界论·义释解释

151 段

2. 详释的注释

第一理趣:总摄与非总摄词句的注释

蕴的词语注释

6现在,为了把以五蕴等安立的论母和“总摄、非总摄”等理趣论母的词句结合起来显示,开始了“色蕴由多少蕴”这种方式的详细解说部分。其中,因为在“总摄、非总摄”等理趣论母中安立了“由三种总摄,由三种非总摄”这样的理趣纲要论母,所以为了显示色蕴等的总摄,只举出了“由多少蕴、多少处、多少界”这三个蕴、处、界的项目,并没有涉及“四圣谛”等任何一个。又因为安立了“同类、异类”这样的特相论母,所以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说“由一种蕴”,即仅由色蕴,因为这些蕴等与它是同类的。其中“由一种蕴”,即仅由色蕴。因为凡是任何色法,由与色蕴同类之故,仅被摄入色蕴,故仅由色蕴计算、限定。“由十一处”,即除意处之外的十一处,因为所有色蕴属于十处及法处的一部分,故由十一处计算、限定;“由十一界”,即除七识界外的十一界,因为在这些界中,没有不被包含的色。

在“非总摄”这一节的解说里,只简略地提出了“由多少法非总摄”这样的问题。但在回答时,因为与色蕴不同类的是四个无色蕴、一个意处、七个识界,所以说了“由四蕴”等等。按照这个方法,应当理解一切词句中的总摄与非总摄。不过,在这个蕴的解说中——比如“色蕴由多少蕴(总摄)”等——首先在单根本的总摄方法里,直接以自性显示了五问五答;在非总摄的方法里,则简略地显示了五问五答。按这个方式,在二根本等当中也应当知道有问答。而且这里只显示了以色蕴为根本的二法、三法、四法。到了五法那里,则从两方面做了问答:一是从分别的角度说“色蕴以及……识蕴”,二是从不分别的角度说“五蕴由多少蕴(总摄)”。应当知道这就是圣典的理趣。

2. 处词等解说

2222. 在处词句解说等当中,先就处词句解说来说:应当知道,眼处只由一种蕴——也就是色蕴——所包含,只由一种处——也就是眼处——所包含,只由一种界——也就是眼界——所包含。耳处等也应当依照同样的方式来了知包含与不包含。然而,在“无为除去蕴”这一句里,因为无为就叫作法处的涅槃,而它并不进入蕴的包含之中,所以说“除去蕴”。由四蕴,就是色、受、想、行蕴——因为除了涅槃之外,法处是被这四蕴所包含的。而除了识蕴、法处、法界之外,它不被其余的处和界所包含。因此说:“由一种蕴、十一处、十七界所不包含。”再者,就像前面那些是以色蕴为根本的方式,这里也应当知道是以眼处为根本的方式。不过,在圣典中只显示了二法,并以“十二处”不作分别地作了问答。在界解说中,方式也是一样的。

40在谛的解说中,圣典里展示了所有的二法、三法和四法。因为在二法、三法当中,道谛的问答和集谛是一样的,所以把它放在集谛之后来说。

50在根解说中,“命根由二蕴”:色命根由色蕴所摄,无色命根由行蕴所摄。其余内容应依照前面所说的方式来了知。而这里对圣典的分列,则与处解说、界解说相同。

6. 缘起注释

61在解说缘起时,没有先提出“无明由几个蕴所摄”这个问题,而是直接给出了答案:无明由一个蕴所摄。其中,“行缘识”指的是结生时和转起时的一切异熟识,因此说“由七界所摄”。名色也应当按结生和转起两种情况来理解。所以这里把声处也包括进来,显示了由十一个处所摄。在触等当中,应当了解蕴的分别:触由一个蕴所摄,受由另一个蕴所摄,而渴爱、取、业有则由行蕴所摄。这里“有”这个词,按业有等分为十一种。其中,业有因为解答方式和触等相同,所以和它们放在一起说明;而生存有、欲有、想有、五蕴有因为彼此的解答方式相同,所以也放在一起说明。又因为这些是所执取的法,所以说“由十一个处、十七界”所摄。声处不是所执取的法,所以这里没有把它包括进去。

68在色有的解说中,“以五处”是指眼处、耳处、意处、色处、法处。“以八界”是指眼界、耳界、眼识界、耳识界、色界、法界、意界、意识界。无色有等三者,因为解答方式相同,所以合在一起说明。无想有和一蕴有也是这样。其中,“以二处”是指色处和法处。在界的部分,道理也一样。对于住在同一层梵天界的众生来说,因为其余梵天有眼根存在,并且以色处为所缘,所以在这里特别举出了色处。

7171. “生由二蕴所摄”,是指色法的生由色蕴所摄,非色法的生由行蕴所摄。老与死也是同样的道理。愁等之中,“由单一一蕴所摄”,是指愁、苦、忧由受蕴所摄,悲泣由色蕴所摄,恼等由行蕴所摄——应当这样来了知蕴的差别。

73神足以两种来说:就是以行蕴和识蕴,以意处和法处,以法界和意识界来说。禅那以两种来说:就是以受蕴和行蕴来说。无量等因为解答方式相同,所以合在一起说明。但心虽然紧接在思之后被安立,因为解答方式不同,所以放在后面才取来解说。其中,在无量等里面,所谓以单一蕴:受由受蕴包含,想由想蕴包含,其余的则由行蕴包含——应当这样了知蕴的差别。

第7章 三词注释

7777. 这样显示了内论母的摄集之后,现在为了显示外论母的摄集,便开始说“善法”等。其中,在受三法里,“以三界”:指身识界、意识界和法界。“以七界”:指眼识界、耳识界、鼻识界、舌识界,以及意界、法界、意识界。在异熟三法里,“以八界”:指连同身识界在内的上述那些界。而“异熟法法”与“杂染杂染法”,因为解答方式相似,所以合在一起取用。就像这些一样,在一切三法、二法的章节中,凡是某一个词和某一个词有相似的解答方式,即使不按顺序,也把它和那个词合在一起取用来解答。应当依照这里所说的道理,了知摄与不摄的方法。

摄与不摄之词的注释。

第二种方法:已摄与未摄词的注释

171171. 现在,为了把“已摄”和“未摄”的词分开,开始用“以眼处”等说法。这里的判定标准是这样的:在这一品中,凡是已经被蕴这个词所摄,但没有被处、界这两个词所摄的;或者已经被蕴、处这两个词所摄,但没有被界这个词所摄的,就针对它问“为什么没有被蕴等所摄”,然后作出回答。不过,这种情况在色蕴等上面并不成立。因为以色蕴所摄的,就是色蕴本身,而它不可能不被十一个半处和界所摄。以受蕴所摄的,就是受蕴本身,而它也不可能不被法处和法界所摄。这样一来,由于不存在“未被摄”的情况,这些词以及像意处、法处等这一类词,在这一品中就没有被采用。而那些能显示色的一部分不与非色混杂、识的一部分不与其他东西混杂的词,则在这里被采用了。最后——

十处、十七界,

七根、无想有、一蕴有,

悲泣与可见有对

不可见却又是有对、是所造色。

像这样,通过摄颂已经直接显示出来了。因此,应当就着这些词本身来了知摄与不摄。因为在这个品中,按照提问的方式,依处和界把解答相似的法合并起来,把二十种法归在一起成为一个问题,把七识界归在一起成为一个问题,把七根归在一起成为一个问题,把二有归在一起成为一个问题,把悲泣以及有见有对归在一起成为一个问题,把无见有对归在一起成为一个问题,把有见归在一起成为一个问题,把有对以及所造色归在一起成为一个问题——这样一共作成八个问题。在这些问题中,蕴等的分别应当这样了知:在第一问中,所谓“以四蕴”,就是指非色蕴;所谓“以二处”,就是在眼处等每一处加上意处;所谓“以八界”,就是在眼界等每一界加上七识界。

这里的方法是:以眼处来说,按蕴来归纳,色蕴被包含在内。当这个色蕴被包含时,再按处来归纳,就只有眼处这一个处被包含,其余十处没有被包含。按界来归纳也一样,只有眼界这一个界被包含,其余十界没有被包含。这样一来,那些没有被包含的十处,就是除去眼处和意处之外的十处;那些没有被包含的十界,就是除去眼界和七识界之外的十界。色处等等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172172. 第二问的解答:因为无论被哪一种识界所摄的识蕴,都不存在不被意处所摄的情况,所以说“依处摄而被摄”。这里,“以四蕴”是指色等四蕴;“以十一处”是指除去意处之外的十一处;“以十二界”是指除去相应的六识界之后,其余的十二界。因为就眼识界来说,只有眼识界被摄,其他未被摄。耳识界等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173第三问的解答:眼根等的回答和眼处等一样。不过,女根和男根应当知道,与法处合起来是二处,与法界合起来是八界。

174第四问:所谓“以三处”,是指色处、法处和意处。因为在那些有之中,按色处和法处来说,只有这两处被它们包含。其余九处则不被这三者包含,也就是不被那两处和意处包含。所谓“以九界”,是指色界、法界以及七识界。

175第五问:说到“以二处”,这是针对第一句,指声处和意处;针对第二句,指色处和意处。说到界,则应知道,就是那些处各自与七识界合在一起。

176第六问:所谓“以十处”,是指除去色处和法处之外的十处。所谓“以十六界”,是指除去色界和法界之外的十六界。怎么理解呢?因为被称为“无见有对”的法,就是九种粗处。用蕴来统摄时,它们被归入色蕴;用处来统摄时,这九处本身被统摄,色处和法处不被统摄。用界来统摄时,同样是这九界被统摄,色界和法界不被统摄。因此,那些不被它们统摄的二处,就是不被除色处之外的九种粗处和意处这十处所统摄;那些不被它们统摄的二界,应当知道就是不被除色界之外的九种粗界和七识界这十六界所统摄。

177第七问:以二处,是指色处和意处。以八界,是指色界加上七识界。

178第八问:关于“以十一处”,这是针对有对法而说的,即除去法处以外的十一处;针对所造法而说的,即除去触处以外的十一处。在界方面,道理也是这样。不过这里义理的连接,应当依照前面所说的方式来理解。

以已摄对未摄句的解说。

第三理趣:以“未摄”与“已摄”句的解说

179179. 现在,为了分析“未被包含的与已被包含的句子”,开始讲“以受蕴”等。这里的要点是这样的:在这个部分里,凡是未被蕴句包含、却被处句和界句包含的,就通过问它以蕴等是否被包含,来作解答。可是,这不适用于色蕴、识蕴、眼处等。就色蕴来说,其余四蕴并没有被蕴的包含方式所包含。在它们当中,没有一个法可说是被处和界的包含方式所包含的。受等法难道不是被法处包含吗?确实被包含。但色蕴本身并不是法处,因为从色蕴来说,只有微细色才归入法处。所以,那些被法处包含的法,并不能说被色蕴包含。就识蕴来说,其余四蕴也没有被包含。在它们当中,没有一个法可说是被处和界的包含方式所包含的。由于这样不存在被包含的关系,眼处等句子以及其他类似的说法,在这个部分里就没有采用。不过,那些不与识或粗色混杂、只显示法处一部分的句子,在这里则被采用了。它们的摄颂如下:

三种蕴和相应的谛,以及十六种根;

缘的行相之句,十四与十四以上。

有三十句,在十个类聚中。

有两部是小对偶,八部是大对偶。

在这些段落里,把回答方式相同的句子归在一起,一共说了十二个问题。其中,蕴的区分应当这样理解。但在处和界方面,并没有这种区分。这里先说第一个问题:“以三蕴”,就是指色蕴、想蕴、行蕴。而处和界,则应当理解为法处和法界。

这里的方法是:涅槃以及微细的色、想、行,从蕴的归类来说虽然不被蕴所摄,但从处和界的归类来说是被摄的。其中,涅槃不属于蕴的归类,其余的则归入色蕴、想蕴、行蕴。但涅槃也归入处和界的归类。因此说:“无为法,除开蕴不论,由三蕴、一处、一界所摄。”不过在这里,就想的方面来说,应知是去掉想之后,与受一起算作三蕴;就行等方面来说,则是去掉行蕴之后,按色、受、想来算作三蕴。

180第二项:以四蕴来说,就是除去识蕴之外的四蕴。因为从灭尽的角度看,它们虽然不被蕴的摄集所摄,却被处与界的摄集所摄。

181181. 在第三项中,“以二”指的是受蕴和想蕴。因为就色与非色的命根而言,受蕴、想蕴和识蕴并不被蕴的摄集所摄。但在它们当中,只有受和想被处与界的摄集所摄。因此说“以受蕴和想蕴”。依照这个方法,应当了知一切处蕴的分别。从此以后,我们只讲诸蕴的名称而已。

182第四项:所谓“以三蕴”,在女根和男根中,是指受蕴、想蕴、行蕴;在受等五法中,是指色蕴、想蕴、行蕴;在信根等直到触的诸法中,是指色蕴、受蕴、想蕴。关于受,其判定方式和受蕴一样;关于爱、取、业、有,其判定方式和行蕴一样。

183第五:在生、老、死中,它们就像命根一样。然而,以禅那来说,涅槃、微细色与想则不被蕴的集合所摄,却被处与界的集合所摄。因此,针对这一点,应当依色蕴和想蕴来了知为二蕴。

184第六:在忧、悲、苦这三者中,它们与受相似;在恼等中,它们与行相似。再者,受与受蕴相似,想与想蕴相似,思等与行蕴相似,这是判定。依照这个方法,在第七问等当中,也应该知道哪些被摄、哪些不被摄。

用未摄来解说已摄的词句。

第四种方式:对“以所摄法所摄”之词的解说

191191. 现在,为了分别“所摄以所摄之词”,以“集谛”等为开头。其中,凡是依蕴等所摄、以蕴等方式被摄的,又再问它以蕴等如何被摄,并作了回答。这在蕴、处、界中,对于那些取一整分而安立的词句,一个也不适用。因为用完整的蕴等词,并没有另一个以蕴等方式被摄的东西,能在摄取了自己的能摄者之后,再以同样的方式被摄。因此,这样的词句在这一品中没有采用。然而,那些词句,或是显示行的一分,或是显示不与其余混合的受的一分,或是微细色,或是声的一分,则在这里被采用。它们的摄颂是——

二谛有十五根,十一缘起支;

向上再数十一,这里的“牛脚词”共有三十种。

在这里,问题其实只有两个。其中,凡是问题中所提出的词,正是那些以蕴等范畴来统摄的诸法;针对这些法,各处都说是“以一蕴”等等。这里的道理是这样的:依集谛来说,除了渴爱以外,其余诸行都被蕴等范畴所统摄;反过来,它们又被那渴爱所统摄。而那渴爱本身又再被诸行以蕴等范畴所统摄。一切处都是这个道理。不过,在这里的无色法问题中,所谓“一蕴”指的是行蕴或受蕴;在色法问题中,指的是色蕴;在悲泣问题中,所谓“一处”指的是声处,“一界”指的是声界;在其余地方,应当知道这个意思就是依法处、法界来说的。

用已摄来解说已摄的词。

第五种理趣:用非所摄注释非所摄词

193193. 现在,为了用“非所摄”来解释“非所摄之词”,便从“以色蕴”等开始说起。其中,凡是未被蕴等所摄、依蕴等而说为“非所摄”的,又进一步追问它为何不被蕴等所摄,并作了回答。可是这些词句,在那些执取五蕴的苦谛等中,以及在执取与识俱的微细色为“无见无对”等词句中,是套不上的。因为用那样的词句,涅槃就连被蕴摄受都谈不上;而除了涅槃之外,根本不存在其他不被蕴等所摄的法。所以,这样的词句在这一品中没有采用。而那些不把五蕴和识与微细色放在一起显示、单独指出的词句,在此品中则被采用了。它们的摄颂如下——

一切蕴、处、界,依谛而言有三种。

诸根也全部算在内,依缘来说有二十三种。

前面的十六句,在三法类中有四十三句;

在牛脚(Gocchaka)里有七十二句,在小中间(cūḷantara)里有七句。

在大中间里述说了诸句,此后还有十八句。

应当知道的就是这十八项,其余的在这里没有说。

这里的问题,按相似回答归并起来,一共与多少法相关,全部合计就是三十四种。其中,凡是问题里举出的那个词,就是指那些不被蕴等所摄的法,针对这些法,才说“以一蕴”等等。

这里的方法是:以色蕴来说,其余四蕴和涅槃都不被蕴的摄类所包含。但按处和界的摄类来说,除了识以外,其余都被包含。所以只有识才叫做不被三种蕴摄等所包含。再者,与那个识一起,涅槃和四蕴也不被蕴等的摄类所包含。它们全部又同样不被识以蕴等的摄类所包含,因此就说它们不被一蕴、一处、七界所包含。或者这样说:以色蕴来说,只有识不被三种蕴等的摄类所包含;而那些色法也不被那些识法以三种摄类所包含。再者,那些色法又不被识以三种摄类所包含。而识,从蕴来说是一个识蕴,从处来说是一个意处,从界来说是七个识界。所以说“以一蕴”等。用这个方法,在一切地方,凡是问题中提出的词,正是那些不被诸法以蕴等方式所包含的,就依那些法来了知蕴等。其中,在第二问里,应当依色和识来了知。因为受等法正是被色和识以蕴等的摄类所不包含的。而色和识是二蕴、十一处、十七界。

195第三问:识不被色等四种法所摄。应当依据这些法来理解蕴等。

196196. 第四问——眼处不被受等四蕴所摄。按照这个道理,在一切处都应知道蕴等诸法。最后,“色与法处”这句,是把摄颂中已经显示的诸法,用另一种方式归纳起来显示。

用非所摄来解释非所摄的词。

第六种方式:相应与不相应词的详细解释

228228. 现在为了分别“相应句”和“不相应句”,开始讲“色蕴”等。其中,凡是能得到的和不能得到的,全部都被提问涵盖了。但在回答时,对于不能得到的,就用“不存在”来否定。因为经中说“与四种相应,与四种不相应;同类的与不同类的”,所以只有四种无色蕴中同类的、在同一相续中同一刹那生起的无色蕴之间,才可得互相相应。至于色法,与色或涅槃之间,以及涅槃与色之间,根本谈不上相应。同样,色与涅槃对于无色蕴来说也不相应,因为它们彼此不同类。就像无色蕴与色、涅槃不相应一样,不同相续、不同刹那的无色法之间也完全不相应。因为相续和刹那不同,它们对彼此来说也是不同类。不过这种不同类,从“摄”的角度看并不成立,因为彼此相违。所谓“摄”的意义,只是归入计算而已。但在“相应”的角度看,这种不同类是存在的,因为“相应”的意义就是同生等特征。这样一来,在这里,如果某一法连一个法的相应特征都成立不了,那么即使在提问中把它纳入“摄”,也用“不存在”来否定。如果某一法的不相应特征成立,就显示它不相应。至于那些词句,它们表示在七识界中哪怕一界里也不相合、且混杂色法或涅槃的诸法,在这里完全不适用,所以没有采用。关于这些,偈颂如下——

法处、法界、苦谛和命根,

六处、名色,以及四种大存在。

生、老和死,在三法一组的分组中是十九个;

在哥遮迦(聚)中有五十句,在小中间(组)中有八句。

在较大的(组)里有十五,其后的(组)有十八。

这两千三百句,在相应里是找不到的。

法处因为混杂着色法和涅槃,所以不能说它和那个不属于法处的识相应。可是在这里,受等诸法确实和识相应,因此也不能说它们不相应。其余的情况也是同样的道理。这样一来,这些说法在一切处都说不通,所以这里没有采用它们。其余的蕴等则说得通,因此采用它们,并按每一个各自以及综合起来的方式作了问答。在这些问题中,第一个问题:“与一处”,指的是与意处;“与某些”,指的是与属于法处、法界的受、想、行。

229第二问中,“与三”是针对所问的,除去所问的之外,与其余诸蕴相应。“与某些相应”,是说受蕴与想、行相应;其余诸蕴也是除去自身,与别的蕴相应。“与某些不相应”,是说与色法和涅槃不相应。这样一来,在一切情况下都应当这样理解:与色不相应时,应看作法处、法界中的无色法;与无色不相应时,应看作色。第三问的意思很明显。

231第四问:这里没有说“与多少蕴”等等,而是直接说“没有相应者”。不过,这应当只从蕴等本身来理解。后面类似的问题,也同样是这个道理。因为在最初的问题里,已经按自性作了说明,后面的圣典就简略了。应当用这个方法,在一切处了知义理的关联。至于不太明显的地方,我们会把它讲清楚之后再继续。

234以十六界来说:先说眼识界,除开它自己,与六识界和十色界相关。其余的界也按同样的方法理解。

235“与三蕴”是指除去行蕴之后,与其余诸蕴相应。“与一界”是指与意识界相应,因为集谛和道谛与其他界没有相应。“与一蕴”是指与行蕴相应。“与一处”是指与法处相应。“与一界”是指与法界相应。因为在这几项当中,那二谛(集谛和道谛)只与某些法相应。

238238. 关于乐根等问题的回答:所谓“与三”,是指与想、行、识。“与一界”,是指与身识界和意识界。“与六界”,是指与除去身识界以外的六界。

245245. 关于色有的问题:因为一切无色蕴和无色处都存在,所以说“不与任何[蕴、处]不相应”。但因为鼻识界、舌识界、身识界不存在,所以说“与三界不相应”。

256关于胜解的问题:“与二界”是指与意界和意识界。“与十五”是指与其余十种色界,以及眼识等五种界。

257在关于善的问题中,因为已经包含了四种善的蕴,所以否定相应。

258258. 在受四法的问题中,“以一蕴”就是指受蕴本身。“以十五者”是指眼识界、耳识界、鼻识界、舌识界、意界,以及色界。“以十一者”是指身识界,以及与色界一起。

262262. 在“非异熟非异熟法”的问题中,“以五者”是指眼识等五识。在“无取无执取”的问题中,“以六者”是指除去意识界的那些。在“有寻有伺”的问题中,“以十五者”是指五识连同色界诸法。在“无寻唯伺”的问题中,“以一蕴”等,应当只依行蕴来理解。因为除了第二禅的伺之外,其余的就叫作无寻唯伺;除了喜之外,其余的就叫作喜俱行。在这里,伺不与伺相应,喜也不与喜相应,所以在行蕴、法处、法界中,是与某些法相应的。“以十六者”是指除去法界和意识界。在“无寻无伺”的问题中,“以一界”是指意界。乐俱行和舍俱行,在受三法的问题中已经说过了。见所断等,与善法相同。

271小所缘与果报法相似。以“一界”来说,是指法界。以“某些”来说,是指那些在其中不属于小所缘的法。然而,法界因为由六种小所缘心所生起而被四蕴所摄,所以只适用于第一种否定。大所缘等则与善法相似。

273273. 在“未生”这一项中——“以五界”指的是眼识等。因为它们完全是生法,但也属于已生的部分。现在所缘等,和小所缘相似。因等,和集相似。有因而非因,和喜俱行相似。同样地,与执取相应。未执取,和未生相似。其余一切处,其义自明。

相应与不相应词的解释。

第七种理趣:用“相应”来解释“不相应”这个词的释义

306306. 现在开始用“受蕴”等来分析“相应与不相应”这一词。这里的特征是:在这一品中,先以提问所举出的词,问哪些法与那些相应的法不相应,然后用蕴等范畴来问它们的不相应,并给出回答。但这种做法在色蕴等处并不适用。因为根本不存在与色蕴相应的法。所以,色蕴以及其他类似这样的词,在这一品里没有被采用。只有那些能表明与法界相应的法以及不与其他混杂的识的词,才在这里被采用。它们的摄颂如下:

四个蕴和一处,

二根与七界处。

三类缘,还有七种触。

在三法中有三个,在大中间三法中有七个。

一个有寻的,一个有伺的。

与舍相应,而且只是这一个。

到了结尾处,用“四蕴”等说法也同样涵盖了这层意思。其中,凡是问答方式相似的文句,即使顺序不同,也把它们归拢到一起,然后据此提出受蕴等类问题。在这些问题里,应当这样理解蕴等的分类。先说受蕴等类问题:“以一者”指的是意处;“以七者”指的是识界;“以某些”指的是法处中的受等。在识界问题里,“那些法不与任何”是指:从提问所举出的识界中除去之后,剩下的六识界、色以及涅槃。由于它们已经涵盖了一切蕴和处,所以与任何蕴或处都不是不相应的。“以一界”则是指各个问题中所举出的那个界。

309在舍根的问题中,“以五者”指的是与舍相应的眼识界等。按照这个方法,应当理解:在每一个问题里,都是依据与问题中所举出的词不相应的那些法来把握其含义。

与相应法结合来解释不相应法的词句解说。

第八种方式:用不相应来解释相应的词

317317. 现在开始分析“以不相应(之法)对应相应(之法)”这一部分,从“以色蕴”等语句开始。在这里,所有提问其实都是无效的提问。因为与色蕴不相应的,就是其余四蕴,它们与其他法没有对应关系。与受蕴不相应的是色法和涅槃,它们与任何法都没有对应关系。一切项目都应这样理解。对于不相应之法,应当知道它们根本没有对应关系。因此,由于提问本身无效,在所有的回答中就只是说“没有,没有”。

对“与不相应者相应”这一词的解释。

第九种方式:相应与非相应词的解释

319319. 现在,为了分析“以相应说相应”这一句,便从“以受蕴”等开始。在这里,先问从蕴等角度相应的是什么,再问它们与蕴等如何相应,并作解答。这并不适用于与色、或与色混合者、或与含摄一切色蕴的词一同使用。因为色或与色混合者,与其他法并无相应;而含摄一切色蕴的词已摄尽了所有应相应的蕴等,故再无其他法可与之相应。因此,本品不采用那样的词。只有那些显示不与色混合的无色部分之词,才被本品采用。它们的摄颂如下:

四种无色蕴,以及意处本身;

七识界,二谛,十四根。

缘有十二句,从此以上十六句;

在三法组里有八,在聚组里则有四十三。

在大双中,有七句;在后双中,有六句。

第九品的这些词句,已经归入解释之中。

在一切问题中,凡是因提问而被列出的法,应当根据它们与哪些法相应,来理解蕴等的分类。因为受蕴与其他三蕴相应,反过来,受蕴也与那三蕴相应。它与想等三蕴、一个意处、七个识界、一个法处以及法界中的某些想和行相应。这个道理适用于一切情况。

以相应部为依据的相应词句注释

第十种方式:解释“与不相应者不相应”这一词句。

353现在开始解释“与不相应者不相应”这一句,从“色蕴”等开始说起。其中,在解说相应与不相应的词句时所举出的色蕴等法,在一切提问中也正是举出这些法。不过,因为相似的回答被归在一起,所以这些词句就以不同的顺序出现。其中,凡是提问中所举出的词,应当根据它与哪些法不相应,来理解蕴等的分类。因为色蕴与受等不相应,受等也与色蕴不相应。而涅槃则如同微细色一样。也就是说,那色蕴与四蕴、一个意处、七个识界,以及法处、法界中的某些受等法不相应。这个道理遍及一切处。

对“与不相应者不相应”这一词的解释。

第十一种方式:对“与被摄者相应及不相应”一词的解释。

409现在,为了分别解说“以被摄者相应与不相应”这一词句,便以“集谛”等作为开端。其中,在“以被摄者摄持”词句的解说中,所引出的只是集谛等法,在一切问中引出的也正是这些法。不过,因为相似的答法被归在一起,词句就以不同的次第出现。其中,凡是在问中被引出的词,对于由蕴等摄持而成为所摄的法,应当依据它们与哪些法有相应或不相应,来理解蕴等的分类。

这里的方法是:先说集谛,属于行蕴的法,被蕴等分类所包含。这些法与其余三蕴、一个意处、七个识界相应;并且在行蕴中,除了渴爱之外,与法处、法界中其余的法相应,所以称为“与某些法相应”。但它们与一个色蕴、十个色处、色界不相应;在同一个法处、法界中,与色法和涅槃不相应,所以称为“与某些法不相应”。应当用这个方法,在一切处所中理解其含义。

关于“被摄者相应与不相应”这一组词的解释。

第十二种方式:解释“与相应者所摄及不摄”这个词

417现在开始分析“与相应者所摄及不摄”这一词句,从受蕴等开始。其中,在解释“与相应者相应”这一词句时所列出的受蕴等法,就是所有提问中所列出的那些法。其中,对于那些与提问所列出的词句相应的法,应当根据它们被哪些法所摄、不被哪些法所摄,来理解蕴等分类。

这里的方法是:受蕴确实与想等(心所)相应。那些想等法,被想、行、识三蕴所摄,被法处和意处这两处所摄,被法界和七个识界——也就是八界——所摄,而不被其余的蕴、处、界所摄。应当用这个方法理解一切处的含义。

对“与相应者所摄及不摄”这一词组的解释。

第十三种方式:解释“与不被摄者相应及不相应”这句话

448448. 现在,为了分析“与不被摄者相应及不相应”这一句,开始说明“以色蕴”等。其中,在第五种“以不被摄者不被摄”的词句解说里,与色蕴相似的问题之法,以及与无色有相似的法,只有这些被引出。其余的则不成立,所以没有被引出。因为就受蕴而言,依蕴等分类来看,色法与非色法都是不被摄的,而且它们之间并没有所谓“相应”。因此,只有那些成立的词句,才连同相似的答复一起被汇集而引出。其中,凡是由提问所引出之法、依蕴等分类而不被摄的法,它们与哪些法相应、与哪些法不相应,就应依那些法来理解蕴等的分类。

这里的方法是:先说色蕴,只有识不被三种摄持所摄。它与受等三蕴相应,也与法处、法界中的受等法相应;它与一种色蕴、十种色处和色界,以及法处、法界中的色法和涅槃法不相应。就是针对这个识,才说“那些法以三蕴”等等。应当按这个方法了知一切处的意义。

对“与不被摄者相应及不相应”这个词的解释。

第十四种方法:解释“与不相应者所摄及不摄”一语

456现在,为了分析“由不相应者所摄及不摄的词”这一部分,开始讲“以色蕴”等。在这里,那些不能成立不相应词的词,在这一项里就没有采用。那么是哪些呢?就是法处等。因为法处跟蕴等任何一者,都不可能成立不相应词。法界等也是这样。它们的纲要如下——

法处、法界以及命根;

名色这一词,以及六处。

生等三类合为一项,在第二十组三法中算一项。

三法结尾处有一项,中间小节则有七句。

正好有十种范畴;在大范畴里,则有十四种。

从这以上,总共略说有六句。

而四十七项条目也找不到。

到了结尾处,“法处就是法界”这首偈颂也是为了阐明这个意思才说的。不过,除了这些之外,其余的一切也都是可以得到的。其中蕴等的分类,应当依照前面所说的方式来了知。

以“不相应”所摄、非所摄一句的解释。

结语

到这里为止——

如来宣说了那精通界差别的《界论》;

关于那部论纲的分类说明,到这里就结束了。

有智慧的人,确实能通过这种阐明种种纲要门类的方式来了知。

要知道,所有的方法都已经以简要解说的方式说过了。

但如果对每一个词都详细解说,

话语也会变得极其繁多,而义理却没有什么差别。

就这样,我为这部不足两诵分的论典,亲自作了这(偈颂);

愿我以勤勉所获得的福德,成为世间的安乐。

《界论》的义注到此结束。

礼敬彼世尊、阿拉汉、正自觉者

阿毗达摩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