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 处分别义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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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处分别

《经分别》的注释

154154. 现在,接着在《处分别》的解说中,先说明经分别的部分,于是说“十二处:眼处、色处”等等。其中,首先按照不依赖巴利原文的方式——

从义、相、数量、次第、略说和广说这些角度来说,

同样,应当从观察的方式去了知这个抉择。

在这里,先特别说明:能看的,就是眼;它的意思是,它享受色、让色显现。能显现色的,就是色;它的意思是,当颜色发生变化时,它显示出进入心中的状态。能听的,就是耳。能被发出的,就是声;它的意思是被说出来。能嗅的,就是鼻。能散发气味的,就是香;它的意思是指示自己的所在之处。能唤命的,就是舌。众生品尝它的,就是味;它的意思是享受。可厌的有漏法生起的地方,就是身;“处”就是生起之地。能被触的,就是触。能意会的,就是意。保持自己特相的,就是法。

不从差别相,而从“处”的共通含义来看,应当知道“处”有三层意思:是诸法生起之处,能让生起的法增长,还能引导那广大的轮回。因为在眼、色等当中,各种心与心所法通过各自的门和所缘,以领受等作用而生起、现起、努力、精勤,所以说“生起”。而这些法又让那些已生起的法增长、扩展,所以说“令增长”。并且,这无始以来流转的、极其广大的轮回之苦,只要还没有止息,它们就一直引导着、让轮回持续运转,所以说“引导”。因此,所有这些法,从“生起之处”“令生起的法增长”“引导广大轮回”这三个角度,被称为“处”。

另外,还可以从五个角度来理解“处”:住处、矿藏、聚集处、出生地、原因。就像在世间,人们说“自在天处”“婆薮天处”,这里的“处”是指住处;说“金处”“银处”,这里的“处”是指矿藏。但在佛教教法中,像“鸟儿们栖息在可爱的处所”这样的话,这里的“处”是指聚集处;像“南印度是牛的出生地”这样的话,这里的“处”是指出生地;像“在每一个有存在之处,都能获得作证的能力”这样的话,这里的“处”是指原因。

在眼与色等对象中,那些种种的心与心所法就住在那里,因为它们的活动依赖于这些对象,所以眼等就是这些法的住处。那些心与心所法又遍布在眼等之中,因为它们依止于眼等、以眼等为所缘,所以眼等就是它们的矿藏。眼等也是它们汇聚的地方,因为它们在各个地方依据所依、门和所缘而汇聚。眼等还是它们生起的地方,因为它们依止于眼等、以眼等为所缘,就在那里生起。眼等也是它们的原因,因为如果没有眼等,它们就不会存在。这样,依据住处之义、矿藏之义、汇聚处之义、生起处之义、原因之义,由于这些理由,这些法被称为“处”。因此,按照上面所说的含义,眼就是处,所以叫眼处;……中略……法就是处,所以叫法处。在这里,首先应当这样从“义”上来理解和判定。

“从相”来说:在这里,也应该从眼等的相来了知这个抉择。而那些相,应当依照前面《色蕴解说》中所说的方法来了知。

“从数量”是指从这么多状态来说。这里要表达的是:眼等这些同样就是法。既然如此,为什么不只说“法处”,而要说十二处呢?因为要确定六识身的生起之门和所缘。在这里,由于从门和所缘确定了六识身,这就成了它们之间的区分,所以说为十二处。属于眼识过程的识身,只有眼处是它的生起之门,只有色处是它的所缘。其余各处对于各自的识身也是这样。至于第六识身,只有被称为有分意的意处的一部分是它的生起之门,而不共的法处是它的所缘。这样,由于确定了六识身的生起之门和所缘,所以说为十二处。应当这样从“数量”来了知这里的抉择。

关于“次第”:在这里,前面所说的生起次第等种种次第当中,也只有说法的次第是适用的。因为在内在的诸处当中,眼处是有见、有对的境,比较明显,所以最先宣说。接着是无见、有对的耳处等。或者,因为眼处和耳处是成就最上见和最上闻的原因,能带来大利益,所以在内在诸处当中,先宣说眼处和耳处。然后再说鼻处等三处。由于意处以这前五处为境域,所以把意处放在最后。而在外在诸处当中,色处等则紧接在眼处等之后,因为它们分别是眼处等的行境。再者,从确定识生起的原因来看,也应该知道这就是它们的次第。正如所说:“缘于眼和诸色,生起眼识……缘于意和诸法,生起意识。”应当这样从“次第”来了知这里的抉择。

所谓“略说与广说”:从略说的角度来说,因为意处以及法处的一部分属于名,而其余诸处则被色所涵盖,所以十二处也只是名和色而已。

从详细分别来说,在内处当中,先说眼处:从生起的种类来看,只是眼净色而已;但如果从缘、趣向、部类、个人的差别来看,就有无量种类。耳处等其余四处也是这样。意处按三地中的善、不善、异熟、唯作识来分,有八十一种;但如果从所依、行道等差别来看,就有无量种类。色处、香处、味处按生起来源分,有四种;声处有两种。但如果从同类、异类的差别来看,所有处也都是无量种类。触处按地界、火界、风界来分,有三种;按生起来源分,有四种;按同类、异类分,有多种多样。法处按三地之法作为所缘来分,有多种多样。简要与详细的抉择,应当这样了知。

关于“应当见”,这里一切处都应当从无来、无去来见。因为它们并不是在生起之前从某处而来,也不是在灭去之后去往某处;而是在生起之前没有获得自性,在灭去之后自性坏灭,只在过去与未来之间依靠因缘而运转,没有自主地生起。所以应当从无来、无去来见。同样,也应当从无造作、无功用来见。因为眼、色等并不会这样想:“但愿由于我们的和合,能生起所谓的识。”它们也不会为了生起识而以门、所依或所缘的身份去造作、去施加功用;法性本来就是这样:当眼、色等和合时,眼识等就生起。所以应当从无造作、无功用来见。再者,内处应当见如空村,因为它们没有恒常、清净、快乐、自我的性质;外处应当见如劫掠村庄的盗贼,因为它们损害内处。经中确实这样说:“诸比丘,眼被可意和不可意的色所害……”等等广说。再者,内六处应当见如六种动物,外处应当见如它们的活动范围。在这里,关于“应当见”的判定,就应当这样理解。

现在,为了说明它们应当被观照的方式,开始讲“眼是无常的”等内容。其中,眼首先要以“有而后无”这个意义来理解为无常。也可以通过另外四种理由来理解无常:因为有生有灭、因为会变异、因为只是暂时存在、因为否定恒常。

正是那一点,从逼迫的意义上说是苦。或者,因为这东西生起后会达到停留状态,在停留时被衰老折磨,到了衰老之后必定坏灭;所以,由于持续不断地逼迫、因为是苦法、因为是苦的基础、因为排斥乐,以这四种理由说它是苦。

从“不能自主”这个意义上说,它是无我。或者说,对于这个(法)——“已经生起了,就不要达到住的状态;已经达到住的状态,就不要衰老;已经衰老了,就不要坏灭”——在这三种情形里,任何人都做不了主,它以那种做不了主的方式而空;因此,从四种理由说它是无我:因为是空、因为没有主人、因为不能随心所欲、因为否定我。

从坏灭的趋向来看,从前后的相续流转于诸有来看,从舍弃本来状态来看,它是会变质的法。这正是“无常”的另一种说法。在“色是无常”等表述里,道理也一样。此外在这里,除了眼之外,属于三地的诸法是无常的,而非眼;而眼既是眼,也是无常。同样地,除了眼之外,其余诸法是苦,而非眼;而眼既是眼,也是苦。除了眼之外,其余诸法是无我,而非眼;而眼既是眼,也是无我。在色等上面,道理也一样。

那么,在《经分别》这部分里,如来到底开示了什么?开示了十二处的无我相。正自觉者开示无我相时,有时用无常来开示,有时用苦来开示,有时用无常和苦一起来开示。其中,在“如果有人说眼是我,这站不住脚。因为眼的生起和灭去都能被观察到。凡是生起和灭去都能被观察到的东西,人们就会这样想:‘我的我生起了,又灭去了。’所以这站不住脚——如果有人说眼是我,这是不对的,因此眼是无我”这段经文里,他是用无常来开示无我相。在“比丘们,色是无我。比丘们,如果色是我,这色就不该导致病苦,对色就应该能说:‘愿我的色这样,愿我的色不要这样。’比丘们,正因为色是无我,所以色才会导致病苦,对色也不能说:‘愿我的色这样,愿我的色不要这样’”这段经文里,他是用苦来开示无我相。在“比丘们,色是无常,凡无常的就是苦,凡苦的就是无我,凡无我的就不是我的,不是我,不是我的我”等经文里,他是用无常和苦一起来开示无我相。为什么呢?因为无常和苦是显而易见的。

东西从手里掉下去,不管是掉在托盘上、瓦片上,还是掉在别的什么地方,摔碎了,人们就会说:“哎呀,无常!”这样,无常就是显而易见的。身上长了疮、疖子之类的东西,或者被树桩、荆棘之类刺伤了,人们就会说:“哎呀,苦!”这样,苦也是显而易见的。无我的特相则不明显,像黑暗一样,不清楚,难以通达,难以阐明,难以教导。无常和苦这两个特相,不管如来出世还是不出世,都能被人知道。但无我的特相,没有佛陀出世就没人能知道,只有佛陀出世了才会被人知道。因为那些有大神通、大威力的苦行者和游行者,比如萨罗邦伽大师等人,也能说“无常、苦”,却说不出“无我”。如果他们能在聚集的大众面前说出“无我”,那大众就能证悟道果了。开示无我的特相,根本不是其他人能做的事,只有一切知的佛陀才能做到。所以说,这个无我的特相是不明显的。因此,导师在开示无我的特相时,或者用无常来开示,或者用苦来开示,或者用无常和苦一起来开示。在这里应当知道,他就是用无常和苦一起来开示的。

这些相为什么不能显现?是因为对什么不作意、没有通达,又被什么遮住了呢? 先说无常相:因为对生灭不作意,没有通达,又被相续遮住,所以不能显现。 苦相:因为对持续不断的逼迫不作意,没有通达,又被各种威仪(行住坐卧的姿态)遮住,所以不能显现。 无我相:因为对种种界的分别不作意,没有通达,又被密集(看起来浑然一体的假象)遮住,所以不能显现。 反过来,当把握了生灭,打破了相续,无常相就按它本来的样子显现出来。当对持续不断的逼迫作意,揭开了威仪,苦相就按它本来的样子显现出来。当把种种界分别开来,破除了密集,无我相就按它本来的样子显现出来。

在这里,应当知道这样的区分:无常与无常相,苦与苦相,无我与无我相。其中,无常指的是五蕴。为什么?因为五蕴有生、灭、变易,或者因为先有而后消失;生、灭、变易就是无常相,或者说,先有而后消失这种状态的变化就是无常相。不过,依照“凡是无常的,那就是苦”这句话,这同一个五蕴就是苦。为什么?因为一直被逼迫压迫;一直被逼迫压迫这种状态就是苦相。再依照“凡是苦的,那就是无我”这句话,这同一个五蕴就是无我。为什么?因为不能自主掌控;不能自主掌控这种状态就是无我相。这样一来,无常、苦、无我是不同的含义,无常相、苦相、无我相也是不同的含义。因为五蕴、十二处、十八界这一切,都叫做无常、苦、无我,而上面所说的各种状态的变化,则叫做无常相、苦相、无我相。

简单来说,这里十个处属于欲界,两个处属于三地。应当知道,这一切都是观照思惟所行的范围。

《经分别》的注释。

2. 阿毗达摩分别注释

155在《阿毗达摩分别》中,前面为了帮助观照者,是以“眼处、色处”这样成对的方式来宣说诸处的;这里则不再那样说,而是为了从一切方面显示内处和外处的自性,依“眼处、耳处”这样区分内处和外处的方式来说。

156在它们的解说部分里,“其中,什么是眼处”等,应当完全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来了知。

167不过,在“法处”的解说里说“其中,什么是无为界?贪的灭尽、嗔的灭尽、痴的灭尽”,这里的意思是:无为界就是具有无为本性的涅槃。又因为依靠它,贪等才得以灭尽,所以说贪的灭尽、嗔的灭尽、痴的灭尽。这是诸位论师一致的主张。

诡辩派的人却说:“并没有一个单独的涅槃,烦恼的灭尽本身就是涅槃。”当被要求“请举出经文”时,他引用了《阎浮车经》:“贤友舍利弗,人们常说‘涅槃、涅槃’;贤友,什么是涅槃呢?贤友,贪的灭尽、嗔的灭尽、痴的灭尽——这就叫涅槃。”然后说:“根据这部经可以知道,并没有一个单独的涅槃,烦恼的灭尽本身就是涅槃。”这时应该对他说:“那么,这部经的意思真的就跟它的文字一样吗?”他一定会说:“是的,意思不能脱离经文。”接着应该对他说:“你刚才引的这部经先放一边;请再引紧接着的下一部经。”紧接着的下一部经就是:“贤友舍利弗,人们常说‘阿罗汉果、阿罗汉果’;贤友,什么是阿罗汉果呢?贤友,贪的灭尽、嗔的灭尽、痴的灭尽——这就叫阿罗汉果。”这正是紧接着所引的那部经。

当这部经被呈给他时,他们说道:“所谓的涅槃,是法处的法;而阿罗汉果则是四蕴。证得涅槃而住的法僧,无论被问及涅槃还是阿罗汉果,都只说烦恼的灭尽。那么,涅槃与阿罗汉果究竟是同一个东西,还是不同的呢?”他答道:“管它是同一个还是不同,你在这里做这么细碎的分析,有什么意义呢?”他们追问:“你连它们是同是异都不知道吗?难道不是了知了才好么?”就这样被反复追问,他再也无法蒙混过去,便说道:“阿罗汉果之所以被称为贪的灭尽、嗔的灭尽、痴的灭尽,是因为它就在贪等烦恼灭尽之时生起。”于是他们对他说:“你立了大功。即使行贿让你说,也会让你说出同样的话。正如你自己对此作了分别解说,你也应当这样去理解:正是因为依于涅槃,贪等烦恼才得以灭尽,所以说涅槃是贪的灭尽、嗔的灭尽、痴的灭尽。这三者其实都是涅槃的同义词。”

如果这样说了之后,他能接受,那当然很好;如果不能接受,就应该用“涅槃有很多个”来让他明白。怎么做呢?先这样问他:“所谓贪的灭尽,只是贪本身的灭尽,还是也包括嗔和痴的灭尽?所谓嗔的灭尽,只是嗔本身的灭尽,还是也包括贪和痴的灭尽?所谓痴的灭尽,只是痴本身的灭尽,还是也包括贪和嗔的灭尽?”他一定会回答:“所谓贪的灭尽,只是贪本身的灭尽;所谓嗔的灭尽,只是嗔本身的灭尽;所谓痴的灭尽,只是痴本身的灭尽。”

接下来应该对他说:按照你的主张,贪的灭尽是一种涅槃,嗔的灭尽是一种涅槃,痴的灭尽是一种涅槃;那么三种不善根灭尽时就有三种涅槃,四种取灭尽时就有四种,五种盖灭尽时就有五种,六种渴爱身灭尽时就有六种,七种随眠灭尽时就有七种,八种邪性灭尽时就有八种,九种以渴爱为根本的法灭尽时就有九种,十种结灭尽时就有十种,一千五百种烦恼灭尽时,就一个一个各有各的涅槃,这样涅槃就变成很多个了。那么对你而言,这些涅槃就没有限度了。你不应该这样执取,而应该这样理解:依于涅槃,贪等才被灭尽,所以唯一的涅槃被称为贪的灭尽、嗔的灭尽、痴的灭尽。这三者都只是涅槃的同义词而已,你应该这样执取。

如果这样说了他还是不明白,那就该用更粗显的方式让他明白。怎么做呢?可以对他说:愚痴盲目的人啊,就连熊、豹、鹿、猴之类的畜生,在被烦恼缠住的时候也会去接触对象,接触完了之后烦恼就暂时平息下来。照你的说法,熊、豹、鹿、猴这些畜生岂不都成了证得涅槃的了?你的涅槃可真是粗劣笨重,连拿来当耳饰都不配。你不该这样执取,而应该这样理解:正是依于涅槃,贪等烦恼才得以灭尽,所以唯一的涅槃被称为贪的灭尽、嗔的灭尽、痴的灭尽。这三者其实都是涅槃的同义词。你应当这样执取。

如果这样说了之后,他还是不能领会,那就应该用“种姓者”来纠正他。怎么纠正呢?先这样问他:“你承认有所谓的‘种姓者’吗?”“是的,我承认。”“在种姓心的那一刹那,烦恼是已经灭尽了、正在灭尽,还是将要灭尽?”“不是已经灭尽,也不是正在灭尽,而是将要灭尽。”“那种姓者以什么为所缘呢?”“以涅槃为所缘。”于是对他说:“在你的种姓心那一刹那,烦恼既没有灭尽,也没有正在灭尽,只是将来会灭尽。而你却在烦恼还没有灭尽的时候,就把烦恼的灭尽安立为涅槃;在随眠还没有断除的时候,就把随眠的断除安立为涅槃。这跟你说的对不上。你不应该这样执取,而应该这样理解:正是依于涅槃,贪等烦恼才得以灭尽,所以唯一的涅槃被称为贪的灭尽、嗔的灭尽、痴的灭尽。这三个名称其实都是涅槃的同义词。你应该这样执取。”

如果这样说了之后,他还是不能领会,就应该用道来引导他。怎么引导呢?先这样问他:“你承认有所谓的‘道’吗?”“是的,我承认。”“在道生起的那一刹那,烦恼是已经灭尽了、正在灭尽,还是将要灭尽?”如果他真的明白,就会回答:“说‘已经灭尽’或‘将要灭尽’都不对,说‘正在灭尽’才对。”于是对他说:“既然这样,对于道来说,烦恼的灭尽——涅槃是哪一个?被道灭尽的烦恼又是哪些?道是以哪一个烦恼灭尽的涅槃作为所缘,来灭除哪些烦恼?所以你不要这样执取。应该这样理解:依于涅槃,贪等烦恼才得以灭尽,因此唯一的涅槃被称为贪的灭尽、嗔的灭尽、痴的灭尽。这三者其实都是涅槃的同义词。”

这样说后,他又说道:“你说‘依于、依于’,是吗?”回答:“是的,我说。”又问:“你说的‘依于’这个词,是从哪里得来的?”回答:“是从经里得来的。”他说:“把经拿来。”于是诵出:“这样,无明和渴爱依于它,在它那里灭尽,在它那里坏灭,不再有任何东西了。”这样说后,外道就沉默了。

在这里也应当知道:十个处属于欲界,另外两个处则通于四种地,是世间与出世间的混合。

2. 阿毗达摩分别注释

3. 问答释

168在这里,问难中也一样:凡是能被问到、以及不能被问到的,把这一切都问过之后,只按照能被问到的部分来回答;不仅在这里,在一切问难中都是这个原则。但在这里要知道:十处因为属于色法,所以是无记的。二处应当知道,就像蕴分别中四蕴那样,有善等性质。因为四蕴确实是有缘、有为的,而法处则说为“或者无缘,或者无为”。在所缘三法中,称为微细色的法处因为无所缘,所以归入不可说这一类;而且因为无所缘,就不按小等性质来分类,而是不可说的法所缘——这就是这里的差别。其余完全相同。在这里也一样,就像四蕴那样,二处以五十五种欲界法为所缘,对于正在贪染、正在瞋恨、正在愚痴、正在防护、正在正思惟、正在观察的人,是小所缘。这一切都和蕴分别中所说的一样。

《迷惑冰消》分别论注

《处分别》的注释到此结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