还没生起来,这期间所有动作都犯恶作。拾起掉落的燃薪:意思是拾起正在燃烧而掉落的燃薪,再放回原来的位置。同样地,拾起未熄灭的柴火丢进火里,只犯恶作;如果把已经熄灭的柴火重新点燃,那就犯巴吉帝亚。

356“以这样的缘”:除了灯火之类的以外,用其他同样性质的方式点火,不犯戒。“在灾厄时”:有凶恶的野兽、恶人造成威胁时,在那里点火也不犯戒。其余部分容易理解。六种发起方式:是行为,不是想解脱,无心,属于制罪,身业,语业,三种心,三种受。

第六学处:火。

7. 沐浴学处注释

364第七条——“用粉或用泥”:这里,从开始准备粉或泥的时候起,在所有操作过程中都犯恶作。

366366.“要渡到对岸去而洗浴”:在这里,即使是在干涸的河里,把沙子拨开弄出一个坑,也可以在里面洗浴。“在遇到危难时”:被蜜蜂等追赶时,可以潜入水中。这里其余的部分容易理解。与羊毛学处相同的起源——是所作,不是想解脱,没有心,是施设罪,是身业,三种心,三种受。

沐浴学处第七。

8. 作坏色学处注释

368-9第八条——“比丘因获得新衣”这句话里,“获得”就是得到的东西,得到的东西本身就是“得”。得到了什么?衣。什么样的衣?新衣。因此,本来应该说“因新衣之得”,但没有做鼻音省略,就说成了“因新衣之得”,意思是“以已得到的衣”。“pana”是放在中间两个词后面的助词。“比丘”是用来举例说明是谁得到的。在词语解释里,不按字面死抠,为了说明所得到的东西,就说“衣,指六种衣”等等。这里说的“衣”,应当理解为可以用来穿或披的,才应知道。因此没有说“适合维卡帕那的最后衣”。“铜蓝”,即制革匠所用的蓝色。但在《大覆藏》中说:“铁垢、铜垢,这叫做铜蓝。”“叶蓝”,即任何蓝色的叶汁。“应取坏色”,这是针对作净点而说的;不是用蓝色等把整件衣做成坏色。而且取那作净点时,应把衣染后,在四角或三角或两角或一角,取如孔雀眼量或如芒果背量。在《大覆藏》中说:“在钵上或结上则不成立。”但在《大义注》中说:“确实成立。”然而,巴利作净、耳作净等作净,在一切处都被禁止,因此除了一个圆点之外,不应以其他任何变异作净。

371在“门闩等”这一段里,这些门闩等物是后来才加到已经作净的衣上的,并没有作净的作用。其余内容一看就懂。关于羊毛的来源——属于造作与非造作,不是想解脱,是无心的,属于施设罪;是身业,三种心,三种受。

坏色学处第八。

9. 净施学处的注释

374第九条——“或他未给的”:衣主说了“你拿去用吧,或者丢掉吧,或者随你方便处理吧”,这样说了之后却没有给。“或他不信任的”:是指对那个被做了甘马的人,因为不信任他。但如果受用他所给的,或者因为信任他而受用,就没有犯。这里剩下的内容,因为在三十事注释中已经讲过,所以很容易明白。咖提那的起因——从身和语生起,也从身、语、心生起,是造作非造作,不是想解脱,是无心,是施设罪,是身业,是语业,是三种心,是三种受。

净施学处第九。

10. 藏匿衣学处的注释

377-81第十条——“藏起来”的意思是:移开之后再藏起来。“想笑”是指以笑为目的。“其他资具”是指巴利圣典里没有提到的钵袋等物品。“说了法语之后”是指说了“作为沙门,不应该把资具随便乱放”这样的法语之后,心里想“我会给他”而放下的,无犯。这里剩下的内容都很浅显易懂。三种起源——造作,想解脱,有心,世间罪,身业,语业,不善心,三受。

藏匿衣学处第十。

按注释顺序,第六品“饮酒品”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