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. 相互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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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俱生缘所分别的诸法中,凡是被称为缘法的,在这里就既是缘法,也是缘生法。一切心和心所法,彼此互为缘法,也彼此互为缘生法。俱生的四大种,彼此互为缘法,也彼此互为缘生法。结生名蕴以及结生俱生的心处色,彼此互为缘法,也彼此互为缘生法。这个道理很容易明白。

就像三根棍子互相依靠才能立起来,它们互为依靠,也互相依赖。其中任何一根立着,三根就都立着;任何一根倒下,三根就都倒下。应当这样看待互相为缘的诸法。

在这里,有人可能会说:一切心所法如果得不到心作为缘,就不能生起。这是合理的。为什么呢?因为触等心所的作用,是以识知的作用为先导的,所以说“以意为先导”。但是,如果说心得不到心所作为缘就不能生起,这就不合理了。应当说:心所法其实是心的伴随支分。因此,没有它们,心也确实不能生起。对四大种来说,道理也是一样。不过,所造色只是大种的流出,所以不是伴随支分。有人问:食色和命色既然是特殊的缘,难道不是伴随支分吗?回答说:它们只是在住立时是伴随支分,不是在生起时。而这里所说的,是指生起时的伴随支分。相互缘的解说到此结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