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 第二巴拉基格

1. 巴拉基格篇义注 · 416 段

第二(巴拉基格),由无与伦比的胜者所宣说;

彼巴拉基格的注释次第,如今已至。

因先已宣说,其义易可知;

是故舍彼已,今成此注释。

达尼亚故事的注释

84那时,世尊住在王舍城的灵鹫山。其中“在王舍城”是指在一座名叫王舍城的城市。因为这座城曾被顶生王、大瞿文提等占有,所以称为“王舍城”。关于这个名字,这里还有别的解释,但何必管那些呢?这只是那座城市的名字罢了。不过,这座城在佛陀时代和转轮王时代是城市,其他时候则是空的,被夜叉占据,成了他们的住处。这样说明了行境村落之后,接着说明住处:“在灵鹫山”。应当知道,因为秃鹫曾住在它的山峰上,或者它的山峰形状像秃鹫,所以称为灵鹫山。

“众多”这个词,按律藏的用法,三个人就叫“众多”,超过三个人就叫“僧团”。按经藏的用法,三个人就是三个人,从三个人以上才开始叫“众多”。这里应当按经藏的理解,把它理解为“众多”。“现见”是指不太可信、交情不深的朋友;因为他们只是到处碰巧遇到才认识的,所以叫“现见”。“熟伴”是指非常可信、交情深厚的朋友;因为他们彼此真心交往、亲密相处,共享受用,所以叫“熟伴”。“在仙吞山侧”,伊西吉利是一座山的名字,山侧就是山脚。据说从前大约有五百位独觉佛,在迦尸、憍萨罗等地方托钵乞食,吃完饭后聚集到那座山上,以等至安住。人们只看见他们进去,没看见他们出来,就说:“这座山把这些仙人吞掉了。”从此,这座山就得到了“伊西吉利”这个名字。

搭了草屋之后:用草盖顶、门闩齐全的屋子建好以后。入雨安居的人,即使修的是头陀行,也必须住进五种覆盖物之一所盖、门闩齐全的住处。经里确实这样说:“诸比丘,不能没有住处就入雨安居。谁入了,就犯恶作罪。”所以在雨安居期间,如果得到住处,那很好;如果得不到,就该去找人帮忙做,也要做出来。找不到人帮忙的,就自己动手做。但绝不能没有住处就入雨安居。这是随顺法。因此,那些比丘搭了草屋,划定了夜间住处和白天住处等,定下共住规约和犍度所规定的义务,在三学中修学,入了雨安居。

具寿达尼耶也是:并不只是那些长老,具寿达尼耶也是这条学戒的最初违犯者。陶匠之子:就是陶匠的儿子;他的名字叫达尼耶,父亲是陶匠,所以说“达尼耶是陶匠之子”。入雨安居:他和那些长老在同一处搭了草屋,然后入雨安居。已住雨安居:在前雨安居入居的人,在大自恣时自恣之后,从初一日起,就称为“已住雨安居者”。他这样成为已住雨安居者之后。

把草屋拆掉,并不是用棍棒、锤子等把它砸成粉末,而是按照义务把草和木藤等取下来,这就是这句话的意思。如果草屋建在寺院边上,而那里有常住的比丘,就应该先告诉他们。说了“如果有人愿意照料这间草屋并住下来,就把它给他”,然后才能离开。如果草屋建在森林里,或者找不到人照料,就应该把它收拾好,心想“别人也能用得上”,然后离开。那些比丘在森林里建了草屋,却找不到人照料,就把草和木料收拾、存放起来。意思是说,要存放得不让白蚁啃食,也不会漏雨,放好之后心想“这个地方,对来到这里想住的梵行同伴会有帮助”,这样就完成了离开时的义务。

他们出发去各地游行,也就是各自前往自己觉得合意的地方。至于具寿达尼耶,那个陶匠的儿子,就留在当地结夏安居——这些意思都很浅显明白。“乃至第三次”就是到第三回。“无缺”就是 anuavayo,因为连读的关系省略了 u 音。意思是随顺的各个部分,凡是陶匠该做的活儿,在各方面都没有欠缺,技艺圆满。“自己的”是指属于他自己的。“师传的”是指师传的技艺。“陶匠业”是指陶匠们的工作,也就是陶匠该做的活儿。由此显示出他自己师传技艺的具体样子。“技艺纯熟”就是技艺清净。这里是说,即使没有欠缺,他的技艺也跟别人的不一样。

“全部以泥制成”的意思是:除了门闩、门板、门锁、窗板之外,其余像墙壁、屋顶、砖、柱子等一切房屋构件,全都用泥做成。把草、木、牛粪收集起来,烧制那座小屋:就是把那座全泥做成的小屋,用手抹平,晒干,涂上油铜泥,内外都塞满草等,烧到熟透。就这样烧成了那座小屋。这样烧成之后,那座小屋美丽,就是外形好看;令人愉悦,就是能让人生起净信;红色,就是红颜色。发出叮当声,就是叮当网的声音。据说,就像各种宝石做成的叮当网发出的声音那样,风吹进那座小屋的窗缝等处,撞击小屋,就发出了这样的声音。由此显示它内外都烧得熟透。不过《大注疏》里说:“‘叮当’是指黄铜器,所以,就像敲击黄铜器发出的声音那样,风吹小屋时也发出了这样的声音。”

85“这是什么,诸比丘?”在这里,世尊其实已经知道,但为了引出话题才发问。比丘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:他们从一开始就把整间纯泥小屋的建造经过都禀告了。“诸比丘,他怎么会……造小屋呢?”这是用将来时表达过去的意思,也就是说“他造了”。它的语法特征要从语法书里去查。 “诸比丘,那个愚人对众生确实不会有呵护、慈悯、不害。”这里,“呵护”是保护的意思,以此显示慈心的前行;“慈悯”是因为他人的痛苦而内心颤动;“不害”是不伤害,以此显示悲心的前行。这段话的意思是:“诸比丘,那个愚人在挖地、踩泥、烧火时,伤害并毁灭了许多大大小小的众生。对这些众生,他确实连慈和悲的前行都不会有,连一丝一毫的呵护、慈悯、不害都不会有。” “愿后世之人不要对众生犯下杀害。”就是说,愿后来的众人不要对众生犯下杀害之事。这段话的意思是:不要以为“佛陀时代比丘们也这样做,在这些地方杀生没有过失”,从而跟着学;愿后世之人不要这样想:“对于该被杀害、该被杀戮的众生,这样做没有过失。”

世尊这样呵责了达尼耶之后,为了将来不再发生同样的事,就禁止建造那种纯泥做的小屋:“诸比丘,不应该建造纯泥做的小屋。”禁止之后,又规定说:“如果有人建造,就犯恶作罪。”因此,即使有人建造那种小屋时没有通过挖地等行为伤害众生,也一样犯恶作罪。但如果通过挖地等行为伤害了众生,那么他每违犯一件事,就按各自对应的规定得罪。达尼耶长老因为是初犯,所以无犯。其余的人如果违越学处去建造,或者接受已经建好的小屋住在里面,都同样犯恶作罪。不过,如果混入木材等材料,不管怎么混合,都可以。唯独纯泥做的才不允许。那种纯泥小屋如果以砖块砌成,算作砖瓦房,就可以允许。“是的,世尊!”……他们拆毁了那间小屋:也就是接受了世尊的教示后,用木棍和石块把那间小屋砸碎拆毁了。

那时,具寿达尼耶这段话的简要意思是:达尼耶在一边坐着白昼休息,听到那个声音后,就来到那些比丘那里,问他们:“贤友们,你们为什么拆我的小屋?”听说“是世尊让人拆的”之后,他因为性情柔顺,就接受了。

那么,世尊为什么要让人拆掉那间以极大努力专门为自己住而搭的小屋呢?难道这里面没有花费过工夫吗?虽然确实花过工夫,但世尊还是让人拆掉了,因为那是不如法的;因为那是外道的标志,所以让人拆掉了。这是这里的判定。不过,注释书里还提到了其他一些原因:为了怜悯众生、为了保护钵和衣、为了防止住所过多等等。所以,即使是现在,如果有博学多闻、通达律藏的比丘,看到别的比丘拿着不如法的资具到处走,就把它砍断或拆毁,他也没有过错,既不应该被举罪,也不应该被提醒;不能说“我的资具被你毁了,把它还给我”。

巴利三藏弃舍判定

这里讲的是律藏之外对如法、不如法资具的判断:有些人用五色线缝制贝叶伞的内侧或外侧,做成彩饰,这不允许。如果用一种颜色的线——青色、黄色或任何一种颜色的线——缝制伞的内侧或外侧,或者绑缚伞柄的握把、伞骨的框架,则允许。但那只是为了加固,不是为了彩饰。在伞叶上,切成鳄齿形或半月形,不允许。在伞柄上,像在家屋柱子那样做成瓶状或猛兽形像,不允许。即使到处用针尖刻出线条,也不允许。瓶状和猛兽形像要打碎后才能持用。线条也要磨掉或去掉,或者用线把伞柄缠起来。在伞柄顶端,做成蘑菇形状则允许。为了防止被风吹动,人们用绳子系住伞轮,绑在伞柄上,并在绑缚的地方旋刻出环状线条,这是允许的。

为了装饰衣袍,用各种线缝成像蜈蚣一样的东西,安上客条,或者做其他任何针线活的变形——比如在布头或边缘做辫子、链子之类的——这一切都不允许,只有平常的针线活才可以。做纽扣条和纽扣孔条时,做成八角形或十六角形,在上面做出门柱形、杵形等图案,或者刻出蟹眼,这一切都不允许,只有四角形才可以。衣角上的线结,在染过色的衣上如果难以辨认,是可以的。不可以把衣浸到酸粥水、米粉糊之类的东西里。但在做衣的时候,为了洗掉手上的污垢、针上的锈垢等,以及衣脏了要洗的时候,是可以的。不可以把香料、虫漆或油放进染料里。

染好衣之后,不能用贝壳、宝石或任何东西去摩擦它。不能跪在地上,用双手抓住衣在槽里搓揉。但把衣放在槽里或木板上,让人抓住两端,用手拍打,这是可以的;不过也不能用拳头捶。古代的长老们甚至不把衣放进槽里。一个人拿着站着,另一个人把衣放在手上,用手拍打。衣的耳线是不允许的,染色的时候应该剪掉。不过世尊曾经开许说“诸比丘,我允许耳线”,那是为了染色时悬挂用的,应该在顺风处做成环扣系上。在纽扣上为了好看而刻线条或做凸粒,也是不允许的,要去掉之后才能用。

在钵或盘子上用尖针刺划线,不管是在里面还是外面,都不允许。把钵装上转轮,磨光后再烧制,如果想着“我要做成宝石色”,不允许;但做成油色,则允许。在钵的圆形表面上做壁画式的装饰纹样,不允许;但刻上摩羯鱼齿纹,则允许。

在扇风伞的上方、下方,或者在扇风伞的内部,都不允许刻画图案;但在伞盖口沿处,则允许刻画。

为了腰带好看,人们在各处把线编成双股,做出蟹眼一样的凸起,这是不允许的。不过,在两端为了带端牢固而编成双股,是允许的。但在带端做成罐形、鳄鱼嘴形或水蛇头形之类的任何变形,都不允许。在各处露出线眼,做成花环纹、藤蔓纹等再编成腰带,也不允许。只有做成笔直的鱼骨形、棕榈叶形或光滑的板条形来编,才允许。腰带的带端,一条允许,两条、三条、四条也允许;超过这个数就不允许了。绳子做的腰带,只有一条是允许的。环钏形状的腰带,哪怕一条也不允许。不过,带端做成环钏形是允许的。把多条绳子合在一起,再用一条绳子不间断地缠绕做成的,不能叫“多股绳”,这种是允许的。

在腰带扣上,不允许有任何八吉祥等变形图案,只允许划一条分界线。在带扣两端,为了让它更牢固而做成小罐形,这也是允许的。

眼药管上不能有女人、男人、四足兽、鸟等形象,也不能有花环纹、藤蔓纹、摩羯牙纹、牛尿纹、半月纹之类的变形图案。要把它磨掉或削掉,或者用线缠到看不出原来的纹样,才能使用。眼药管只允许是笔直的四角形、八角形或十六角形。管的下端可以有两三道环形线。管颈处为了系住盖子,可以有一道环形线。

眼药棒上也不允许有彩色装饰。眼药袋上也不允许用任何杂色线做彩色装饰。钥匙袋也是同样的原则。钥匙上不允许有彩色装饰,针盒也一样。不过,在这里用单色线随便怎么缝都是允许的。

在锥子上,环形宝珠或者其他彩绘装饰都不允许。但在颈部,刻一条分界线是允许的。在小刀上,不管做宝珠还是凸粒,任何凸起的东西都不允许。但在刀柄上,刻一条分界线是允许的。他们做指甲剪只做成带纹路的,所以那个是允许的。在上火钻木、下火钻木、火钻弓或者上压棒上,花鬘纹之类的任何彩绘装饰都不允许;不过压棒中间有一个圆面,在那里只刻一条分界线是允许的。他们做夹针器,用来夹住针磨擦,在那上面,摩羯鱼口形之类的任何彩绘装饰都不允许;但为了夹针只做一个口形,那是允许的。

在截齿木刀上,任何彩绘装饰都不允许;只能用如法的金属,在两侧做成笔直的四角形或八角形,这样才允许。在剪刀柄上,任何彩绘装饰也不允许;下面一条或两条环形刻线,上面一个蛇伞形或花蕾大小的装饰,这样才允许。

在油罐、角器、管器、葫芦器或木果器上,除了不能画女人像和男人像以外,其余一切彩绘装饰都可以。

在床、椅、褥垫、枕头、铺地物、擦脚布、经行垫、扫帚、垃圾簸箕、染衣槽、饮水瓢、饮水罐、足凳、板座、环架、杖架、钵盖、扇子、拂尘这些物品上,做各种花鬘图案之类的彩绘装饰,都是允许的。至于住处,在门板、窗板等上面,即使做全部由宝石制成的彩绘装饰,也是允许的。

关于住处,除了相违的住处之外,没有什么需要禁止的。所谓相违的住处,是指别人界内由国王宠臣建造的住处。所以,对那些建造这种住处的人,应当说:“不要在我们的界内建造住处。”如果他们不听,照样建造,就应当再说:“不要这样做,不要对我们的伍波萨他和自恣造成障碍,不要破坏和合。就算你们把住处建成了,它也不会留在建成的那个地方。”如果他们仍然强行建造,等到他们那边有惭有愧的僧众增多,而且能够获得如法的裁决时,就应当派人去对他们说:“把你们的住处搬走。”如果派去说了三次,他们搬走了,那很好;如果不搬走,那么除了菩提树和塔庙以外,其余的住处都应当拆除。但不应该使它们变成无法使用,而应当按顺序把屋顶、椽子、砖瓦等取下来,然后派人去对他们说:“把你们的建筑材料搬走。”如果他们搬走,那很好;如果不搬走,后来那些建筑材料被雪、雨、风、日晒等腐坏,或者被贼偷走,或者被火烧掉,界主比丘没有过失,不能指责说“你们毁坏了我们的建筑材料”,也不能说“这是你们的责任”。而由界主比丘自己建造的,那才是真正建好了。

《律藏之外的决断》终

8686. 不过,为了说明小屋被拆毁后达尼耶的思虑,以及他为了重新建小屋而付出的努力,所以说了“那时,尊者……”等话。其中,“木材库的看守”是指国王木材仓库里管木材的人。“国王所取之木”是指被国王取走的木材,意思是已经被国王接收的木材。“城镇修缮用材”是指用来修缮城镇的材料。“为灾难而存放的”是指因为火灾、或者因为年久老旧、或者因为被敌国围攻等原因,城门、瞭望塔、王宫、象厩等遭到毁坏,这就叫灾难。为了这个目的而存放的,就是这个意思。“令人切割成一段一段”是指他按照自己小屋的尺寸,把木材在顶端、中部、根部各自截断成一段一段。

87“瓦萨卡罗”是那个婆罗门的名字。“摩揭陀大臣”是指在摩揭陀国担任大臣的人,拥有很大的权势,或者是摩揭陀国王的大臣,意思就是大官。“正在巡察”是指到各处走动、观察。“说”是对有权势者的下属人员的一种称呼。“命令捆绑”:那个婆罗门本来就对他心怀嫉妒。他听到国王只说“命令吧”,而没有说“召来”,于是心想:“我要先绑住他的手和脚,再下令。”于是就命令人捆绑。具寿达尼耶是怎么看见的呢?据说他通过自己的某种方便得知木材已被拿走,心想:“毫无疑问,此人会因为木材之事而遭受王宫的杀害或捆绑,那时我要亲自解救他。”于是经常一边听着他的消息一边游走。因此就在那一刻前去看见了。所以这样说:“具寿达尼耶看见了。”“木材之事”即因为木材的缘故。“在我被杀之前”即在我被杀之前;在我尚未被杀之前,你应当来,这是意思。

88“来吧,尊者,请回忆一下。”这里“来吧”是个表示催促的虚词。“初次灌顶后”意思是灌顶之后最初的时候。“说了这样的话”是指“沙门婆罗门们应当享用已经布施给他们的草、木、水”这样的话。你灌顶之后最初就说过了这样的话,现在你自己说出来,是记得还是不记得呢?据说国王们刚灌顶完就会让人敲着法鼓巡行宣告:“沙门婆罗门们应当享用已经布施给他们的草、木、水。”他就是针对这个说的。“我是针对他们说的”意思是:我这话是针对沙门婆罗门取用草、木、水而说的——那些沙门婆罗门即使对极小的事也会心生懊悔、已经止息了恶行;不是针对像你这样的人——这是他的意思。“而且那是在森林里没有归属的”意思是那些草、木、水在森林中是没有主的;他表明自己就是针对这个说的。

“你因毛而得以脱身”这句话里,毛好比什么呢?就是出家的标志。这话说的是什么意思呢?譬如有些骗子说“我们要吃肉”,就抓来一只毛很值钱的羊。另一个明白人看见了,心想:“这只羊的肉大概只值一个钱,可它的毛每次剪下来都值好多钱。”于是拿两只没这种好毛的羊把那只羊换过来。这样,那只羊因为遇到明白人,就靠它的毛脱了身。同样,你因为造了那个业,本该被处死或捆绑。可是,阿拉汉的旗帜在善士们看来是不可加害的形象,而你又因为在教法里出家,身上带着这个作为出家标志的阿拉汉旗帜。所以你靠着这出家标志的毛,就像那只羊遇到明白人一样,得以脱身。

人们会讥嫌:在国王的集会中,当他讲说时,人们当面和背后听到后,就在各处讥嫌、不满、轻视,他们思量、观察,或者从低劣的角度去想——这就是其含义。所谓“khiyyanti”,就是他们宣说、揭露他的过失。所谓“vipācenti”,就是加以详细阐述、到处散布;这个含义应当依据语言学来理解。这里的具体连接是——心里想着“这些释迦子沙门是无惭无愧的”等等,就是讥嫌;说着“他们没有沙门性”等等,就是揭露过失;将“这些沙门已远离沙门性”等等在各处详细阐述、散布,就是vipācenti。按照这种方式,这些词句在后文各处出现时,也应当依照那里所出现的词句来理解其连接。“梵行者”指行最胜之行。“沙门性”即沙门的状态。“梵性”即最胜的状态。其余内容含义浅显易懂。

在“国王的木材”等语句中,“他将拿取未给予之物”这一句是起指责念头的意思。而为了指出他所拿的正是那未给予之物,才说“国王的木材”。如此,当言辞表达有所不同时,应当由能辨别而不混淆的人了知其中的含义。“古时的司法官大臣”:因为他在出家成为比丘之前,在家时曾从事审判断案的事务,所以被称为“司法官”,是一位大官。

那时,世尊对那位比丘这样说道。世尊自己本来就了知世间惯例,也了知过去诸佛的制定——过去的诸佛以这个限度制定巴拉基格,以这个限度制定土喇咤亚,以这个限度制定恶作。即便如此,如果世尊不先与其它了知世间惯例的人商量,只凭四分之一钱就制定巴拉基格,就会有人指责说:所谓的戒律防护,哪怕对一位比丘来说也是不可估量、不可计算的,像大地、大海、虚空一样极其广大,世尊怎么能只凭四分之一钱就把它毁掉呢?这样一来,那些不了知如来智慧之力的人就会扰乱学处,已经制定的学处也无法在恰当的位置上站住。反之,与了知世间惯例的人商量之后再制定,就不会有这种指责。人们反而会这样说:连在家人都能因为四分之一钱就处死盗贼、捆绑盗贼、驱逐盗贼,世尊为什么不应驱逐这个连别人所有的一根草、一片叶都不该拿的出家人呢?而且他们也会了知如来的智慧之力。所制定的学处也将不可动摇,稳稳地安立在恰当的位置上。因此,世尊想要与了知世间惯例的人商量之后再制定,便环视整个大众。那时,世尊看见那位比丘坐在不远处,就对他说:比丘,摩揭陀国的频婆娑罗王捉到盗贼后,是以多少来处死、捆绑或驱逐的呢?

这里,“摩揭陀人”指摩揭陀国的君主。“有军队者”指拥有军队。“频婆娑罗”是他的名字。“或驱逐”指逐出国境。这里其余的内容意思都很清楚。“五摩沙迦为四分之一”:当时在王舍城,一迦诃波那等于二十摩沙迦,所以五摩沙迦就是四分之一。按照这个标准,在一切国土中,迦诃波那的四分之一就应理解为“四分之一”。而且这是按古代的蓝色迦诃波那来算,不是按其他如鲁陀罗达摩迦等钱币来算。因为以这四分之一,过去诸佛也制定了巴拉基格,未来诸佛也将制定。对一切诸佛来说,巴拉基格事或巴拉基格并没有差别。就是这四种巴拉基格事,就是这四种巴拉基格,不会比这更少或更多。因此,世尊呵责檀尼耶之后,正是以四分之一来制定第二巴拉基格,而说:“若比丘,以盗心取未给予之物……”等。

就这样,世尊以断除根本的方式牢牢制定第二巴拉基格之后,为了后来另外的随制,又发生了染衣布料这件事。为了说明它的发生,才说了这句话:“就这样,世尊为诸比丘制定了这条学处。”它的含义以及与随制的关联,应当依照第一巴拉基格注释中所说的方式来了知。就像这里一样,从这以后的一切学处也都是如此。凡是先前已经说过的,就全部省略,只对后面越来越新的、之前没讲过的内容加以注释。因为如果对已经说过的方式再再注释,那注释什么时候才能到头呢!所以,凡是先前已经说过的,都应当好好留意,在各处了知其含义和文脉关联。至于任何之前没讲过、含义又不明显的内容,那就全部由我们来注释。

《达尼亚事缘》注释终

90前往染衣处:就是去染衣的渡口。因为染工们在那里铺晒衣物,所以叫做染衣处。染衣物品:就是染工们的一捆东西。染工们傍晚进城时,把许多衣物各各捆成一捆。于是,趁他们疏忽没有看见,取走其中一捆并带走,这就是这段话的意思。

词句分别的注释

92“村庄名”等这样的说法,是为了说明前面“或村或林”这句话里所说的村和林有哪些种类。其中,如果某个村庄里只有一间小屋、一所房子,比如摩罗耶地区那样,这就叫单屋村。按照这个方式,其他几种也应该这样理解。所谓“非人”,是指因为完全没有人,而被夜叉占据的地方;或者人们因为某种原因离开之后,还打算再回来的地方。所谓“被围绕”,是指用砖墙等围起来,乃至至少用荆棘枝条等围起来。所谓“如牛卧般建立”,是指不按街道布局等来建,而是像牛在那里那里两三头卧下一样,在那里那里建起两三间房子而住。所谓“商队”,是指徒步商队、车乘商队等当中的任何一种。在这个学处里,应当知道聚落和城镇也都包括在“村”这个说法里了。

“村近边”等语,是为了说明林的界限。“站在门槛柱处”,是指像阿努拉德普勒城那样有两根门槛柱的村庄,站在它靠里的那根门槛柱处;因为按阿毗达摩的判定方式,它外面那根门槛柱算作林的范围。如果只有一根门槛柱,就指站在村门两侧臂膀之间的中间位置。即使没有门槛柱的地方,村门两侧臂膀之间的中间位置也就叫作“门槛柱”。因此说“站在村门两侧臂膀的中间”。“中等”是指力气中等,不是体型中等;既不是力气小,也不是力气大,意思是具有中等的力气。“土块所落处”,是指不像女人赶乌鸦那样直直举起手把土块扔出去,也不像泼水时那样把水泼出去,而是像年轻人为了展示自己的力量,伸出手臂把土块扔出去那样,土块落下的地方。至于落地后滚动所到之处,则不应算入。

对于没有围墙的村庄,站在房屋周边范围内的中等力气男子扔出的土块落在哪里,这里进一步说:站在屋檐排水处的中等力气男子,他扬簸箕落下的地方或者杵落下的地方,就叫作房屋周边范围。库伦德注释中说:站在那个房屋周边范围内的人,他扔出的土块落在哪里,那就是村庄周边范围。大帕查利注释也是这样说的。大注释则先立了一个纲目:“什么叫房屋,什么叫房屋周边范围,什么叫村庄,什么叫村庄周边范围”,然后说:屋檐排水处以内,叫作房屋。而站在门口的女人倒掉洗器皿的水,水落下的地方;女人在屋内以平常方式向外扔出的簸箕或扫帚落下的地方;以及在房屋前面连接两个角落、中间留一个木针门、为了防止牛进去而做的围栏——这一切都叫作房屋周边范围。站在那个房屋周边范围内的中等力气男子,他扔出的土块落在哪里,哪里以内就叫作村庄。从那里再往外,另一个土块落下的地方以内,就叫作村庄周边范围。这就是这里的标准。就像在这里一样,在一切地方,凡是后来所说的注释说法或长老说法,都应当以这个标准来看待。

大注释里所说的这一点,看起来跟巴利文相矛盾。因为巴利文里只说了“站在屋界处的中等男子投掷土块”,就这么多。但注释里却把那个土块投掷当作村的界限,然后说从那以外就是村近处,这是怎么回事?回答是:巴利文里所说的确实如是,但这里还要理解它的意图。而这个意图只有注释师们才清楚。所以,就像“站在屋界处”这句话里,屋界的特征虽然在巴利文中没有说,却按照注释所说的来采纳;同样,其余的部分也应该这样来采纳。

这里的方法是:村有两种,有围栏的和没有围栏的。对有围栏的村来说,围栏本身就是界限。所以不必另外说它的界限,巴利文里就直接说:“所谓村界,就是站在有围栏村的界柱处的中等身材男子扔土块所落的地方。”但对没有围栏的村,就得说明村的界限。因此,为了显示这种村的界限,就说:“没有围栏的村,村界是站在屋界处的中等身材男子扔土块所落的地方。”村的界限一旦显示出来,村界的特征按前面所说的方式就能知道,所以不再重复说“站在那里中等身材男子扔土块所落的地方”。如果有人把站在屋界处扔土块所落的地方本身说成是“村界”,那他的屋界就成了村。这样一来,屋、屋界、村、村界这四种区分就混在一起了。而在非时入村等情况中,应当知道这里的判定是不混淆的。所以,要把巴利文和注释对照起来,按上面所说的方式来理解这里的村和村界。另外,如果一个村以前很大,后来家族衰败了,变得很小,那就应当以屋界处扔土块所落的地方来划定界限。而它先前的界限,不管是有围栏的还是没围栏的,都一概无效。

这里所说的“林野”,是指在这个不偷盗学处里,除去上面所说的、具有那种特征的村庄和村庄周边区域——也就是“村庄和村庄周边区域”——之外,剩下的部分应当知道就是“林野”。不过在阿毗达摩里说:“所谓林野,就是走出(村庄)之后,在界标以外的一切都叫林野。”(《分别论》529)在阿兰若学处里说:“所谓阿兰若住所,最少是五百弓。”(《巴拉基格》654)应当知道,那是从界标起,用架起的师匠之弓来量,有五百弓那么长。世尊这样分别“或从村庄、或从林野”这句话的含义时,为了堵住恶比丘狡辩的余地,开示了五种区分:家、家周边、村、村周边、林野。因此应当知道,不论是在家里、家周边、村里、村周边还是林野中,从价值一足价(五摩沙迦)的东西开始,偷取有主人的物品,就是巴拉基格。

现在,为了说明“不与取、称为偷盗、取用”等说法的含义,而说了“所谓不与取”等。其中,不与取:在嚼齿木学处里,即使是自己的东西,只要还没接受过来、属于允许食用而可吞下的,也叫不与取。但在这里,凡是别人所拥有、有主人的任何物品,只要那些主人没有通过身体或言语给出来,这就是“不与”;没有从自己手里或原来放置的地方放出去,这就是“未舍”;虽然还在原来的地方,但因为不放在心上而没有放弃,这就是“未弃”;由于安排了守护而被保护,这就是“被护”;放进箱子等里面保管起来,这就是“被守”;因为“这是我的”这种渴爱而执为己有,这就是“所执为己有”。由于主人以不舍弃、保护、守护这些方式持有那些物品,所以这些物品就是“他人所持有”。这就叫作不与取。

“称为偷盗”在这里是说:thena 就是盗贼,thenassa bhāvo 是盗贼的状态,也就是偷盗;这是偷取心的别名。“saṅkhā”和“saṅkhāta”在意义上是一回事,这是分类的别名,就像《经集》880 里说“因为想为缘而有戏论的分类”等地方那样。偷盗并且是分类,所以叫“偷盗分类”,意思就是被称为偷盗心的一个心的分类。这里是用主格来表达具格的意义,所以应当从意义上理解为“以偷盗分类(之心)”。而凡是以偷盗分类之心去取用的人,因为他有偷盗心,所以为了不拘泥于字面而显示其意义,就说成“有偷盗心、有偷取心”,应当知道这就是对他的词句分别。

在这里,“取用、拿走、偷取、破坏威仪、使其离开原处、越过约定标记”这几句中,应当知道:第一句是就强行侵占而说的;第二句是就带走他人财物的人正在行走而说的;第三句是就寄存的财物而说的;第四句是就有知觉的东西而说的;第五句是就放在地上等处而说的;第六句是就约定或偷税而说的。这里的组合方式,有按单一物品和按多种物品两种。按单一物品,只能由有知觉的东西成立;按多种物品,则可由有知觉和无知觉混合的东西成立。

在这里,先按多种物品的情况,应该这样理解:所谓“取用”,就是侵占园地,犯恶作罪;让物主心生疑惑,犯土喇咤亚罪;物主放弃责任,想“这不再是我的了”,犯巴拉基格罪。

“拿走”是指:以盗心触摸别人头上所背的货物时,犯恶作罪;使它晃动时,犯土喇咤亚罪;把它从头上卸下放到肩上时,犯巴拉基格罪。

偷取:当有人把财物寄放在他那里,物主来讨要时说“还我财物”,他回答“我没拿”,就犯恶作罪。如果让物主产生怀疑,就犯土喇咤亚罪。如果物主心想“他不会还我了”而放弃追讨,就犯巴拉基格罪。

移动威仪:以“我要连物品带人一起带走”的盗心,先迈出第一只脚,犯土喇咤亚罪;迈出第二只脚,犯巴拉基格罪。

从原处移动:以盗心触摸放在地上的物品,犯轻罪。令它晃动,犯重罪。将它移离原处,犯巴拉基格罪。

“越过约定标记”:他越过事先约定的地点,先跨过第一只脚,就犯土喇咤亚罪;跨过第二只脚,就犯巴拉基格罪。或者,越过关税关卡时,先跨过第一只脚,就犯土喇咤亚罪;跨过第二只脚,就犯巴拉基格罪。这就是这里按不同物品所作的关联说明。

另外,就单一物品来说,按照前面所说的侵占等方式,对属于主人的奴隶或畜生,无论是取走、拿走、偷走,还是破坏它的威仪路,或把它从原处赶走,或越过界限——这就是这里依单一物品所作的搭配说明。

二十五种不与取的分类讨论

另外,在解释这六个词时,要把五组五分归纳起来,显示二十五种不与取。只有这样解说,这条不与取巴拉基格才算真正讲清楚了。可是在这个地方,所有注释书都混乱、杂乱,判定难以理解。就像在一切注释书里,那些依据巴利圣典所说“以五种方式取未给之物者犯巴拉基格,且是他人所摄之物”等的不与取支,也被拿来用,有的地方显示一组五分,有的地方则和“以六种方式”所说的一起,显示两组五分。但这些并不是五分。因为,凡每个词都能独立成就不与取之处,那个才叫作一组五分。但在这里,靠所有这些词,不与取只有一种。而且那些注释书里所显示的、仅仅现成可获得的五分,也并没有把它们的全部意义讲清楚。所以在这个地方,所有注释书都混乱、杂乱,判定难以理解。因此,把五组五分归纳后所显示的这二十五种不与取,应当好好留意。

所谓五类五分,就是:不同物品的五分、同一物品的五分、亲手取的五分、事前行动的五分、盗窃取的五分。其中,不同物品的五分和同一物品的五分,是依据“取走、拿走、偷走、破坏威仪、从原处移开”这些词而成立的。它们应当按前面已经组合展示的方式来了知。至于“越过约定”这第六个词,则是意想取和放舍取共通的。因此,它应当依照第三和第五这两类五分中出现的词来组合。以上说的就是不同物品的五分和同一物品的五分。

什么是亲手五分?有五种不与取:亲手取、命令取、放舍取、成事取、弃责取。其中,亲手取,是指亲手偷取别人的物品。命令取,是指命令别人说:“你去偷某人的物品。”放舍取,是指站在税关内侧,把物品扔到税关外侧,就犯巴拉基格;这里配合“逾越约定”这句话而得到此词语连接。成事取,是指命令说:“当你有能力的时候,就去偷名为某某的物品。”如果那人没有障碍地去偷了,下命令的人在发出命令的那一刻就成了巴拉基格,偷的人则在偷走的时候成为巴拉基格。这就是成事取。弃责取,则要依寄存物品的情况来理解。这就是亲手五分。

什么是前行努力五分?还有另外五种不与取:前行努力、俱行努力、共谋不与取、约定行为、标记行为。其中,前行努力应当依命令来理解;俱行努力应当依令物从原处移离来理解。其余三种,则应当依圣典中所说的方法来理解。这就是前行努力五分。

什么是偷盗不与取五分?另外还有五种不与取:偷盗不与取、强迫不与取、意想不与取、隐藏不与取、草标不与取。这五种,我们将在“某位比丘在僧团分配衣服时,以盗心移动草标而取走衣服”这个移动草标的事例中加以解说。这就是偷盗不与取五分。这样,把这五类五分综合起来,就应当知道共有二十五种不与取。

对于这五种五类,善巧的持律者不能仓促地对所发生的事作出裁断,而应先观察五个要点。古德正是针对这些而说:

“所依处、时间、地点、价值,以及第五项——受用。

智者把五个方面都衡量清楚后,就应当记住其中的含义。”

这里,“物品”指的是货物。就算偷的人说“我偷了某某东西”,也不能马上就给他定罪,而要先查清楚这件货物是有主的还是无主的。如果是有主的,还要看物主对它还有没有执著。如果在物主还执著的时候被偷走,就要对货物估价之后再定罪。如果在物主已不执著的时候被偷走,就不能以巴拉基格罪来处置。不过,如果物主要求归还,就应该把货物还回去。这就是这里正确的做法。

为了说明这个道理,有这样一个事例:据说在跋帝亚王时期,有一次大塔供养法会,从南方来了一位比丘,把一件七肘长的黄褐色袈裟搭在肩上,走进了塔院。就在那时,国王也来礼塔。当时大家正在疏散人群,人多得挤成一团。那位比丘被人群挤得受不了,根本没发觉袈裟从肩上掉了,就走了出去。出去以后找不到袈裟,心想:“在这么拥挤的人群里,谁还能找到那件袈裟?它现在已经不是我的了。”于是彻底放弃,走了。后来另一位比丘随后走来,看见那件袈裟,起了偷心就拿走了,随后又后悔了,心里想:“我现在已经不是沙门了,我要还俗。”虽然生起了这个念头,但他又想:“我还是先问过持律的人再说吧。”

那时候,有一位名叫小须曼那的长老,他精通全部教典,是持律方面的上首,住在大寺里。那位比丘走到长老面前,顶礼、请求许可后,问了自己心中的悔疑。长老得知那件袈裟是在他之后来的人拿走的,心想“现在还有机会”,就说:“如果你能把那件袈裟的主人——那位比丘带来,也许就能让你得以安立。”比丘问:“尊者,我怎样才能见到他呢?”长老说:“你到各处去找找看。”他找遍了五座大寺,也没见到。于是长老问他:“比丘们大多从哪个方向来?”他答:“从南方来,尊者。”长老说:“那你把那件袈裟的长和宽量好,放在一边。放好后,沿着南方各寺院依次打听,把那位比丘带来。”他照办后,见到了那位比丘,就把他带到长老面前。长老问:“这件袈裟是你的吗?”
答:“是的,尊者。”长老问:“你在哪里丢的?”他就把经过全说了。长老听了那人丢弃袈裟的经过后,又问另一个比丘:“你是在哪里看见并拿取这件袈裟的?”他也全部说了。于是长老对他说:“如果你是以清净心拿的,本来就没有犯。但因为你是以盗心拿的,所以犯了恶作罪。忏悔这个罪后,你就没有犯了。而这件袈裟,你先把它归为自己所有,然后布施给这位比丘。”那位比丘就像被不死甘露灌顶一样,得到了极大的安慰。应当这样来看待这个事例。

“时”是指偷取的时间。同一件物品,有时价格一般,有时价格很高。因此,那件物品在什么时间被偷取,就应当按照它在那个时间所值的价格来判定罪。应当这样审察“时”。

“处”是指偷取的地点。那件物品在哪里被偷走,就要按照它在那个地方的价值来判罪。因为物品在它所在的地方是一个价,在别的地方可能就很贵。

为了说明这个道理,还有这样一个事例:据说,在大海中间,有一位比丘得到一个形状好看的椰子,装上提环,做成一个像螺贝钵那样令人喜欢的饮水钵,就放在那里,然后去了支提山。后来另一位比丘到了大海中间,住在那个精舍里,看见那个钵,以偷盗的心拿走,也来到了支提山。他在那里喝粥时,钵的主人比丘看见那个钵,问道:“你从哪里得到这个的?”他说:“我从大海中间带来的。”那位比丘说:“这不是你的东西,你是偷拿的。”就把他拉到僧团中间。在那里没能得到裁决,他们就去了大寺。到了那里,让人击鼓,在大塔附近集合,开始裁决。持律的长老们说明了偷取的情形。

在那次集会中,有一位名叫阿毗达摩论师瞿达陀的长老,精通戒律。他这样问道:“这个钵是他从哪里偷走的?”回答说:“是从大海中间偷走的。”又问:“在那里,这个钵值多少?”回答说:“什么都不值。因为那里的人把椰子打破,吃了椰肉,就把椰壳扔掉,只拿来当柴烧。”又问:“这位比丘在上面花的手工值多少?”回答说:“一摩沙迦或不到一摩沙迦。”又问:“正自觉者可曾在任何地方,因为一摩沙迦或不到一摩沙迦而制定过巴拉基格吗?”这样说后,大众发出一次赞叹:“萨度!萨度!说得好!裁决得好!”那时,巴提耶王也正为礼敬支提而从城里出来,听到那个声音,问:“这是怎么回事?”他依次听完一切后,命人在城中击鼓宣告:“有我在,比丘、比丘尼和在家众的诤事,由阿毗达摩论师瞿达陀长老作出的裁决,是善裁决。凡不遵从这个裁决的人,我以王令处置。”应当这样审察地方。

“价”是指物品的价值。因为新物品的价值,后来会减损。比如一个新洗净的钵,值八个或十个,后来如果破了、有洞,或者被铆钉修补过,就不值钱了。所以,不能任何时候都按物品原来的价值来算定。应当这样审察“价”。

“受用”就是指对物品的使用。因为通过使用,斧头之类的物品价值也会降低。所以应该这样审查:如果有人拿走别人价值一帕陀的斧头,就该问斧头的主人:“你这把斧头是花多少钱买的?”
“花一帕陀,尊者。”
“那你是买来之后就一直放着,还是用过它?”如果他说:“我用它砍过一天的牙签、或染色树皮、或煮钵用的柴火,或者磨过它。”那就应该知道,它原来的价值已经损减了。就像斧头一样,对于眼药罐、眼药棒、钥匙、稻草、谷壳、砖粉,仅仅擦一次或洗一次,价值也会损减。对于铅环,仅仅切掉摩羯鱼齿状的装饰,或者仅仅擦拭一下;对于浴衣,仅仅穿一次或披一次,或者仅仅以使用为名义搭在肩上或头上;对于米等物,仅仅扬簸一下,或者从中取出一两粒,甚至仅仅捡出一颗小石子丢掉;对于酥油等物,仅仅换到另一个容器里,甚至仅仅从中取出一只苍蝇或蚂蚁丢掉;对于糖块,为了知道它甜不甜而用指甲刺一下、只取一点点,价值也会损减。因此,凡是价值一帕陀的物品,物主像上面说的那样通过使用使它减损了,拿走它的比丘就不应该被判巴拉基格。应该这样来看待“受用”。这样权衡这五种情况之后,智者应当牢记,以便按照具体情况判定有罪或无罪、重罪或轻罪。

“应取……中略……应越过约定”这一节终

这些词句的判定。

现在,当分别解说“对什么样的不与取”等时,说了“什么样的名”等。其中,“什么样的”是指属于什么样的种类。而因为它从“波陀”开始,所以说了“一波陀,或值一波陀之物,或超过一波陀之物”。其中,“一波陀”指的是迦哈波那的四分之一,这只是非净物。“值一波陀”是指价值一波陀的净物。“超过一波陀”则两者都包括。到这里,就已经从一切方面显示了足以构成第二巴拉基格的事。

大地之王,就是整个大地的王,像转轮王、阿育王那样;或者任何一洲之王,像锡兰王那样。地方王,就是一洲中某个地区的统治者,像频婆娑罗、波斯匿等人那样。所谓曼陀罗主,就是在这一洲的某个地区里各自领有一块地盘的人。所谓中间领主,就是夹在两个国王之间、拥有若干村落的人。裁判官,就是负责审判案件的人,他们坐在法庭上,根据罪行轻重,对盗贼等人下令砍手砍脚等处罚。但如果是已经获得官位的臣子或王子犯了罪,他们就禀报国王,自己不擅自判决重案。大臣,就是获得官位的高级官员;他们也在各个村落或城镇坐镇处理政务。所谓或又有,就是指其他任何依附于王族、或依附于自己领主而执行砍截刑罚的人。在这个义理中,这一切都被归为“王”。

应打杀:就是应该捶打和割截。应驱逐:就是赶出去。你是贼等等,说了这类话而呵责,因此说这是呵责。依前者:是依已经行淫法、犯了巴拉基格罪的人。其余部分因为前面已经说过,而且词义浅显,所以很清楚。

93已经说明学处之后,按词序逐条分别,现在为了用“应取”等六句从略显示取用,又用“一帕陀、或值一帕陀之物、或超过一帕陀”从略显示应取的物品。对那些物品,无论放在哪里,无论以何种方式取用,为了在未来遮止恶比丘们狡辩的余地,要按“地上物、陆上物”等方式详细开示,所以先立“地上物、陆上物”等纲目,再按“地上物,就是放在地上的物品”等方式作分别解说。

二十五种取用论讲解终

《地下物论》

9494. 这里是对难解词句的注释,连同裁决论说。所谓“埋入”,是指在地上挖坑后放进去。所谓“覆盖”,是指用尘土、砖块等盖住。对于“地上的物品……中略……若前往,犯恶作”这句,意思是:这样埋入或覆盖而放在地里的物品,如果有比丘用某种方法知道了,生起盗心,想“我要取走它”,夜里起身前往,那么即使还没走到放物品的地方,在一切身体动作和言语动作中,都犯恶作。怎么犯呢?他为了取走那物品而起身时,无论活动哪个肢体,处处都是恶作。整理下衣上衣时,每动一次手就犯一次恶作。如果他想“大宝藏一个人拿不走,我要找个同伴”,想去某人那里而开门,在举足、动手时都犯恶作。但关门时,或者其他对前往没有帮助的动作,则不犯。他走到同伴躺卧的地方,喊“某某”,告知这件事后说“来,我们走”,每说一句话都犯恶作。同伴因为他的话而起身,同伴也犯恶作。起身后想去他那里,整理下衣上衣,开门后走到他身边,在动手、举足的一切处都犯恶作。他问同伴:“某某和某某在哪里?去叫某某和某某来”,每说一句话都犯恶作。见到所有人都到齐后,说:“我在某个地方发现了这样的宝藏,我们去取来,做功德,也安乐地生活。”每说一句话都犯恶作。

这样得到同伴后,他就去找锄头。如果自己有锄头,心想“我去把它拿来”,那么在走去、拿取、带回来的过程中,每一次动手、每一次迈步都犯恶作。如果没有,就去找别的比丘或在家人乞求。乞求时,如果不说假话,只说“请给我锄头,我需要用锄头,有点事要做,做完就还回来”,那么每说一句都犯恶作。如果撒谎说“有排水沟要清理,精舍里有地面工程要做”,那么每说一句假话,就每一处都犯巴吉帝亚。不过《大注疏》里说,即使说的是真话或是假话,也只是恶作,应当知道那是书写时的疏忽。因为在偷盗的前方便阶段,凡是属于巴吉帝亚的场合,根本不存在恶作这回事。如果锄头没有柄,心想“我要做个柄”,就磨刀或磨斧,为了这个目的前去,到了以后砍干木、削木、敲打,在每一次动手、每一次迈步中都犯恶作。如果砍的是生木,就犯巴吉帝亚。此后一切动作都犯恶作。《简要注疏》和《大护法注》里还说,为了砍伐那里生长的木杆藤蔓而去找刀斧的人,也犯恶作。如果他们这样想:“去乞求刀、斧、锄头会被人怀疑,我们干脆弄些铁来自己打造吧。”于是去森林里挖土找铁矿石。挖非净地的人,在犯恶作的同时还犯巴吉帝亚,这是《大护法注》里说的。就像这里一样,在一切巴吉帝亚的场合,恶作都跑不掉。挖净地的人只犯恶作。取了矿石以后,此后一切所作中,每做一个动作都犯恶作。

在寻找筐子时,手部动作和每一步的犯戒判定,都按前面说过的方式,属于恶作。说妄语则犯巴吉帝亚。为了做筐子而割断藤蔓,也犯巴吉帝亚。这一切都应依照前面的方式理解。至于“若前往,犯恶作”这一句,意思是:像这样找到了同伴、锄头和筐子之后,前往藏宝的地方,每走一步都犯恶作。但如果前往时生起善心,想“得到这宝藏后,我要用来供佛、供法或供僧”,以善心前往就没有犯戒。为什么?因为文中说的是“以盗心……若前往,犯恶作”。就像这里一样,在一切情况下,只要不是盗心,就没有犯戒。离开道路,为了去藏宝的地方而另开一条路,砍断草木,犯巴吉帝亚;砍伐干木,犯恶作。

其中“那里生长的”,是指长久埋藏的陶罐上面长出来的东西。所谓“木棍或藤蔓”,并不只是木棍和藤蔓而已,凡是砍断任何湿的或干的草、树木、藤蔓等,因为属于同一个动作的一部分,都只是犯轻罪。

长老们在这里把八种恶作归纳在一起显示出来:前方便恶作、俱方便恶作、不可触恶作、恶行恶作、律恶作、知而恶作、白告恶作、承诺恶作。其中,“以盗心寻找同伴或锄头或筐子,或者前往寻找,犯恶作”,这叫做前方便恶作。在这里,在恶作的情形下就是恶作,在巴吉帝亚的情形下就是巴吉帝亚。“砍伐那里生长的树木或藤蔓,犯恶作”,这叫做俱方便恶作。但在这里,巴吉帝亚事和恶作事都只停留在恶作的地步。为什么?因为是与偷盗同时进行的方便。至于触摸十种宝物、七种谷物,以及一切武器等物品所犯的恶作,这叫做不可触恶作。触摸芭蕉、椰子等那里生长的果实所犯的恶作,这叫做恶行恶作。在乞食时,若灰尘落入钵中,未接取钵、未洗净,就在那里取食所犯的恶作,这叫做律恶作。“听闻后不说,犯恶作”,这叫做知而恶作。在十一种劝告中说的“以白告犯恶作”,这叫做白告恶作。“诸比丘,那位比丘的前安居不明确,且在承诺时犯恶作”,这叫做承诺恶作。而这是俱方便恶作。因此说:“凡是砍伐任何生的或干的草、树木、藤蔓等,因为是同时进行的方便,就只是恶作。”

如果他在那里生长的草、树、藤蔓等被砍时,生起了惭愧心,防护就生起,他忏悔因砍伐而犯的恶作后就得清净。如果他没放弃努力,仍然热心地挖土,砍伐的恶作就止息,转而落入挖掘的恶作。即使挖的是非净地,因为在这里属于俱方便,也还是只犯恶作。如果他把四面八方都挖了,挖到罐底时生起惭愧心,他忏悔因挖掘而犯的恶作后就得清净。

“或拨开”,意思是:如果他仍然带着热忱把土拨开,堆到一边,那么挖掘的恶作就止息,转而落在拨开的恶作上。他把那些土一处一处堆起来时,每做一个动作就犯一次恶作。但如果他堆成堆之后又放弃努力,就会生起惭耻法;只要说出拨开的恶作罪,就能得清净。“或取出”,意思是:如果他仍然带着热忱把土取出来抛到外面,那么挖掘的恶作就止息,转而落在取出的恶作上。他用锄头、手或篮子把土到处抛撒时,每做一个动作就犯一次恶作。但如果他把所有土都清出去,让罐子立在干地上之后,却生起惭耻法,那么只要说出取出的恶作罪,就能得清净。如果他仍然带着热忱去碰罐子,那么取出的恶作就止息,转而落在触碰的恶作上。碰了之后,如果生起惭耻法,只要说出触碰的恶作罪,就能得清净。如果他仍然带着热忱摇动罐子,那么触碰的恶作就止息,转而落在所说的“摇动则犯土喇咤亚罪”这一土喇咤亚罪上。

这里先讲“恶作”和“土喇咤亚”这两个词的含义。首先,所谓“恶作”,就是“恶劣地做了”——背离导师所教导的应做之事而去做,所以叫恶作。另一种说法是“做了丑恶的事”,因为那种行为丑陋,在比丘的各种行为中不显庄严,所以也叫恶作。关于这一点,经中这样说过:

“恶作”这个说法,你好好听我如实讲:

有过失、偏离正轨、出错,以及任何恶作。

“一个人如果做了恶事,不管是公开还是暗中。

他们说这是恶作,所以就叫它恶作。”

另一种则是土喇咤亚(粗罪),因为它粗大,也因为它是一种过失。这里应当理解成合成词,就像“来世有恶趣”“有苦果”等说法那样。因为在需要向一个人发露的诸过失中,没有和它同等的粗大过失。所以说“因粗大、因过失而称土喇咤亚(粗罪)”。对此也有偈颂说:

“所谓土喇咤亚,此乃所说,汝当如实谛听:

一人于一人前宣说,另一人则纳受之。

没有一种过失能和它相比,因此这就被称为如是。”

每次在令它动摇的加行中,都犯土喇咤亚。令它动摇之后,如果生起了羞耻法,忏悔土喇咤亚就能解脱。在这里,从同一加行开始,前面的罪就依次止息。但是,如果没有作同一加行,而是生起了羞耻法,那么先前加行中所犯的恶作和巴吉帝亚,全都要一一忏悔。在同一加行中,于其中所生的截断,即使有很多恶作,到了挖土的时候就止息,只成为一个挖土恶作。挖土时即使有很多拨开,拨开时即使有很多取出,取出时即使有很多触摸,触摸时即使有很多令动摇,到了那一步就止息。在挖土等情形中,如果生起了羞耻法,即使有很多条罪,只忏悔一条就能解脱,这是《库伦德注》中所说的。而所谓前罪止息,只在“由白文得恶作,由二甘马语得土喇咤亚,皆止息”(《巴拉基格》414)这样的随说经文中出现。但在这里的第二巴拉基格中,应当依据注释书阿阇梨的权威来理解。

“令离原位”:就是犯巴拉基格。意思是,如果有人让瓶动摇之后,还没有生起羞耻心,就使那个瓶从原位移动哪怕一根发尖那么一点,就犯巴拉基格。这里说的“令离原位”,应当知道有六种方式。哪六种?抓住瓶口边缘,往自己这边拉,使这一端所碰到的地方被另一端越过,哪怕只有一根发尖那么一点,巴拉基格。同样抓住后,往对面推,使另一端所碰到的地方被这一端越过,哪怕只有一根发尖那么一点,巴拉基格。往左边或往右边移开,使左端所碰到的地方被右端越过,哪怕只有一根发尖那么一点,巴拉基格;或者使右端所碰到的地方被左端越过,哪怕只有一根发尖那么一点,巴拉基格。向上举起,使瓶离开地面哪怕一根发尖那么一点,巴拉基格。挖开下面再往下沉,使底部所碰到的地方被瓶口边缘越过,哪怕只有一根发尖那么一点,巴拉基格。这是就安住在一处的瓶来说的。如果有人在瓶口边缘套上绳索,把铁桩或者金合欢木心之类的桩子打进地里,再用链条绑在那里固定住:如果只在一个方向用一条链条绑住,就有两个位置;如果在二、三、四个方向用四条链条绑住,就有五个位置。

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瓶子系在一根桩上:他先拔桩,或者弄断链条,犯土喇咤亚。之后,他按前面所说的方式,让瓶子离开原位哪怕只有发尖那么一点点,犯巴拉基格。如果他先取瓶,犯土喇咤亚。之后,他让桩离开原位哪怕只有发尖那么一点点,或者弄断链条,犯巴拉基格。按这个方式,对于系在两根、三根、四根桩上的瓶子,在最后令它离开原位时犯巴拉基格,其余情况应知为土喇咤亚。

如果没有木桩,就把环套在链子的顶端,再套进那里长出来的根部。如果先把瓶子取出来,然后才切断根,再把环取出来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不断根,只是把环从这里那里地来回挪动,那就不犯。但是,如果并没有从根部取出来,而是用手抓住它,让它悬在空中,也犯巴拉基格。这就是这里的差别。其余按前面所说的来理解。

有些人为了当标记,在瓶口上种榕树之类的树,树根缠住瓶子立在那里。如果有人想“我要砍断树根,把瓶子拿走”而动手砍,每砍一次就犯一个恶作。砍断以后腾出空间,只要让瓶子离开原位哪怕一根头发尖那么一点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正在砍根的时候,瓶子被碰倒滚到低处去了,那暂时还不算破戒,得继续守着。要是从落下的地方把瓶子拿起来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根砍断以后,瓶子只靠一根根还立着,而那人想“砍断这根,瓶子就会倒”,于是去砍,刚砍断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瓶子只靠一根根立着,就像绑在绳套上的猪一样,再没有别的什么东西挂着它,砍断那根根的时候也犯巴拉基格。如果瓶口上放着一块大石头,有人想用棍子把它挑开,因而砍了瓶口上长着的树,犯恶作。如果是为了拿瓶子而砍了旁边长着的树,因为那棵树不是长在瓶上的,砍它的人犯巴吉帝亚。

如果没办法把瓶子拿出来,为了拿瓶里的东西,就把自己的容器伸进去,再以偷盗的心去碰瓶里价值五个摩沙迦或五个摩沙迦以上的东西,就犯恶作。这里所说的界限,是为判定巴拉基格而说的。不过,以偷盗的心去碰价值不足五个摩沙迦的东西,也一样犯恶作。

所谓“令动摇”:在这里,只要已经和自己的容器连成一体并放进去,这段时间就称为“令动摇”。另外,即使没有把东西从这里拨到那里,也同样是令动摇,他犯土喇咤(thullaccaya,重罪)。但当一体的状态被切断时,瓶里的就只在瓶里,容器里的也只在容器里,那时才称为“自己容器里的东西”。这样做之后,即使没有把容器从瓶里取出来,也犯巴拉基格。

“或断拳”:在这里,就像从指缝间掉出来的钱币碰不到瓶里的钱币一样,这样握成拳头的人,就叫作“断拳”;这个人也犯巴拉基格。

“经中所载”是指在经中记载的;这也是对用线穿起来的东西以及线制之物的称呼。腰带之类有金制的、银制的,也有线制的,珍珠串等也归入这一类。“缠头”是指缠头的布。对其中任何一件,以盗心触摸,犯恶作;令它动摇,犯土喇咤亚。抓住腰带等的一端,不使它悬空而举起,犯土喇咤亚。

“摩擦而取”在这里是指:在装满的缸上面,把另一口缸口朝下、与下缸口齐平放着;或者把一端放在缸底、另一端放在缸口边上放着。对这样摩擦而取的人,犯土喇咤亚;如果让物品从缸口脱出,就犯巴拉基格。但是,如果物品放在半缸或空缸里,那么只有自己实际碰到的那一处才算“处所”,不是整口缸都算。所以,即使是对这样摩擦而取的人,只要物品从所放的位置移动了毛发尖那么一点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缸是满的或不满的,径直向上提起,那么从底部所放的位置移动一点点,就犯巴拉基格。对于放在缸里的任何足以构成巴拉基格的物品,如果让它在整口缸里移动,或者摩擦腰带等物再取出来,只要还没超过缸口边缘,就一直只是土喇咤亚。因为《简要大灯》等书中说,整口缸都算处所。然而《大注》中说:“只有所放的那一处才是处所,不是整口缸。所以,从所放的位置移动毛发尖那么一点,就犯巴拉基格。”这个说法才是标准。另一种说法,即没有让物品悬空时的说法,是依照衣架上所放衣服缠绕的方式而说的,不能采纳。因为《律分别》中说到重罪时应依重者为准,这是律法的性质。另外,从“或使它进入自己的容器,或截断它的系缚”这句话,也应这样理解。正如放在缸里的物品,不是整口缸都算处所。

关于酥油等物,只要有人以任何一种方式饮用,在刚喝下时就算犯巴拉基格——这是《大注》中说的。不过,《大灯》等注疏则作了这样的区分:如果口不离器而吸饮,若进入自己喉中的那一口还不值一足,必须和口中的合起来才值一足,这时还算守护;一旦以咽喉为界截断,就犯巴拉基格。即使是用嘴唇截断并闭上嘴唇,也一样犯巴拉基格。若用莲茎、竹管、苇管等来饮,只要进入自己喉中的那一口已值一足,就犯巴拉基格;若还要和口中的合起来才值,则还不犯巴拉基格。若破坏它与莲茎等物连成一体的状态,以嘴唇截断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若需和莲茎等物中的合起来才值一足,而用手指按住莲茎等的底部,也犯巴拉基格。若值一足之物尚未进入自己喉中,在莲茎等物中及口中虽然超过一足之量,但仍连成一体而存在,那就仍算守护。这一切都符合“或令其入自己的器皿,或截断其束”这一原则,所以是很好的说明。以上就是关于连成一体的情形。

如果用手、用钵、用盘子等任何容器取来喝,在让足值之物装满的那个动作完成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东西很贵,用贝壳一次就能取到足值之量,那么仅仅一次取出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把容器沉下去取,只要所取之物还是一整块相连的,就还不算犯。以容器口边缘为界限截断,或者取出来,就犯巴拉基格。而当把酥油、油,或者清得像油一样的蜜糖从缸里倒进自己的容器时,因为这些东西清澈,不成一整块相连,所以足值之物一旦从缸口边缘滴落,就犯巴拉基格。

不过,煮好之后放着的蜜糖像胶一样黏稠,可以拉长、可以牵引。生起疑惑时,它仍然连成一体,所以还能取出来。这东西虽然从缸口出来、进了容器,但因为跟外面还连成一体,所以仍然算受到保护;只有从缸口边缘断开的那一刻,才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有人以偷盗之心,把值一足钱的酥油、油,或者任何一块能吸液体的贵价布料、一块皮革之类的东西,投进别人的缸里,当它从手中脱落的那一刻,就犯巴拉基格。

有人知道空罐子“现在要倒油了”,就以偷盗心把某样东西丢进去。如果油倒进去以后,他喝到那被油浸泡后价值五个摩沙迦的东西,那么刚喝下时就犯巴拉基格——这是《大注》里说的。不过,这种说法和同一处关于干池、干土按直判方式处理的判定相冲突,而且这里也看不出有盗取的特征,所以不应采用。但《大巴利》等注书里说,把那样东西取出来时才犯巴拉基格,这个说法才合理。

有人为了把东西藏进别人的空罐里,先把物品放进去;后来有人在罐里倒满了油,他害怕“这人要是知道了,会找我麻烦”,就以偷盗的心把沾了差不多一脚背深油的物品取出来,这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是以清净心取出来,物主来讨要时,就应当赔偿物品。所谓赔偿物品,意思是:别人丢失的东西,应当赔偿它的原价或者同样的物品。如果不赔,物主放弃追讨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有人往别人的罐里倒入酥油或油,而这个人以偷盗的心把会吸油的物品放进去,按照前面说的方式,同样犯巴拉基格。如果知道别人往自己的空罐里倒了酥油或油,就以偷盗的心把物品放进去,按照前面说的方式,在取出时犯巴拉基格。以清净心放进去,后来以偷盗的心取出来,同样犯巴拉基格。如果始终以清净心取出来,就既不算不与取,也不算颈罪;不过《大筏》注里只说是无犯。《库伦德》注里说:“‘你为什么往我的罐里倒油?’他生气了,把自己的物品取出来扔掉,这不算赔偿物品。”以偷盗的心抓住罐口边缘拖拽罐子,想让油流出来,当差不多一脚背深的油流出来时,犯巴拉基格。以偷盗的心故意把罐子弄裂,心想“油会渗漏出来”,当差不多一脚背深的油渗漏出来时,犯巴拉基格。以偷盗的心打孔,做成向下孔、向上孔或横向孔,但这是容易搞混的地方,所以要仔细辨别。这里的判定是:向下孔,就是孔口朝下;向上孔,就是孔口朝上;横向孔,就是像勺子一样孔道笔直。其中,从外侧开始凿的向下孔,当油从内侧流到差不多一脚背深时,即使还没流到外面,也犯巴拉基格。为什么?因为从那里流出来的油就已经算是到了外面,不再算作罐里的油了。从内侧开始凿的,当油流到外侧边缘差不多一脚背深时,犯巴拉基格。向上孔无论怎么凿,当油流到外侧边缘差不多一脚背深时,犯巴拉基格。因为那油只要还没流到外侧边缘,就仍然算在罐里。诸义注中说:“横向孔应当按油从罐腹中间流出的情况来判定。”不过,如果在内外之间居中凿孔,那就和水池堤岸破漏的界限判定相合。从内侧凿的,按外侧边缘来判;从外侧凿的,按内侧边缘来判——这才是这里合理的判定。如果有人以偷盗的心把罐子的底座或支撑的石头移开,心想“罐子会翻倒流油”,当罐子翻倒油流出来时,犯巴拉基格。如果知道有人要倒油,而在空罐上弄裂或凿孔,后来就按流出来的油量来赔偿物品。不过有些义注里也写成犯巴拉基格,那是写错了。

有人以盗心在装满的罐子上方,把石板或石块架得不牢、放得不稳,心想:“它掉下来会砸破罐子,油就会流出来。”这样做完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若是在空罐上方这样做,后来罐子装满时它掉下来砸破了罐子,则构成赔偿物品。因为在这类情形中,物品还不存在时就已做了手脚,所以一开始并不犯巴拉基格;但由于已经实施了毁坏物品的方便行为,所以构成赔偿物品。物主来索还时如果不给,因物主放弃追索,就犯巴拉基格。

以盗心把水渠弄直,心想“水会冲走,或者会越过堤岸”;无论水是冲走还是越过堤岸,在弄直的那一刻就犯巴拉基格。因为这类加行属于前加行的不与取。如果水渠是干涸的,弄直之后水才来,冲走或越过堤岸,那就构成应赔偿物品。为什么?因为没有使物品离开原处的加行。它的特征将在船的部分说明。

关于“就地打破”等说法,先看注疏里的解释:所谓“打破”,就是用锤子敲打而弄破。所谓“丢弃”,就是倒进水或沙子,让它溢出来。所谓“焚烧”,就是拿来木柴烧掉。所谓“令不堪使用”,就是弄成不能吃或不能喝;如果把粪便、尿、毒药、吃剩的东西或尸体投进去,因为并没有让物品离开原来的位置,所以犯恶作罪,这属于佛陀才能了知的范畴。虽然是恶作罪,但如果有人要求归还,还是要赔偿物品。这里前两种情形对不上,因为它们和弄破罐子、弄直水渠是同一性质。后两种情形则即使不让物品离开原位也能做到。所以这里这样判定:据说注疏中“因为没有让物品离开原位,所以是恶作罪”这句话,是针对后两种情形说的。因为即使不让物品离开原位,也可以出于盗心或想毁坏而烧掉,或者弄成不堪使用。至于前两种情形,按前面所说的方法打破或丢弃时,确实有让物品离开原位,所以那样做时,如果是想毁坏,就要赔偿物品;如果是出于盗心,就犯巴拉基格。有人问:巴利原文说的是“恶作”,那这样讲不是不合理吗?答:不会,因为要按不同的含义来理解。因为在巴利原文中,关于盗心这一边,有人这样说:所谓“打破”,就是用水弄破;所谓“丢弃”,就是在那里呕吐或丢弃小便。

这里的要点是这样的:就像《调伏事》里那个烧草的人,他并不想让草离开原来的位置,只是把它折断;但因为它已经被折断了,油之类的东西就流出来;而其中凝固的部分,仍然连成一块。同样,他并不想丢弃,只是往里面撒水、沙等;但因为撒了进去,油就被丢弃了。所以,按照世俗的说法,就说成“折断”或“丢弃”。这些词的含义应当这样理解。不过,如果是在想要毁坏的这种情况下,用另一种方式也说得通。因为这样解说时,巴利原文和义注就能前后相合、连贯一致。即便如此,也不该就此满足,还应当亲近师长,去了知最终的裁决。

《地下物论》终

《地上物论》

9595. “放在陆地上”是指在陆地上,也就是在地面、岩石表面、山坡等任何地方,不管是有遮盖还是没遮盖,放在那里就应当理解为“放在陆地上”。如果那件东西堆成一堆,就要按容器内器皿中物品的握拳截断判定法来判定。如果像树脂、生漆等那样连成一体,就要按生蜜、糖蜜的判定法来判定。如果很重,像铁块、糖块、油罐、蜜罐等那样成捆沉重之物,就要按在容器中移离原位的判定法来判定。用锁链系住的,也要注意其位置的变化。如果是铺开摆放的外衣、毯子、布料等,直接抓住拖拽,当远端越过近端所接触的位置时,犯巴拉基格。应当这样从各个方向观察。如果卷起来后提举,哪怕只让它像发尖那么一点点离开地面,也犯巴拉基格。其余按前面所说的方法理解。

《地上物论》终

《空中物论》

9696. 对于空中的孔雀,应当以六种方式来了知它的位置界限:前方以喙尖为界,后方以尾端为界,两侧以翼尖为界,下方以脚爪尖为界,上方以冠尖为界。比丘心想“我要抓住这只属于别人、停在空中的孔雀”,于是站在它前面,或者伸出手,孔雀就在空中拍动翅膀,借着风力阻断去路而停下来。那个比丘犯恶作。如果他没有让孔雀移动,只是用手去碰它,也还是犯恶作。如果没让它离开原位却使它动弹,犯土喇咤亚。但是,如果用手抓住或没抓住,而让喙尖碰到的地方越过尾端,或者让尾端碰到的地方越过喙尖,犯巴拉基格。同样,让左翼尖碰到的地方越过右翼尖,或者让右翼尖碰到的地方越过左翼尖,犯巴拉基格。同样,让脚爪尖碰到的地方越过冠尖,或者让冠尖碰到的地方越过脚爪尖,犯巴拉基格。

孔雀在空中飞行时,如果停落在头上等身体部位上,那个地方就是它所在的位置。所以,就算抓着它停在手上左右摆弄,也只是让它动来动去而已;但如果用另一只手抓住它,使它离开原来的位置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把另一只手凑过去,孔雀自己飞起来停在那只手上,就不犯。明知它停在身体部位上,以偷盗的心迈出一步,犯土喇咤亚;迈出第二步,犯巴拉基格。

孔雀站在地上时,按它的两只脚和尾羽来算,有三个着地点。有人把它提起来,只要还有一个着地点碰到地面,就犯土喇咤亚;一旦连发尖那么一点点离开地面,就犯巴拉基格。把关在笼子里的孔雀连笼子一起提起来,犯巴拉基格。但如果价值不足一巴达,那就一切都按价值来判。以盗心把在内院里走动的孔雀一步步引向院外,当它越过门槛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就像牛栏是栏中牛的位置一样,内院就是这只孔雀的位置。但如果是用手抓住孔雀,即使还在内院里,把它举到空中,也一样犯巴拉基格。孔雀在村里走动时,让它越过村界,就犯巴拉基格。孔雀自己走出去,在村边或院边走动,有盗心的人用木棍或瓦片吓它,想把它赶向森林,但孔雀飞起来后落在村里、内院中或屋顶上,那它还是被守护着。但如果孔雀朝森林方向飞起或走去,而偷盗者并没有“先把它赶进森林再捉”的打算,那么当它连发尖那么一点点离开地面飞起时,或者迈出第二步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为什么?因为孔雀一旦出了村,它站的地方就是它的位置。对于鹧鸪等亦同此判定。

如果布料被风吹起,像铺在地面上安放好一样在空中飞行,迎面飞来时,有人用手抓住它的一端,只要还完全没有扰动它的位置,在阻断它行进时就犯恶作。如果没有让它离开原位而只是摇动它,让它颤动,就犯土喇咤亚。如果让它离开原位,就犯巴拉基格。它的位置界限,应当像对孔雀那样,从六种情况来理解。

如果布料没有捆起来,只抓住一端,另一端就会垂落到地上,这时它有两个位置——手和地面。如果还像原来抓着那样,把它从最初抓取的位置移开,犯土喇咤亚。之后用另一只手或脚把它从地面提起来,犯巴拉基格。或者先把它从地面提起,犯土喇咤亚;然后再让它离开手所抓持的位置,犯巴拉基格。又或者不松开手,直接把手垂下去让布料着地,再用同一只手把它提起来,犯巴拉基格。对于卷起来的布料,也是同样的判定。

有人正在切割黄金或纯金,比如给人们做项链等装饰品的工匠切割金条时,切下的金块掉落下来。如果比丘以偷盗的心,用手去接从空中飞来的那块金子,单单接住就已经构成偷盗的判定点。如果他把手从接住的地方移开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金块落在衣服上,他用手拾起来,犯巴拉基格;如果不拾起来就直接走开,走到第二步时犯巴拉基格。落在钵里的情况也一样。如果落在头上、脸上或脚上,他用手去拿,犯巴拉基格;如果不拿就直接走开,走到第二步时犯巴拉基格。无论金块落在哪里,就以它落下的那个位置作为判定点,而不是以整个身体或衣钵作为判定点。

《空中物论》终

《高处物论》

9797. 对于放置在床、椅等上面的物品,不管是有覆盖的还是没有覆盖的,只要以偷盗的心去触摸,就犯恶作。而对于放置在床、椅上的物品,这里的判定应当依照“陆地事”中所说的方法来理解。不过这里有一个差别:如果绑在床柱上的布单铺在床或椅上,中间没有碰到床面,只碰到床脚,那就应当以床脚作为基准位置。因为只要越过床脚上方所接触的位置,哪怕只超过一点点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是连床带椅一起搬走,那就应当以床脚、椅脚所安立的位置作为基准来理解。

所谓“衣竿”,是指为了放置衣物而绑好立起来的竿子,或者木棍。在那里,把衣收拢后,从一端绕过另一端做成环状放着的衣,以它安立之处所接触的地方为“处”,不是整根衣竿都算。所以,以盗心抓住那个环状处拉拽时,从衣在竿上安立的那一端,到另一端衣所接触竿的位置,只要拉过一指或两指宽,就犯巴拉基格。抓住衣端拉拽的,也是同样的判定。如果在衣竿上向左或向右移动,当左端超过右端所在的位置,或右端超过左端所在的位置,只要移动十指或十二指宽,就犯巴拉基格。向上提起时,只要提起像头发尖那么一点点,就犯巴拉基格。对于用绳子绑好放着的衣,不管有没有碰到衣竿,解开它时犯土喇咤亚;解开的那一刻就犯巴拉基格。因为一旦解开,就算作“从处上离开了”。对于缠在竿上放着的衣,把它解下来时犯土喇咤亚;刚解下来就犯巴拉基格。对于做成环状放着的衣,如果切断环、或者解开环、或者从一端竿头解下取出,犯土喇咤亚;刚切断、刚解开、刚取出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不那样做,只是在衣竿上这里那里移动,那还算是守护着的。因为对于环状放置的衣来说,整根衣竿都是它的“处”。为什么?因为在那里有滑动的性质。可是,当用手把它拿起来悬在空中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对于展开来放着的衣,以它安立之处所接触的地方为“处”。在那里收拢后放着的,按前面所说的方式来判断。至于有一端触地而放着的衣,它的“处”有两个:衣竿上的安立处和地上的安立处。在那里,对于一端触地放着的未绑缚的布,应按前面所说的方式来判断。对于衣绳,也是同样的判断。

如果是挂在钩子上的物品,比如药罐或药袋,放上去的时候没有碰到墙也没有碰到地,那么当人摩擦悬挂物、把它取出来时,只要它一离开钩尖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悬挂物是绑在挂钩上的,抓住底部把它提起来悬在空中,即使还没离开钩尖,也犯巴拉基格。如果物品靠着墙,先从钩尖取出来,犯土喇咤亚;之后再让它离开墙,犯巴拉基格。如果先让它离开墙,再从钩上取出来,道理也一样。但是,如果物品太重取不出来,自己把它靠到墙上之后再从钩上取下来,那么即使后来没有让它离开墙,只要它一离开钩尖,就犯巴拉基格。因为自己造作的位置,并不算真正的位置。如果物品是碰着地放着的,那就只有两个位置。这里的判定应按照前面所说的来。如果物品是装进网袋后挂着的,那么无论从网袋里取出来,还是连着网袋一起从钩上取下来,都犯巴拉基格。这里也应当依照靠墙、触地等情形来理解位置的差别。

墙钉,是指竖直钉进墙里的,或者本来就在那里长出来的;而象钩则是弯着钉进去的。把东西挂在这些上面放置,应当按前面讲钩子的方式来判定。如果东西架在两根或三根依次并排立着的桩上,有人抓住矛或叉的尖端或根部往上提、往外拽,只要超出了每一根桩各自被触碰的范围,就犯巴拉基格。因为对它们来说,被触碰的范围就是它们各自的位置,并不像所有的墙钉或象钩那样。如果面朝墙壁站着,从中间抓住往外拽,当一端超出所触范围、另一端也超出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从对面推也一样。用手抓住竖直往上提,哪怕只让离地一根头发丝那么点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东西靠着墙放着,拽的时候蹭着墙,当尖端超出根部所触的范围,或者根部超出尖端所触的范围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面朝墙壁站着拽,当一端超出所触范围而到另一端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竖直往上提,哪怕只让离地一根头发丝那么点,也犯巴拉基格。

挂在树上,是指把东西挂到多罗树等树上设置的钩子之类上面,判定方法应按照前面讲钩子时所说的来理解。至于摇动树上自然长出的多罗果串,则犯土喇咤亚。如果某个果实里装满的东西达到巴拉基格的量,那么当它从系缚中解脱的那一刻,就犯巴拉基格。砍断果串,犯巴拉基格。用末端把叶腋处抬起来放置,会得到两个位置——放置的位置和茎柄的位置;对此应按照前面所说的方法来判定。如果有人因为害怕“刚一砍断就会发出声音”,而自己用末端先抬起叶腋再砍断,那么在砍断的当下就犯巴拉基格。因为自己造作的地方,并不是物品所在的位置。一切树上的花和果,都应按照这个方法来判断。

关于“持钵者”这一条:这里不管是树托、环托、棒托,还是篮子之类任何用来放钵的东西,都算作钵托。钵放在上面时,被钵碰到的那块空间就是它的“处”。其中对树托来说,处的界定有五种情况。抓住放在上面的钵的口沿,向四个方向中任何一个方向拉,当一端越过所碰触的空间范围到达另一端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向上提起哪怕只有一根头发那么一点,也犯巴拉基格。连同钵托一起拿走,也同样按这个标准判定。

《高处物论》终

《水中物论》

9898. 关于“水中处”——所谓“放在水里”,是指因为害怕国王等人,把不会被水损坏的铜器、铁器之类妥善盖好后,放进池塘等不流动的水里。只有它安放的那一处才算“处”,并不是整片水域都算。如果在水不深的地方一步步走过去,每迈一步就犯一次恶作罪。如果在深水里用手或脚划动,每挥一次手、每踏一次脚,每一次动作都犯一次恶作罪。为了取水罐而潜入水中又浮上来,也用同样的判定方法。不过,如果中途看见水蛇或凶鱼,因为害怕而逃走,那就无犯。至于触摸等情况,应当依照前面在地面水罐处所讲的方法来判定。但这里有一点不同:那里是挖开地面再拖出来,这里是陷在泥里。这样,处所的界定共有六种方式。

在青莲花等花中,如果某朵花里装满了物品,那么这朵花被切断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在这里,对于青莲花一类,只要哪怕一侧的纤维还没断,它就仍然受到保护。但对于红莲花一类,花茎被切断后,即使里面的纤维没断,也不再受到保护。如果是物主砍下来放着的青莲花等,当那朵装满物品的花被拔起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是捆成手束的花,当那束装满物品的花被拔起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是捆成担的花,用六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让那担花离开原处,就按照地面水罐那段所说的方法,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是长茎的青莲花等,把花或茎编成花鬘,铺草在水面的绳索上放着或绑着,那么这些花移动的界限要按六种方式来理解:纵向以花顶端和茎末端为界,横向以周边为界,下方以安立之处为界,上方以覆盖在其上的物体背面为界。

如果有人摇动水面,让放在水面上的花束随着水动起来、掀起波纹,哪怕只让它从原来的位置移动一根头发尖那么一点点,也犯巴拉基格。不过,如果他心里想“我要在这里拿它”,那么在花还没到那个位置之前,它还是受保护的;等花到了那个位置再取走,就犯巴拉基格。对于完全高出水面的花,整个有水的范围都算它的处所;如果把花连茎拔起来、直直往上抽,当茎的末端超出水面一根头发尖那么一点点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抓住花,把它拨到一边再拖着拔起来,那么有水的范围就不算它的处所,在拔起来的那一刻就犯巴拉基格。把捆成束的花系好,放在水中、树上或灌木上,如果不解开系绳就把它从这里移到那里,犯土喇咤亚;系绳刚一解开,就犯巴拉基格。先解开系绳,然后再拿走——关于这里处所范围的界定有六种方式,这两点在《大义释》等书中都有说到。对于想连莲株一起取走莲池里的花的人,应当根据花茎和叶茎所接触的水域,来理解上方和横向的处所范围。然而,如果他不拔起莲株,只是把花或叶子朝自己这边拉,犯土喇咤亚;在拔起来的那一刻,就犯巴拉基格。

把花和叶的茎从原处拔起之前,先拔起整株莲花,犯土喇咤亚。之后,当花和叶的茎已经离开原位时,犯巴拉基格。不过,对于已经被拔起的莲花,摘取它的花时,应当先估定物品的价值再处理。对于放在外面、堆成一堆、扎成一束、捆成一担的花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拔起足以构成一件物品的藕或藕茎,犯巴拉基格。这里应当根据泥土中被触碰到的范围来界定“处”。拔起它们时,即使细根还没断,仍然算受到保护。藕节上长出的叶或花,也受到保护,这在《大注》中就是这样说的。不过,藕节上的刺,就像青春期的人脸上的痘痘一样,因为不长,所以不受保护。其余的情况和青莲花等所说的相同。

对于有主人的鱼和龟来说,在池塘等地方,整个水域都是有主物所在之处。所以,如果有人在有主人养护的地方,用钓钩、渔网、鱼笼或者手去抓有主人的鱼,当那条鱼已经足够构成一件物品时,只要把它从水里提起哪怕只有一根头发尖那么一点点,就犯巴拉基格。有些鱼在被抓的时候四处乱窜,或者跳到空中,或者落到岸上;就算抓的是停在空中的鱼或落在岸上的鱼,也一样犯巴拉基格。对于爬出外面觅食的龟,抓它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但如果把在水中的鱼龟从水中取出,就犯巴拉基格。

不过,在各个地区,人们依靠共用的那座大湖的排水口,挖一条也是共用的、像小河一样的引水渠。然后从那里引出小支渠,又在支渠末端各自挖坑,供自己引水用。当他们需要用水时,就把坑、小支渠和引水渠疏通,打开排水口。于是鱼随着水游出来,逐渐进入那些坑里住下。对于湖里和引水渠里的鱼,有人捕捉时,他们不加阻止。但对于进入各自的小支渠和水坑里的鱼,他们不允许别人捕捉,会加以阻止。在那里,如果有人捕捉湖里、排水口或引水渠里的鱼,不应按偷盗来处罚。但如果捕捉进入小支渠或水坑里的鱼,就要按所捕之鱼的价值来处罚。如果那条正被捕捉的鱼从那里跳向空中,或落到岸上,那么捕捉停在空中或岸上、已经脱离水中的鱼,不算偷盗。为什么?因为主人们的所有权只及于停留在自己占有范围内的鱼。那里就是这样约定的。对于龟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如果被捉的鱼从小水坑爬进小支渠,在那里捉它,仍然算偷盗。但如果它从小支渠爬进引水渠,再从那里爬进湖里,捉它就不算偷盗。如果有人从小水坑用饭粒引诱鱼,让它爬上支渠后再捉,那就是偷盗。但如果从那里引诱它爬上引水渠后再捉,就不算偷盗。有些人从某个共有水域把鱼带来,放进后面自己挖的水坑里养着,每天杀两三条来加菜。这样的鱼,不管它在水里、空中还是岸上,无论在哪儿捉,都算偷盗。龟也是一样的道理。

夏天河水断流时,水会积在某个低洼处。人们为了毒鱼,把醉鱼果之类的毒物投进去,然后离开。鱼吃了那些东西就死了,翻着肚皮浮在水面上。有人到了那里,心想“趁主人还没来,我先把这些鱼拿走”,于是就拿走,这要按鱼的价值来判罚。如果他是把它当成粪扫衣想而拿,就不算不与取;但如果是叫人替自己拿,就要赔偿物品的价钱。投了鱼毒之后离开的人,会带着容器回来,装满鱼再走。只要他们还想着“我们还会再来”,那些鱼就仍然是有主的。可是当他们觉得“够了,不要了”,毫无留恋地离开,从那时起,以偷盗心去拿的人就犯恶作。若是粪扫衣想的人去拿,则无犯。对鱼和龟是这样判,对一切水生生物也应当这样判。

《水中物论》终

《舟中物论》

9999. 关于船的部分,先说明船是什么:“所谓船,就是用来渡水的东西。”所以在这里,哪怕只是染布用的槽、竹筏,也应当理解为“船”。不过在结界时,固定的船——不管是凿出来的,还是用木板拼起来的——最低限度必须能载三个人才行。但在这里,即使只能载一个人,也叫作“船”。放在船上的东西,指任何与根相连或不与根相连的物品;它被偷盗的特征,应当按陆地物品中说的方式来了知。至于“我要偷船”等,其中第二次寻找、前往、触摸、摇动,都跟前面说的一样。关于“解开系缚”:如果船在系缚刚解开时不会离开原位,那么在系缚还没解开之前,犯恶作;一旦解开,就犯土喇咤亚甚至巴拉基格,后面会说明。其余跟前面说的一样。以上就是对圣典文的解释。

那么,这里有一个不属于圣典的判释:对于系在急流中停住的船,只有系缚处这一个位置;一旦从那里解开,就犯巴拉基格。这里的道理和前面说的一样。至于漂失的船,它漂到哪里、停在哪片水域,那片水域就是它的位置。因此,如果有人把它向上抬,或向下沉,或向四个方向移动,只要超出所触的范围,就犯巴拉基格。在静水中,对于没有系缚、随自己状态停住的船,如果有人向前、向后、向左、向右拖拽,当一端超出所触的范围,而另一端仍在水里停住时,只要超出就犯巴拉基格。当船从水中被抬起哪怕发尖那么一点,下方船底所触的范围,只要超出船口边缘,就犯巴拉基格。对于系在岸边、停在静水中的船,有系缚处和停住处两个位置。如果先解开系缚,犯土喇咤亚;之后又以六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使它离开位置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先使它离开位置,之后再解开系缚,也同样是这个道理。对于拖上岸后翻正放着的船,所触的范围就是它的位置。应当知道,这种船的位置范围有五种判定方式。

把船翻过来扣着放的时候,船口边缘所接触到的范围就是它的位置。对这艘船,也要先按五种方式弄清楚位置的范围,然后从任何一处把所触范围向上超出哪怕一根头发尖那么一点点,就应知道犯巴拉基格。在陆地上把船拖上去之后,放在两根木垫块上面,这时木垫块所接触的范围就是它的位置。所以在这里,应当依照前面说过的方法,像对待铺开绑在床脚顶端的布、以及插在象牙桩上的矛那样来判定。

如果是用绳索拴住的船,不先解开那根六十或七十寻长的绳子就直接拖拽,

把船拖上陆地,和绳索一起放在地上时,并不是只有船身碰到的那一点地方才算“处所”。应当这样理解:从绳索末端开始,一直到船在陆地上停稳处的最后边缘,这是纵向的长度;横向则是以船和绳索在陆地上停稳处的边界为准,这个范围就是“处所”。如果人把船纵向或横向拖拽,当一端已经离开了原来接触的地方,另一端也离开了在陆地上停稳的位置,哪怕只是把船和绳索一起向上提离地面一根头发丝那么一点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有人登上停在渡口的船,以盗心用桨或篙把船撑走,犯巴拉基格。但如果他撑开伞,或者用脚踩、用手提起衣袍,像张帆一样兜风,而强风吹来把船带走了,船是被风带走的,这个人就没有偷盗的行为。他有动作,但这个动作不是让船离开原处的动作。不过,如果船正这样行进时,他打断船原本的自然行程,把船带到别的方向去,那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船自己到了某个村落渡口,他并没有让船离开原处,就把它卖掉然后离开,那也没有偷盗,但应当赔偿所取之物的价值。

《舟中物论》终

《车中物论》

100在“车乘”这一项里,先说明什么是车乘,所以说了“所谓车乘,就是轿子”等话。其中,上面有像亭子一样的木板顶盖、或者用布幔整个盖住做成的,就是轿子。两边装上金、银等做的椽子,做成像金翅鸟翅膀那样形状的,是敞篷车。战车和货车则不用多说,大家都清楚。在这些车乘当中,不管放在哪里,不管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东西,只要是以堆叠等方式放着的货物,如果有人起了盗心,把它从原处挪走,就应该知道,跟前面讲船和陆地时所说的一样,犯巴拉基格。

不过这里有个差别:如果车上的米等货物是用箱子装着的,偷的人即使没有把箱子提起来,只要把箱子取走、破坏了米等货物原本连成一体的状态,就犯巴拉基格。在陆地等其他情形中,这个道理也同样适用。至于“我要偷车”等情形,第二次寻找等步骤,和前面所说的一样。关于“使其离开原处”,这里说:双牛拉的车,两头牛共八只脚,加上两个车轮,一共是十个位置。如果以偷盗的心坐在车辕上赶牛,牛抬起脚的时候,犯土喇咤亚;而当车轮从着地处移开哪怕一根头发尖那么一点点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牛知道“这个人不是我们的主人”,于是甩掉车轭,或者站着不动,或者挣扎着不肯走,那么车暂时还受到保护。如果再把牛调正,套上车轭,牢牢系好,用刺棒打牛驱赶,那么和前面说的一样:牛抬脚时犯土喇咤亚,车轮移开时犯巴拉基格。

即使是在泥泞的路上,一个车轮陷在泥里,另一个车轮被牛拉着转动前进,因为一个车轮还停着,这时还不算偷盗。但如果把牛重新调正后驱赶,当停住的车轮超出所触之处哪怕一个发尖那么一点,就犯巴拉基格。四牛所驾的车有十八个位置,八牛所驾的车有三十四个位置——应当用这个方法来了知各种驾车的不同位置。

如果是未套牛的车,在车辕处以一根支撑木、后方以两根辅助支撑木撑住而放着,那么按三根支撑木和轮子来算,有五个支点。如果车辕处的支撑木在下方已经加工妥当,就有六个支点。如果后面没有支撑,只靠车辕处的支撑木撑着,那么按支撑木来算,有三个或四个支点。靠车辕放在木板或木头上面的,有三个支点。放在地面上也是这样。把那个车辕拖走或抬起来,使它前后支点移动的,犯土喇咤亚。轮子所立之处只要移动超过一根发尖那么一点,就犯巴拉基格。把轮子卸下来,用两个轴端架在木头上,有两个支点。拖它或抬它时,如果越过了所接触的位置,就犯巴拉基格。放在地面上时,靠车辕和四根轴柱立住,有五个支点。抓住车辕拖的时候,如果轴柱的后端越过了前端,就犯巴拉基格。抓住轴柱拖的时候,如果轴柱的前端越过了后端,就犯巴拉基格。抓住侧面拖的时候,只要轴柱横向越过了所立之处,就犯巴拉基格。抓住中间抬起来的时候,只要离开地面一根发尖那么一点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没有轴柱桩,而是把臂做成平的,在中间穿孔,把轴端插进去,那么它下面整个面都接触地面而停住。在这里,应当知道,按四方和上方越过所触位置来算,都犯巴拉基格。轮子以轮毂放在地面上,只有一个支点,它的界限有五种情况。以轮辋侧面和轮毂同时触地而停住的,有两个支点。把轮辋翘起的部分用脚踩下去,使它接触地面,然后抓住辐条或轮辋抬起来,这时自己所造成的位置就不算支点,所以即使它还停在那里,只要其余位置移动了哪怕一点点,就犯巴拉基格。

依靠墙壁放置的轮子也有两个支点。其中,先让轮子离开墙壁的,犯土喇咤亚;之后哪怕只离开地面一发尖那么一点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先让轮子离开地面,而靠墙的支点没有动摇,也是同样的判定。如果抓住辐条往下拖,使触墙而住的位置上缘越过下缘,就犯巴拉基格。在道路上行驶的车,车主因为某件事下车离开了道路,这时另一个比丘迎面走来,看见无人看护,心想“我要偷这辆车”就上了车,在他还没动手之前,牛自己拉着车走了,这不算偷盗。其余情况和船的那段说法相似。

《车中物论》终

《担中物论》

101从这以后,就是“负担”本身了。它按头负担等分成四种来说明。其中,为了不把头负担等搞混,应当了解头和身体其他部位的界限。先说头的下界:前喉处是喉窝,后颈处有些人有发旋,有些人头发向后颈两侧往下长,这叫耳鬓。耳鬓以下就是下界,以上是头。在这个范围里的负担,就叫头负担。

从两侧耳尖以下、从肘部以上,从后颈发旋和喉窝以下,从后背中脊和胸口心窝以上,这个范围就是肩。处在这个范围内的负担,就叫肩负担。

从后背中脊和心窝以下,一直到脚趾尖,这是腰的范围。在这个范围内遍及全身而存在的负担,就叫腰负担。

从肘部开始,一直往下到手指甲尖,这一段是悬挂物的范围。在这个范围内所置的负担,就叫作悬挂负担。

现在讲“头戴货物”等情形,这里有一个之前没讲过的判定标准:如果比丘没有受物主吩咐“拿上这个,送到那里去”,而是自己主动说“把这个给我吧,我帮你们搬东西”,然后用头顶着他们的货物走,一旦以偷盗的心去碰那件货物,就犯恶作。如果始终没有超出前面所说的头部界限,只是在原地来回挪动或前后推拉,就犯土喇咤亚。一旦把货物从头顶移到肩上,即使物主心里想“让他搬吧”,但因为并没有得到他们的吩咐,所以犯巴拉基格。即使没有移放到肩上,只要让货物离开头顶哪怕一根头发尖那么一点距离,也是巴拉基格。至于双担——一个担子在头上、一个在背上,那就根据两个位置分别来判定。不过,这里这段开示只是针对纯粹头戴货物等情况来说的。凡是头戴货物中所说的判定,在肩扛货物等情形中也同样适用。

这里说“手中负担”:因为是用手拿着的,所以悬挂着的东西就被称为“手中负担”。

这个人最初即使是从地上拿起来,或者以清净心用头顶等方式搬运,也只算作“手上的负担”。如果以盗心看到像那样的放置处,然后在把它放到地上或灌木丛等处时,只要它从手中脱离,就犯巴拉基格。关于“从地上拿取”:这里说的是,那些货物中不管哪一种,如果先前以清净心为了吃早饭等原因把它放在地上,后来又生起盗心,把它抬起来哪怕只有一根头发尖那么高,也犯巴拉基格。

《担中物论》终

《园中物论》

102102. 关于园地,先说明园地:“所谓园地,就是花圃、果园。”其中,种雨季花等的叫花圃,种芒果等果实的叫果园。对放在园地里的东西,用四种方式判定,和在地面等处所说的方法一样。

在这类生长的产物中,所谓“根”,就是香根草、岩兰草等任何根。如果拔取,或者拿取已经拔起的根,只要用这根让物品达到构成戒律的程度,拿了就犯巴拉基格。块茎也算在根里面。在这里,拔取的时候哪怕只差一点点没拔断,也只是土喇咤亚。这方面的判定,应当依照bhisa那段所说的方法来理解。所谓“皮”,就是任何可以用来做药或者做染料的树皮。如果剥取,或者拿取已经剥下的皮,按照根那段所说的方法,犯巴拉基格。所谓“花”,就是雨季花、茉莉花等任何花。如果摘取,或者拿取已经摘下的花,按照青莲花、红莲花那段所说的方法,犯巴拉基格。因为花也靠没有断的花梗或者绑扎来守护。不过有些花梗里面有针状的东西,那就不算守护。所谓“果”,就是芒果、棕榈果等任何果实。如果从树上拿,判定已经在讲“附着在树上”的那段里说过了。如果先摘下来放好,那就归入地面等处这一类来处理。

“侵占园地”:如果谎称“这是我的”而去侵占别人的东西,因为这是不与取的加行,所以犯恶作。“令所有者生疑”:由于精通裁决,或者因为依仗强者、有靠山等,而让园主产生疑惑。怎么产生呢?园主看到那人这样热衷于裁决,就心想:“我能不能把这个园地弄回自己手里?还是不能?”他这样生起的疑惑,就是由那人引起的,因此犯土喇咤亚。

“放弃所有权”:如果物主心想“这个人顽固粗暴,说不定连我的性命和梵行都会被他妨碍,我现在已经不需要这座园子了”,于是放弃所有权,这时侵占者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物主自己也已经放弃了所有权,但即使物主已经放弃所有权,侵占者仍然没有放弃,心里想“我要好好压制他,让他见识我的权威,等他顺从之后再还给他”,对应该归还这件事仍然很有干劲,那么暂时还算安全。如果侵占者心想“我已经抢过来了,现在绝不还给他”而放弃所有权,但物主还没有放弃所有权,还在寻找帮手、等待时机,心想“我先找到有羞耻心的僧众,之后再作打算”,对重新拿回来仍然很有干劲,那也暂时还算安全。当侵占者心想“我不给”,物主也想“我拿不回来了”——双方都放弃所有权时,侵占者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侵占之后正在裁决,裁决还没定下来,物主也还没放弃所有权,而侵占者明知自己不是物主,却从那园子里摘取任何花或果,就按所拿物品的价值来处罚。

“行法者”:就是在比丘僧团里或王室中主持裁决的人。“令物主败诉”:意思是向裁决者行贿、引入伪证,使园主败诉。“犯巴拉基格”:不只是他本人,凡是为了帮他达成目的而故意去做的伪裁决者、伪证人,这一切人都犯巴拉基格。在这里要知道,物主只要放下负担,就算败诉;没有放下负担,就还没有败诉。“行法者败诉”:即使他是依照法、律、师的教导来进行裁决,如果自己导致败诉,他也因为用妄语加害物主这一因缘而犯土喇咤亚。

《园中物论》终

《寺中物论》

103103. 关于“住处”这一义项,也是用四种方式安立,方法同前所说。在这里,关于“侵占”:如果是为了四方僧团而布施给比丘们的精舍、别院或僧园,无论大小,有人去侵占它,侵占不成立,也不能强行夺取。为什么?因为所有人都没有放弃责任。这里并不是所有四方比丘都放弃了责任。但是,如果侵占的是属于某类诵长部者等的团体或某个人的所有物,然后夺取,那就能让他们放弃责任。因此,在那里应按照园地部分所说的方法来了知判定。

《寺中物论》终

《田中物论》

104104. 关于田地,先说明什么是田地:“所谓田地,就是生长早熟谷物或晚熟谷物的地方。”其中,早熟谷物指稻等七种谷物;晚熟谷物指绿豆、黑豆等;甘蔗田等也包括在这里。这里同样以四种情况来判定,方法如前所说。但在田间,如果压折稻穗等,或用手一根一根折断,或用镰刀割取,或把许多株连根拔起而拿取,当以种子、穗、一把或绿豆、黑豆等果实使物品价值满足时,在结缚解开的那一刻,就犯巴拉基格。不过,未被折断的茎、纤维或皮壳,即使是少许,也仍然受到保护。

稻秆虽然长,只要谷穗的茎秆还没有从稻管里露出来,就仍然算在守护范围内。如果茎秆从稻管底部露出哪怕发尖那么一点点,就要按物品价值来判罚。不过,如果是用镰刀割下来拿在手里,即使下方已经割断,只要穗头还缠在一起,就仍然算在守护范围内。可是,一旦解开缠结,拿起来哪怕发尖那么一点点,如果物品价值够得上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主人割下来放好之后,不管带不带糠壳,只要拿起来,当所拿的东西价值够得上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他心里盘算:“我要把它碾一碾、扬一扬,只取里面的精实”,这时候仍然算在守护范围内。在碾磨、扬簸的过程中,即使把它从原来的位置挪开,也不犯巴拉基格;直到后来把谷物装进容器时,才犯巴拉基格。这里的追诉方式,和前面所说的一样。

在木桩、移界等事情上,所谓土地是无价的。所以,如果只用一根木桩,就把哪怕只有发尖那么一点大的土地——不管主人看见还是没看见——变成自己的,那么当那根木桩被移动、不管有没有刻名去掉,只要一移过去,他就犯巴拉基格,和他同一心意的人也都犯巴拉基格。如果要用两根木桩才能取得,第一根木桩犯土喇咤亚,第二根犯巴拉基格。如果要用三根才能取得,第一根犯恶作,第二根犯土喇咤亚,第三根犯巴拉基格。用很多根时也一样,最后两根除外,前面那些都犯恶作;最后两根中,一根犯土喇咤亚,另一根犯巴拉基格。而且这一切都要以主人放弃所有权为前提。所有情形都是这样。

有人想把绳子说成“这是我的”,就拉绳子或者扔棍子,犯恶作。如果他想“我现在要用两次动作把它变成我自己的”,那么这两次动作里,第一次犯土喇咤亚,第二次犯巴拉基格。

想用篱笆把别人的田地圈起来占为己有而埋木桩,每做一个动作就犯一次恶作。最后一根桩还没埋下时犯土喇咤亚,那根桩埋下时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光靠木桩还做不到,要借助枝条围起来才能占为己有,那么砍下枝条时也是同样的道理。像这样,无论用什么方式围起来能占为己有,在每一个地方的最初动作都犯恶作。到最后两个动作时,应知前一个犯土喇咤亚,后一个犯巴拉基格。

或者田界:想要让别人知道别人的田地“这是我的”,而把自己的田地边界……

就像田埂越过别人的田地那样,他把它移过去;或者用泥土等把它加宽扩大;或者把原本没有的田埂设立起来——前面的这些做法犯恶作。最后两种做法中,一种犯土喇咤亚,另一种犯巴拉基格。

《田中物论》终

《宅地中物论》

105105. 关于地基,先说明地基是什么:所谓地基,就是“园林地基、精舍地基”。其中,不播种子,也不种树苗,只是把土地平整好,不管有没有用三种围墙中的某一种围起来,只要是为了花园等用途而留出的地块,就叫园林地基。同样道理,为了某一座精舍、经行处、住所等用途而留出的地块,就叫精舍地基。即使某个地方以前是园林或精舍,后来毁坏了,只剩下土地,不再发挥园林或精舍的作用,它也仍然归入园林地基或精舍地基的范围内。这里的判定标准,和田地基那里所说的一样。

《宅地中物论》终

106关于村落的部分,该说的已经说过了。

《林野中物论》

107107. 关于林野:先说明林野,说道:“所谓林野,就是人们所占有、执持的地方,那就是林野。”在这里,林野有被人们占有的,也有没被占有的;但这里指的是那种被占有、有守护,不付钱就不能拿取柴木、藤蔓等物的林野。所以先说了“人们所占有、执持的地方”,然后又说“林野”。这样表达的意思是:“被占有”并不是林野的特征。而是以林野本身的特征成为林野,并且被人们所占有,在这个意义上就是林野。这里的判定和关于园地等的说明是一样的。

在这类林中,即使只是砍断一棵贵重的大树,也犯巴拉基格。关于“或藤蔓”这一句:在这里,藤条和藤蔓都算藤蔓。其中,无论藤条还是藤蔓,如果很长,穿透或缠绕大树和灌木生长,那么只砍断根部不构成偷盗,只砍断顶端也不构成偷盗;但当根部和顶端都被砍断时,就构成偷盗。如果它是缠绕着树站住的,那么把它从树上解开的那一刻,就构成偷盗。

关于“茅草等”这一句:这里不管是茅草还是树叶,全都被“茅草”这个说法涵盖在内。如果是为了盖房子等用途,无论是拿别人割好的,还是自己割了再拿,都要按物品的价值来判罚。不只是茅草和树叶,其他像树皮、藤蔓之类的东西,只要主人还执著不放,拿的人都要按物品价值来判罚。已经砍下来削好放在那里的半干树木,也不能拿。但如果一棵树的树梢和树根都已经被砍断,树枝也已经朽烂,树皮也剥落了,那就可以当作“主人已经丢弃”来拿。即使树上刻有标记,当标记被树皮包住看不见时,也可以拿。为了盖房子等用途砍了树,等房子建好、已经有人住进去之后,那些木材在树林里被雨水和日晒弄坏了,看到这种木材,也可以当作“已经被丢弃”来拿。为什么?因为森林的主人已经对这些木材没有支配权了。那些向森林主人布施之后才砍下来的木材,支配权属于布施的人,而他们已经把这些木材丢弃了,对他们来说已经不再执著。

如果一位比丘事先把该给守林人的东西给了他们,然后进入森林,让人砍取他想要的树,那么他即使没有去守林人的哨所,也可以走他喜欢走的路。如果他进去时没有给东西,心里想“出来时我再给”,让人砍了树,出来时把该给守林人的东西给了他们再走,这也是可以的。如果他心里想着“我会给的”就离开了,当被要求“请给吧”时,回答说“我会给的”,那么在被要求时就必须给。如果有人自己出钱说“请让比丘通行”,那么他既然已经得到了许可,就可以通行。但如果有个有权势的人不给钱,只是阻止说“不要向比丘们收取份额”,而守林人又说“我们如果不向比丘和苦行者收取份额,又从哪里得到收入呢?尊者,请给吧”,那就必须给。

如果守林人正在睡觉、沉迷玩乐,或者去了别的地方,有人来到后喊“守林人在哪里”,没看到人就走了,这要赔偿物品。如果有人到了守护地点,却因为专注业处等事、或者心不在焉、失念而走过了界限,也一样要赔偿物品。如果有人到了那个地方,这时有盗贼、大象、猛兽或大暴雨出现,他为了赶快逃离这些危险而匆忙越过那个地方,暂时还算安全,但仍然要赔偿物品。不过,森林里的这个守护地点比偷税关卡还要严重。偷税关卡的话,只要没有进入它的范围,从远处绕过去,只犯恶作;但这个地方,如果以偷盗的心绕过去,即使从空中飞过,也犯巴拉基格。所以,在这里应当不放逸。

《林野中物论》终

水论

108关于水:所谓“容器中的水”,是指在缺水的时候,把水存放在水缸等容器里。水放在哪个容器里,如果有人把那个容器拉开,或者在容器上打个洞,或者在水池、湖泊等地方把自己的容器伸进去取水,就按照前面讲酥油等物时所说的方法来判定。

破坏堤坝时,如果连同那里生长的草木一起破坏,因为属于不与取的加行,犯恶作。而且每打一下都各犯一次。站在堤内面朝外破坏的,按外部来判;站在堤外面朝内破坏的,按内部来判;把内外都破坏后,留下中间再破坏的,按中间来判。把堤坝弄弱之后,自己呼唤牛来,或让村里的孩子去呼唤,牛来了用蹄破坏堤坝,堤坝就因此被破坏。把堤坝弄弱之后,把牛赶进水里,或让村里的孩子把牛赶进水里,牛激起的水波冲破堤坝流出去。对村里的孩子说“你们在水里玩吧”,或者孩子玩耍时吓唬他们,他们激起的水波也会冲破堤坝流出去。砍伐水里长着的树,或让别人砍,树倒下时激起的水波也会冲破堤坝流出去,堤坝就因此被破坏。把堤坝弄弱之后,为了保护湖泊,堵住从湖泊排出的水或排水管,或者为了把流往别处的水引到这里来而筑坝,或者把水渠修直,或者破坏自己在上游的湖泊,溢出的水冲走堤坝,堤坝就因此被破坏。在所有情况下,都应按流出水的价值,以相应的偷盗罪来判。

打开排水管把水排出去的人,道理也是一样。不过,如果堤坝被弄得不够牢固,牛自己跑过来,或者被没人指使的村里小孩赶过来,用蹄子踩坏了堤坝;或者牛自己下了水,或者被没人指使的村里小孩赶进水里,激起了波浪;或者村里小孩自己下水玩耍,激起了波浪;或者水里的树被别人砍倒,倒下时激起了波浪,这些波浪冲破了堤坝;又或者,把堤坝弄得不够牢固之后,堵住了干涸池塘的排水口或排水管,或者在水流向别处的通道上筑起堤坝,或者把干涸的水渠修直,后来天一下雨,水冲过来冲破了堤坝——在所有这些情况下,都算应当赔偿物品。

如果有人在旱季把干涸池塘的堤岸一直挖到池底,把它弄坏,后来天一下雨,流过来的水就漏掉了,这要按财物赔偿。即使因此长出了庄稼,他要是连值一足钱那么点价值的东西都不赔给主人,那他就因为抛弃对主人的责任而成了非沙门。

如果是大家共用的池塘,那么池塘里的水,所有人都可以使用。在池塘下方,人们种庄稼,为了守护庄稼,从池塘引出一条大渠,穿过田地中间流过去,这条大渠在常年流水的时候也是大家共用的。然后从大渠再引出小渠,把水引进各自的田里,这些水就不让别人取用。到了旱季,水变少的时候,就按轮次供水;谁轮到供水时得不到水,他的庄稼就会枯死。所以,在别人轮次的时候,其他人不能取水。在这里,如果比丘以偷盗的心,把他人的小渠或田里的水,引进自己或他人的渠里或田里,或者引向森林入口,这就构成偷盗。

如果有人想:“我的用水轮次要很久以后才到,而这庄稼正在枯萎”,于是就在别人的田里……

堵住水流入他人田地的通道,把水引到自己田里,这就是偷盗。不过,如果水还没从池塘流出、还没到别人水渠口的时候,只是把干水渠在各处堵起来,让流过来的水不进入别人的田、只进入自己的田。水还没流出时堵的,算堵得好;水已经流出时堵的,就要赔偿。如果自己走到池塘,亲手打开排水管,把水引到自己田里,那就不算偷盗。为什么?因为田地是依靠池塘才有的。但在《库伦德》等注疏里却说这是偷盗,这跟“依处所、时间、地域”这个判定标准对不上。所以,只有《大注释》里说的才是合理的。

水论终

齿木论

109109. 齿木应该按照园林所属物的裁决方法来裁决。但这里有一个差别:如果有人受雇于僧团,按日、或按半月、或按月轮流拿来齿木,他拿来并切断之后,只要还没有交给比丘僧团,那就还是属于他自己的。所以,以偷盗心拿取的人,要按物品的价值来处罚。而生长在那里的齿木属于重物,如果以偷盗心拿取由比丘僧团守护保管的这类物品,也要按物品的价值来处罚。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属于团体、个人或在家人所有的已切断或未切断的齿木。在那些园林、苑地中生长的齿木,沙弥们按轮次为比丘僧团拿来时,也会为阿阇梨和和尚拿来,那些齿木在切断并交给僧团之前,全都还是属于他们的。所以,以偷盗心拿取那些齿木的人,也要按物品的价值来处罚。但当他们切断后交给僧团,放在齿木台上,说“请比丘僧团随意取用”,从那时起就不算偷盗了。不过规矩应当知道:如果有人每天都到僧团中来,他应当每天只拿一根齿木。如果有人不是每天来,而是住在精舍里,只在闻法或伍波萨他时才出现在堂中,他就应当估量好数量,拿四五根齿木放在自己住处嚼用。那些用完之后,如果齿木台上还有很多,可以再拿来嚼用。但如果他没有估量好数量就拿,自己的还没用完,台上的却已经用光了,那时有些长老可能会说“谁拿的,谁拿回来”,有些则说“让他们嚼吧,沙弥们会再拿来的”,所以为了避免争论,应当估量好数量。拿取本身并没有过失。走在路上时,也可以把一两根放进袋子里带着走。

齿木论终

林木论

110“林主”就是森林之主,这是对森林里最年长的那棵大树的叫法。不过在这里,它指的是所有被人占有的树,比如芒果树、面包果树、菠萝蜜树这类。又或者,在人们种胡椒藤之类的地方,一棵树被砍的时候,哪怕只连着一条树皮、一层韧皮、一块木片或者一点边材,就这样倒在地上,它仍然受到保护。

如果树已经被砍断,却还靠着藤蔓或者旁边树枝的牵连支撑而直直立着,或者正在倒下但还没碰到地面,这种情况下没有豁免,就是盗伐。同样,如果用锯子锯断,却像没断一样照样立着,也适用同样的道理。

如果有人先把树弄得不牢固,之后再摇晃它让它倒下,或者让别人来摇晃;或者在它旁边砍倒另一棵树,让那棵树压到这棵树上,或者让别人来压;或者把猴子赶上去,让猴子爬上这棵树,或者让别人把猴子赶上去;或者把狐蝠放上去,或者让别人放上去——这些都会使那棵树倒下,那就构成对那棵树的偷盗。

如果那棵树是被他弄衰弱之后,另一个人并没有受他指使,却去摇动那棵树,把它弄倒了,

如果被树压到,或者猴子、蝙蝠按自己的习性爬上去,或者别人没受指示就把东西放上去,或者他自己去清理风口,或者强风吹来把树刮倒——这些情况全都要赔偿物品。不过这里说的清理风口,是指在风还没来的时候,用把干涸河床弄直之类的办法来处理,不是别的做法。如果砍劈树木,或者用刀斧敲打,或者放火,或者钉入蛙刺或毒药,因此把树弄死,这些情况也全都要赔偿物品。

《林木论》讲解终

偷取论

111111. 关于夺取者:如果一个人以偷盗的心去碰别人正在拿着的财物,比如看见别人用头顶等方式带着财物走,心想“我要把这东西抢过来”,就快速走过去碰它,到这一步他犯的是恶作。令其动摇,就是做出拉拽推扯的动作,而物主不放手,这时他犯的是土喇咤亚。使物离开原位,就是拉拽之后让东西从物主手中脱落,这时他犯的是巴拉基格。不过,如果物主站起来打他,又把那财物夺回来拿走,那么比丘在第一次拿取的时候就已经犯了巴拉基格。如果从头部、耳朵、脖子或手上割断或解开装饰品而取走,当装饰品从头等部位脱落的那一刻,就犯巴拉基格。但如果是手上的手镯或臂钏,没有把它取下来,只是摩擦上臂或来回推拉,或者把它举到空中,那么它暂时还受到保护。就像树根处衣竿上的手镯一样,不构成巴拉基格。为什么?因为它属于有执受之物。凡是在有执受的部分里,只要还没有从那里取出来,它就仍然在那里。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指环、脚镯、臂钏、腰带等装饰品。

如果有人抢夺别人身上穿的衣服,而对方因为羞耻急忙不肯松手,盗贼从一边拉,对方从另一边拉,这时候衣服还在对方的保护范围内。一旦衣服从对方手中脱离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在拉拽过程中衣服被扯断,其中一部分落到盗贼手里,而这一部分的价值达到一足价,同样犯巴拉基格。 关于“令持货人同行”的情况:如果盗贼心想“我要把持货人和货物一起带走”,就威胁持货人说“从这里走”,持货人因为害怕而朝着盗贼指定的方向迈出一步,盗贼犯土喇咤亚;迈出第二步,犯巴拉基格。 关于“令其放下”的情况:如果盗贼看见持货人手里拿着武器,心生畏惧,想让他放下货物后再夺取,便退到一旁加以恐吓,使他放下,当货物从对方手中脱离的刹那,就犯巴拉基格。

“令其放下,犯恶作”这类说法,是就预谋计划而言的。如果有人令对方把货物放下,心里盘算“我喜欢的那个,我要拿走”,这样计划之后令对方放下,那么他在令对方放下时和触碰时犯恶作,在令货物晃动时犯土喇咤亚。如果让价值一足价的东西离开原位,就犯巴拉基格。此后,即使他后悔而放手,也根本没有沙门身份了。如果有人看见搬货的人经过,就追上去说“站住,站住,把货物放下”,从而令对方放下,那么当货物从那人手中脱离的刹那,他也犯巴拉基格。

如果那人只说“站住,站住”,却不说“放下”;而对方看了他一眼,心想“要是他抓住我,可能连我也会杀掉”,于是因为害怕,把货物扔进隐蔽的地方,心想“我以后再回来拿”,然后就走了——这种情况下,不因为令对方放下货物而犯巴拉基格。但如果他后来回来,以偷盗的心取走货物,在把货物拿起来的那一刻,就犯巴拉基格。 如果他这样想:“在我让他放下的时候,这东西就已经成了我的了”,于是把它当成自己的东西拿走,那么在拿的时候它仍受保护,但他需要赔偿这件物品。如果物主说“还给我”,他却不还,当物主放弃追讨时,他犯巴拉基格。 如果他想“那人已经把这东西丢下走了,现在这是无主物”,于是把它当成粪扫衣来拿,道理也是一样的。 但如果物主只是因为听到“站住,站住”而回头看了一眼,看见了他,就想“现在这东西已经不是我的了”,于是放弃追讨,毫无留恋地丢下东西逃走,那么别人以偷盗的心拿走那东西,在拿起来的时候犯恶作。如果物主让他归还,他就应当归还;如果不还,就犯巴拉基格。为什么呢?因为那东西是因为他的行为才被丢下的——这是大注疏中说的。但在其他注疏中,对此并没有进一步的辨析。按照前面所说的道理,不论是以“这是我的东西”的想法,还是以“这是粪扫衣”的想法拿走,判断标准都是这样。

盗取论终

寄存物的讨论

112112. 关于寄存物——即使故意说谎“我不拿”,因为属于不与取的加行,也是恶作。说“你们在说什么?这既不合我的身份,也不合你们的身份”这类话的,同样只是恶作。如果物主生起疑惑:“我私下把这东西放在他手里,没有别人知道,他到底会不会还给我?”对比丘来说是土喇咤亚。物主看到他的粗暴等表现后,心想“他不会还给我了”,于是放下责任。这时,如果这位比丘在归还这件事上还有劲头,心想“我要让他吃点苦头再还”,那就还算是守护着。即使他在归还方面已经没劲了,但物主在取回方面还有劲,也还是守护着。但如果他在归还方面没劲了,物主也放下责任想“他不会还给我了”,这样双方都放下责任,比丘就犯巴拉基格。即使他嘴上说“我会还”,心里却不想给,在物主放下责任时,也犯巴拉基格。所谓寄存物,是指别人为了保管而放在自己手里的东西。为了把它从没有守护的地方移到有守护的地方而拿走,不犯。即使以盗心把它从原处移开,也不构成偷取。为什么?因为东西是放在他自己手里,但成了物债。以盗心受用的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暂时借用的情况也一样。“行持正法”等,如前所说。以上是圣典注释。

关于圣典之外的判定,这里按照钵的四种分类等,是这样说的:据说有一个比丘,对别人一个很贵重的钵起了贪心,想把它拿走,就仔细记住那个钵放的位置,然后把自己的钵也放在那旁边。他在天快亮的时候过来,让人诵法,然后对正在睡觉的大长老说:“尊者,我向您顶礼。”
“你是谁?”
“尊者,我是外来比丘,想一早就走。我的钵用这样的肩带系着,放在那样的钵袋里,搁在某个地方。尊者,我要是能拿回它就好了。”长老就进去拿了那个钵。就在拿起来的那一刻,这个贼就犯了巴拉基格。如果长老出来问他:“你是谁?怎么在不合适的时候来?”他因为害怕就逃跑,在逃跑的时候就已经犯了巴拉基格。不过长老因为心地清净,所以没有犯。如果长老心想“我要拿那个”,结果拿了另一个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不过,这种情况只适用于拿了另一个完全相似的东西,就像在关于杀人那类教诫的类似事例中一样。但在《库伦德》中说“应该按脚步来处罚”,那是适用于拿了不相似的东西的情况。

他以为那是自己的钵,就拿起来给了他。因为这是物主把钵交给了盗贼,所以不犯巴拉基格;但因为是用不清净的心拿的,所以犯恶作。他以为那是盗贼自己的钵,就拿起了盗贼自己的钵给了他,这里也一样,因为是盗贼自己的东西,所以不犯巴拉基格;但同样因为是用不清净的心拿的,所以还是犯恶作。在所有情况下,长老都无犯。

又有另一位,心里想着“我要把钵偷走”,同样在长老睡觉时向他顶礼。长老问“是谁”,他回答:“尊者,我是生病的比丘,请先给我一个钵,我要到村口去拿药。”长老心想:“这里没有病人,这人肯定是贼。”于是取出自己怨敌比丘的钵,想“让他拿走吧”,就交给了他。就在取钵的当下,两人都犯巴拉基格。如果认定“这是怨敌比丘的钵”,却取了另一个人的钵,道理也一样。但如果认定“这是怨敌的”,而取出贼自己的钵给他,按前面说的,长老犯巴拉基格,贼犯恶作。如果误以为“这是怨敌的”,却拿了自己的钵给他,按前面说的,两人都犯恶作。

有一位大长老对作为侍者的年轻比丘说:“拿上钵和袈裟,我们去某某村乞食。”年轻比丘拿上后,跟在长老身后走着,生起了盗心。如果他把头上的负担移到肩上,不犯巴拉基格。为什么?因为是受命而拿的。但如果他离开道路进入森林,就要按所走的步数来判罪。如果他转身朝寺院方向逃跑,进入寺院后继续走,越过近行地时就犯巴拉基格。或者,他从大长老换下衣的地方朝村子方向逃跑,越过村的近行地时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两人都乞食完毕,不管是已经吃了还是拿了食物,然后出来,长老又对他说:“拿上钵和袈裟,我们回寺院去。”这时,如果他像前面那样以盗心把头上的负担移到肩上,衣钵暂时还在守护中。他进入森林,就要按步数判罪。他转身只朝村子方向逃跑,越过村的近行地时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他先朝寺院方向逃跑,在寺院里站着未坐下,以尚未止息的盗心继续走,越过近行地时就犯巴拉基格。但如果是未经教令而自己拿取的,那么即使只是把头上的负担移到肩上等,也犯巴拉基格。其余情形与前面相同。

如果有人被吩咐说“你去某个精舍,把衣洗好、染好再回来”,他答应“好”,拿了衣就走,那么他在半路上生起盗心,把头上顶的东西移到肩上等等,不犯巴拉基格。如果离开道路,就按走过的步数来判罪。到了那座精舍,住在那里,以盗心受用、把它消耗掉,或者盗贼把它偷走,这不算“取走”,但构成应赔偿的物债。从那里出来返回时,也是同样的判定。

如果有人没有受到长老指示,或者长老作出暗示,而是自己察觉到衣已经脏了,就说:“尊者,请把衣给我;我去某个村子,染色后带回来。”然后拿了衣就走。他在半路上生起盗心,把头上的负担移到肩上等等,就犯巴拉基格。为什么?因为这是未经指示而拿的。即使他离开道路,或者折返回到原来的精舍,或者越过精舍界,也同样按上面所说的道理犯巴拉基格。到了那里,染好色再回来时,如果生起盗心,道理也一样。不过,如果他到了所去之处,或者在途中,或者在精舍,或者回到原来的精舍后,住在一边,没有越过近行界,以盗心使用而把衣穿坏,或者盗贼把衣抢走,或者以任何方式丢失,那就属于赔偿物。如果越过近行界,就犯巴拉基格。

如果长老正在做标记时,有人说:“尊者,请给我,我染好色后带回来。”接着又问:“尊者,我去哪里染色?”长老对他说:“你想去哪里染色,就去那里染。”这种人就叫“已放行的使者”。即使他怀着盗心逃走,也不按不与取来判罪。但是,如果他怀着盗心逃走,或者拿去使用,或者用别的方式毁坏丢失,那就只是应当赔偿物品。比丘把某件资具托人带给另一位比丘,说:“请交给某寺的某位比丘。”当那个人对这件物品生起盗心时,在一切情形下的判定,都和前面所说“去某寺把衣洗了或染了再回来”这种情况相同。

另一位比丘想派一个人去,就做出一个暗示:“谁能拿着东西去呢?”如果其中有一个人说:“尊者,交给我吧,我拿着去。”他拿了就走,当他生起盗心时,在所有情形下的判定,都和前面所说的“尊者,请把衣给我,我去某个村子染好再带回来”那一段相同。长老为了做衣得到布料,寄放在护持者家里。这时他的弟子想拿走那块布,就到那里说:“听说那块布是给长老的,请交给我。”对方相信了他的话,近事男存放的布由近事女拿出来,或近事女存放的布由近事男或其他人拿出来交给他,这就是不与取,犯巴拉基格。但如果长老的护持者们把自己的布存放在那里,心想“我们把这布给长老”。这时他的弟子想拿走那块布,就到那里说:“听说你们想给长老布,请把那块布给我。”他们相信了他的话,说:“尊者,我们本来打算供养后再给,喏,拿去吧。”因为物主已经交给他,所以不犯巴拉基格;但因为是以不清净的心拿走的,犯恶作,而且这属于应当赔偿之物。

一位比丘告诉另一位比丘后,就前往村里,说:“某某人会给我雨安居衣,你把它领来后先放着。”那位比丘说:“好。”他把那人给的那件高价衣,和自己得到的那件低价衣放在一起。那人回来后,不管是否知道自己的高价衣已经被领走,只要这位比丘被他说“把我的雨安居衣给我”,就对他说:“你拿到了那件粗布衣,我的衣可是很贵的,两件都放在某某地方了,你进去拿吧。”那人进去拿了粗布衣,而另一个人拿了另一件,这就构成不与取,犯巴拉基格。或者,他在那比丘的衣上写上自己的名字,在自己的衣上写上那比丘的名字,然后说:“去,念名字后拿走。”这里道理也一样。但如果他把自己和那人所得的衣放在一起,这样说:“你和我所得的这两件衣都放在内室里了,去,挑你想要的拿走吧。”那人因为惭愧,只拿了原住比丘得到的那件粗布衣,这时原住比丘拿剩下那件,就没有犯。客比丘在常住比丘们做衣时,把钵和衣放在旁边,心想“他们会帮我收好”,然后去洗澡或去别处。如果常住比丘们帮他收好,那就好;如果没有收好而丢了,他没有责任。即使他说“尊者,请把这个放好”然后离开,而那些人因为忙自己的事没有注意到,道理也一样。又或者,他们被请求“尊者,请把这个放好”时,回答“我们正忙”而拒绝,他却想“他们一定会放好的”,不当回事就走了,道理也一样。但如果他们被请求或没被请求,却说“我们会放好,你走吧”,那就必须收好。如果没有收好而丢了,他们就有责任。为什么?因为已经接受了。

如果一位比丘担任库管,清晨就把比丘们的钵和衣从楼上搬下来,关上房门,也不通知他们,自己就去远处乞食了。如果那些钵和衣被贼偷走,责任就在他身上。但如果有人被比丘们叫住说:“尊者,请把钵和衣搬下来,该取筹了。”他先问:“人都到齐了吗?”回答:“是的,都到齐了。”他才把钵和衣拿出来放好,锁上库房门,交代说:“你们拿了钵和衣之后,把楼下的门关好再走。”然后才离开。这时,比丘们当中有一个懒惰的比丘,等大家都走了以后,才慢慢揉着眼睛爬起来,去水边洗脸。贼看到这个机会,就偷走了他的钵和衣,这算是偷得干净利落。库管没有责任。

如果有人没通知库房管理员,就把自己的资具放在库房里,后来那资具丢了,管理员没有责任。但如果管理员看到了,认为“这放得不是地方”,就把它收起来另放,那丢了就是管理员的责任。如果放东西的比丘对管理员说:“尊者,我把某某资具放在这里了,请您留意。”管理员回答说“好”并接受了,那丢了就是管理员的责任;或者他虽接受了,却又觉得放得不对,把它挪到别处,那丢了也是管理员的责任。但如果管理员拒绝说“我不知道”,那就没有责任。如果有人是在管理员亲眼看着的时候放的,也没有让管理员答应保管,那丢了就只是丢了。如果管理员把它挪到别处,丢了就是管理员的责任。如果库房看管得很严实,僧团和佛塔的所有资具都放在那里,而管理员又愚笨又无能,打开门去听法或者去干别的事,盗贼趁这个空当偷走多少,全都算管理员的责任。如果管理员从库房出来,在外面经行,或者打开门让身体吹风凉快,或者就在那里坐着修沙门法,或者就在那里坐着忙别的事,或者因为大小便憋不住,而附近正好有方便的地方,他就出去一下,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疏忽大意,盗贼打开门,或者从开着的门进去,或者挖墙打洞进去,凡是因他疏忽而被盗贼拿走的,全都算他的责任。不过他们说,天热的时候打开窗户躺着是可以的。但如果因为大小便憋不住,而附近又没有方便的地方,只好去别处,这属于生病的情况,不算他的责任范围,所以没有责任。

如果有人因为里面太热而难受,把门关好锁好之后走到外面,盗贼抓住他,说“把门打开”,那么第一次和第二次都不该打开,直到第三次才该打开。可是,如果那些盗贼举起斧头之类的东西说:“你要是不开门,我们就把你杀了,再破门把东西拿走。”这时心想:“我死了对僧团和住处都没有好处,住处也会被毁。”那就应该开门。这里也说,因为这不是他能力所及的事,所以他没有责任。如果有个外来的人把钥匙交出去,或者把门打开,盗贼拿走多少东西,全都算在那个人的责任上。如果僧团为了守护库房,装上了针锁和钥匙封印,交给管理员,管理员只是插上门闩就躺下,盗贼打开门拿走东西,那也全是管理员的责任。如果装上了针锁和钥匙封印之后躺下,盗贼来了说“开门”,那就应该按前面说的办法处理。如果这样防护好之后躺下,盗贼破墙、破屋顶,或者挖地道进来拿走东西,管理员没有责任。如果库房里还住着别的长老,门开着的时候,他们各自拿了自己的东西就走,管理员在他们走后没有看好门,如果那里有东西被偷,因为管理员是主管,责任还是管理员的。不过,长老们也应该帮忙。这是这里的规矩。

如果库房管理员说:“你们就站在外面拿你们的资具,不要进来。”而他们当中有一位贪心的大长老,带着沙弥和侍者一起进了库房,又坐又躺,那么丢失多少物品,全都算在他头上。不过,库房管理员应当和其余长老互为帮手。如果库房管理员自己带着贪心的沙弥和侍者,在库房里又坐又躺,那里面丢失了什么,全都算在他头上。所以,库房管理员应当自己住在那里。其余的人则最好住在树下,不要住在库房里。

如果比丘们把资具存放在各自同伙比丘的住处里,资具丢失时,由存放的那个人自己负责;其他同伴比丘则应当帮忙。如果僧团就在库房管理员的住处发放粥饭,而他却去村里托钵,东西丢了也由他自己负责。为了看管多余衣物而住在寺院里的守护者,明明已经能得到粥饭或配给,却还出去托钵,在此期间那里丢了任何东西,全都由他负责。不仅如此,就像库房管理员一样,凡是因为他疏忽而丢失的东西,全都由他负责。

如果精舍很大,去别处守护的人,放在另一处的物品被人拿走,因为不在他的看管范围内,他不用负责。但在这样的精舍里,应该把资具放在中间大家都进出的地方,然后坐在那里守着。或者安排两三个精舍守护人。如果他们已经用心地到处看守,还是有东西丢了,他们不用负责。如果精舍守护人被绑起来,盗贼把要搬走的东西抢走,或者守护人去拦截盗贼来路时,盗贼另走别的路把东西抢走,那也不用他们负责。如果精舍没有给守护人提供粥、饭或配给的食物,那么从他们应得的份额里多留出两三份粥筹,以及够他们吃的饭筹,是可以的。但不应该固定下来,因为人们会后悔,心想:“精舍守护人把我们那份饭给吃了。”所以应该轮流安排。如果同修比丘把筹食带来给他们,那很好;如果不带来,就应该让他们轮值后自己去领。如果精舍守护人已经拿到两三份粥筹、四五份饭筹,却还去托钵乞食,那就跟库房管理员一样,所有丢失的东西都算他的责任。如果僧团没有给精舍守护人提供饭或配给的食物,比丘们就应该自己承担精舍的轮值,各自照顾自己的依止者;轮到值时不能推辞,要像其他比丘那样去做。但是,对于没有同伴的比丘,或者独自一人、又没有同修比丘能带饭来给他的比丘,不应该给他安排这种轮值。

如果是为了经营寺院的日常事务而安排人住在精舍里,那么依靠这份事务生活的人就应该留下来承担。不靠这个生活的人,就不应该让他轮值。如果是为了守护果实而安排比丘住在精舍里,那么他们守护、看管之后,按果实的轮次分来吃。吃这些果实的人就应该留下来承担,不依靠这个生活的人就不应该让他轮值。如果是为了守护住所、床、椅和铺盖而安排人,那么住在寺院里的人就应该留下来承担。但露地住的人或树下住的人,不应该让他轮值。

有一位新学比丘,虽然出家不久,却广学多闻,能为许多人教导法义、解答疑问、阐释巴利经文、说法开示,还能承担僧团的事务。这样的人即使享用利养、住在寺院里,也不应该安排他轮值。他们说:应当知道这是特殊的人才。

对于守护伍波萨他堂和佛像殿的人,则应当每天供给双份的粥饭,每年供给一纳利米、三衣,以及价值十或二十摩沙迦的如法物品。如果他正在领取这些物品时,因为疏忽而在那里丢失了什么,全部由他负责赔偿。但如果是被捆绑后遭到强行抢夺的,就不由他负责。在这种情况下,用佛塔的财物或僧团的财物来守护佛塔的财物,是可以的。用佛塔的财物来守护僧团的财物,则不可以。但如果僧团的财物和佛塔的财物放在一起,那么在守护佛塔财物时,僧团的财物也一并得到了守护,这样是可以的。即使按半月轮值的方式守护伍波萨他堂等地方,如果因为疏忽而丢失了物品,仍然由他负责赔偿。

关于寄存的讨论终

关于税杀者的讨论

113113. “破坏关税”的意思是,在那里破坏关税,所以叫“关税破坏”;这是关税处的别名。因为人们把该交税的物品不交税就带出去时,就是在损害、毁坏国王的关税,所以称为“关税破坏”。“进入其中”,就是进入国王在山谷等处划定界限后设立的关税处。“国王应得之物”,指属于国王的物品;凡是应当向国王缴纳价值五摩沙迦或超过五摩沙迦关税的物品,就是这国王应得之物。也有“国王所爱”的读法,意思相同。“以盗心”,就是生起“我不给国王交关税”的盗心后,触碰那件物品,犯恶作。从放置处拿起来放进袋子里,或者在隐蔽处把它绑在大腿上,犯土喇咤亚。因为关税处已经划定界限,所以不算“移离原处”。当第二只脚越过关税处的界限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

把该物品扔到关税处外面去:他看到国王的差役正在忙别的事,就站在关税处里面,把物品往外扔。如果那物品必定会落到外面,那么它一离开手的刹那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那物品被树或树桩挡住,或者被强风吹起后又落回关税处里面,那就不犯。再拿起来扔出去,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,犯巴拉基格。物品落地后滚动着又进入关税处里面,仍然是巴拉基格。不过在《库伦德疏略》中说:“如果落到外面后停住,再滚动进入,巴拉基格。如果还没停住就直接滚动进入,不犯。”

站在关税处内,用手、脚或棍棒让物品滚动,或者借他人之手让它滚动,如果物品没停下来就滚了出去,犯巴拉基格。站在关税处内,保护着向外走的物品,心想“它会滚出去”或者“别人会让它滚出去”,之后把物品放在关税处内,后来物品自己滚动或被别人滚动而到了外面,仍然受到保护。但如果是以清净心放置的,而物品那样出去了,那就没什么可说的。把两个包裹绑在一起,放在关税处边界上,即使外面那个包裹的关税值一足价,但因为和外包裹绑在一起,内包裹仍然受到保护。但如果翻转过来,把里面那个放到外面,犯巴拉基格。绑在扁担上放置的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但如果没有绑在一起,只是放在扁担末端,犯巴拉基格。

在行驶的车乘上,或在马背等处放置物品时,心想“之后会拿出去”,即使已经拿出去了,也不构成偷盗,也不构成应缴关税之罪。为什么?因为规定是“让进入这里的人缴纳关税”,而这个物品位于关税处之外,也不是他带出去的,所以既不构成应缴关税之罪,也不构成巴拉基格。

车乘等物停放好后,如果那人没有动手,车乘等自己走过去了,即使他有偷盗的心,也不构成不与取。但如果他让人赶着车乘等越过了界限,或者因为大象等受过训练,他站在前面喊“来啊”,一旦越过界限,就犯巴拉基格。在羊毛戒那条里,这种情况是让别人拿走,不算犯;但在这里,就犯巴拉基格。在那里,如果不知情地把东西放进别人的车乘或物品里,让它越过三由旬,那些东西就变成尼萨耆亚。在这里,则不算犯。

在关税处,必须交了关税才能过去。有一个人心里盘算:“如果他们说‘交关税’,我就交;如果不说,我就走。”税吏看见他,一个说:“这个比丘要走,抓住他,收他的关税。”另一个说:“出家人交什么关税,让他走吧。”这就等于获得了许可,可以通行。但如果有人说:“比丘不交关税不能过去,近事男们,抓住他。”另一个人又说:“向比丘收关税,岂不是要拿走他的钵和袈裟?何必呢,让他走吧。”这样也同样是获得了许可。即使税吏们在睡觉,或者在赌博,或者去了别的地方,而这位比丘喊“税吏在哪里”也找不到人,同样算是获得了许可。即使到了关税处,比丘因为别的事分心,或者在思考什么,或者在诵经,或者在专注修行,或者被盗贼、大象、狮子、老虎等突然冲出来追赶,或者看见大乌云涌起想跑进前面的厅堂,因而越过了那个地方,也仍然算是获得了许可。

说到逃避关税,这里的意思是:即使已经走进关卡附近的范围才躲开,也仍然算是偷漏税。

《库伦德义注》里是这样说的。而《大义注》里则说:“‘国王的差役会骚扰逃避的人’,这只是显示过患而已;进入近行范围后逃避的,犯恶作;没有进入近行范围就逃避的,无犯。”这和巴利圣典是相符的。在这里,近行范围应当以两掷土块的距离来界定。

税站讨论终

论有情

114接着,为了明确指出足以构成偷盗的人,世尊说“人命”。带走一个自由人,也不算偷盗。即使这个自由人是父母抵押出去的,或者自己把自己抵押出去,换取了五十或六十钱,带走他仍然不算偷盗;不过那笔钱会在所到之处增值。但如果带走的是家生奴、财买奴、战俘奴这类奴隶,那就构成偷盗。正是针对这一点才说:“有情,指的就是人命。”这里应当知道:家中女奴所生的奴隶叫家生奴,用钱财买来的叫财买奴,从别国抢来、被迫为奴的叫战俘奴。对这样的有情生起“我要把他带走”的念头而触碰他,犯恶作。抓住手或脚把他抬起来,使他挣扎,犯土喇咤亚。抬起来后想逃跑,哪怕只移动了头发尖那么一点距离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抓住头发或手拖拽,则按脚步数来判定。

说“我要带他徒步走”来威胁或殴打对方,或者说“你从这里走”,对方按所说的方向走去,在迈出第二步时就犯巴拉基格。即使只是和那人同心赞同的人,也都在同一刹那犯巴拉基格。比丘看见奴隶后,不管有没有问他苦乐,只要说“去吧,逃走后好好过日子”,如果那人逃走了,在第二步时就犯巴拉基格。那人来到另一位比丘跟前,那位比丘说“逃吧”,如果有一百位比丘依次对来到自己跟前的人这样说,他们全都犯巴拉基格。但如果是对正在飞快逃跑的人说“逃吧,趁主人还没抓住你”,则不犯巴拉基格。然而如果是对慢慢走的人说,而那人因为他的话而快跑起来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看见那人已经逃到别的村子或别的地方之后,又让他从那里逃走,也同样犯巴拉基格。

所谓不与取,通过某种方式得以脱罪。比如有人这样说:“你在这里做什么?

如果对他说“你为什么不逃走呢”,或者“你为什么不去某个地方过安乐的生活呢”,或者“奴仆们逃到某个地方后过着安乐的生活”,他听了这话就逃走,这不构成偷盗。如果有人对他说“我们要去某个地方,到了那里的人过着安乐的生活,和我们一起走的人在路上也不会因为干粮等而劳累”,然后带着自愿跟自己一起来的人上路,这是以赶路的方式而行,不是出于偷盗心,这也不构成偷盗。在路上遇到盗贼出现时,即使他说“喂!盗贼来了,快逃,快来,走吧”,因为这是为了帮人脱离盗贼之难而说的,所以不说是偷盗。

关于有情的讨论终

无足论

在无足者当中,所谓“蛇”,是指有主人的蛇,也就是被耍蛇人之类捉住的蛇;他们戏弄它……

他们就算只得到半帕达、一帕达或一个钱币,放蛇时也一定要拿了金银才肯放。他们走到某位比丘坐的地方,把蛇笼放下,然后就在那里睡觉,或者去别处。如果那位比丘以偷盗的心碰那个笼子,犯恶作;如果让它晃动,犯土喇咤亚;如果把它从原位挪开,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打开笼子后抓住蛇的脖子,犯恶作;如果把蛇提起来,犯土喇咤亚;如果把蛇竖直提起,当蛇尾从笼底脱出哪怕只有一毫毛尖那么一点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摩擦着往外拖,当蛇尾从笼口脱出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把笼口稍微打开,或者打一下,喊一声“喂,出来!”让蛇出来,犯巴拉基格。同样地,打开笼口后,学蛙叫或鼠叫,或者撒谷粒,然后叫它的名字,或者弹指,这样让蛇出来,也犯巴拉基格。即使不打开笼口而做这些动作,饥饿的蛇用头撞开笼盖,弄出一个口子逃走了,也一样犯巴拉基格。但如果笼口开着,蛇自己出来逃走了,那就只是赔偿物品。又或者,不管打开还是没打开笼口,只是学蛙叫、鼠叫或撒谷粒,而不叫它的名字,也不弹指,蛇因为饿了,想着“我要吃蛙之类的”而出来逃走,那也只是赔偿物品。鱼在这里,只是因为“无足”这个归类才被带进来说的。这里应当说的内容,已经在水的部分说过了。

无足论终

二足论

115在“二足”这一项中,为了说明哪些可以被偷走,他说“人类和有翼类”。但天神不能被偷走。“有翼类”就是翅膀已经长出来的。它们有三种:毛翼、皮翼、骨翼。其中应当知道,孔雀、鸡等是毛翼,蝙蝠等是皮翼,蜜蜂等是骨翼。所有这些人类和有翼类,在这里只是通过“二足”这个统称被包含进来。至于这里应当说明的内容,已经按照讲说空中众生和生命众生时的同样方式说过了。

关于二足者的讨论终

四足论

116116. 关于四足类——“兽类”应当理解为:律藏中提到的其余一切四足种类。象等则是显而易见的。其中,以偷盗之心触碰象,犯恶作;令象动摇,犯土喇咤亚。如果有大力士仗着力量骄慢,用头从幼小象崽的肚脐下方把它顶起来抓住,当它的四足和象鼻离开地面,哪怕只离一根毛尖那么一点,就犯巴拉基格。不过,有的象被绑在象厩里,有的没绑就站着,有的站在内院中,有的站在王宫广场上。其中,在象厩里被绑住脖子放着的,脖子上的绑缚加上四足,共有五处。如果脖子和一足被铁链绑住,就有六处。如果脖子和两足被绑住,就有七处。根据这些来理解令象动摇和离开原处的情形。没被绑的,整个象厩就是它的处所。越过那里,就犯巴拉基格。站在内院里的,整个内院就是它的处所。越过院门,就犯巴拉基格。站在王宫广场上的,整个城市就是它的处所。越过城门,就犯巴拉基格。站在城外的,它站的地方就是它的处所。把它带走时,按每一步来判定。躺卧的,只有一处。以偷盗之心让它站起来,它刚一站起来,就犯巴拉基格。马也是同样的判定。不过,如果它四足都被绑住,就应当知道有八处。这个道理也适用于骆驼。

有的牛被人拴在屋里,有的没拴,就那么站着;有的被拴在牛栏里,有的没拴,也那么站着。其中,拴在屋里的牛,四个蹄子加上系绳的地方,共是五个位置;没拴的牛,整间屋子都算它的位置。拴在牛栏里的牛,同样是五个位置;没拴的牛,整个牛栏都算它的位置。若让牛越过牛栏的门,犯巴拉基格。破开牛栏、把牛牵走,使牛越过栏墙的破口,也犯巴拉基格。若先打开门或先破开牛栏,自己站在外面,喊牛的名字把牛叫出来,犯巴拉基格。摇晃树枝招呼牛的,判定也同上。若不开门、不破栏,只摇晃树枝招呼,牛因饥饿跳过牛栏跑出来,同样犯巴拉基格。但若门开着、或牛栏已破,牛自己走出来,那就只是赔偿财物的事。又若不论开门与否、破栏与否,只摇晃树枝而不出声招呼,牛因饥饿走着或跳着出来,那也只是赔偿财物的事。一头牛在村子当中,有的被拴着站着,有的卧着。站着的牛有五个位置,卧着的牛有两个位置;依这些位置,应当知道令牛动摇和令牛离开原处的种种情形。

如果有人不把卧着的牛扶起来,就地把它杀死,那就属于赔偿物品。但在围墙完好、设有村门的村子里,站着的牛以整个村子作为它的处所。在没有围墙的地方,无论是站着的还是走着的牛,只以它的脚所踩到的地方作为处所。对驴和其他畜生,也是同样的判定标准。

四足论终

多足论

117117. 关于多足类:如果以一只百足虫(蜈蚣)就构成犯戒事,那么牵着它按脚逐条计算时,犯九十九个土喇咤亚罪,和一个巴拉基格罪。其余部分依照已说的方式理解。

多足论终

关于潜入者的讨论

118Ocaratī就是潜入者,这里说的是到处进入里面。Ocaritvā是观察、检查的意思。Ācikkhati就是把别人家里或寺院等处放得不好、没有妥善看管的物品,告诉另一个有能力去偷的人。两个人都犯巴拉基格罪:对于肯定会被拿走的物品,潜入者在下指令的那一刻犯巴拉基格罪,另一人在将物品移离原处时犯巴拉基格罪,所以两人同样犯巴拉基格罪。但如果有人用暗示的方式说:“屋里没有男人,东西就放在某个地方,没人好好看着,门也没关,只要过去就能拿走,难道就没有一个靠男人本事吃饭的人去把它拿来吗?”别人听了之后想“那我现在就去拿”,于是去把东西拿走了,那么拿走的人因为把物品从原处移出而犯巴拉基格罪,说暗示话的人则无犯。因为他通过间接方式,从不与取中脱开。

关于潜入者的讨论终

守护货物者论

守护货物的人,就叫货物守护者。有人让其他人把货物运到自己的住处,说“这是……”

“尊者,请稍等片刻,等我办完这件事再回来。”被人这样嘱托后,他就守着,这就是这个词的意思。所以这样说:“所谓保管货物者,就是看护被运来的物品的人。”其中,保管货物的人大多不把捆好、挂起来放着的物品解开,而是从下面把袋子或包裹割开,拿走一点东西后,再把缝线等恢复成原来的样子。对于他怀着“我要这样拿”的念头去触碰等行为,应当知道有相应的罪。

关于保管货物者的讨论终

共谋取物论

通过共同商议而取走,就叫共谋取物;这是说,通过互相劝说而完成的取走。所谓共谋之后,意思是出于同一个意愿、同一个想法而商量之后。这里的分判是这样的:许多比丘商量好之后出发,说我们去某个叫某某的家里,或者打破屋顶,或者拆开门窗,把东西拿走。他们当中有一人把东西取走了。当那东西被取走时,他们所有人都犯巴拉基格罪。在《附随》中也是这样说的——

“四个人商量好之后,拿走了重物;

三人犯巴拉基格,一人不犯巴拉基格;

这个问题是善者们所思考的。”

这段话的意思是:有老师和他的弟子共四个人,想拿价值六摩沙迦的贵重物品。于是老师就说:“你拿一摩沙迦,你拿一摩沙迦,你拿一摩沙迦,我来拿三摩沙迦。”可是弟子当中,第一个弟子说:“尊者,您拿三摩沙迦吧——你拿一摩沙迦,你拿一摩沙迦,我来拿一摩沙迦。”另外两个弟子也都这样说了。在这件事里,每个弟子各自亲手拿了一摩沙迦,因此他们犯恶作罪;另有五摩沙迦是教别人去拿的,因此他们三人都犯巴拉基格罪。而老师这边,有三摩沙迦是他亲手拿的,因此他犯土喇咤亚罪;另有三摩沙迦是他教别人去拿的,也因此同样犯土喇咤亚罪。因为在“不与取”这条学处里,亲手取不能构成教唆取的条件,教唆取也不能构成亲手取的条件。亲手取只能由亲手取来成立,教唆取只能由教唆取来成立。所以这样说:“四个人共同谋划……这个问题是由智者所思考的。”

另外,在共谋取物这件事上,为了消除疑惑,也应该从含义上认清这四种情况:一物一处、一物多处、多物一处、多物多处。其中,一物一处是指:看见同一家店铺的柜台上放着一件价值五摩沙迦的东西,放置得不当,许多比丘指使一个人说“去把那件拿来”,当那件东西被取走时,所有比丘都犯巴拉基格罪。一物多处是指:看见同一家店铺的五个柜台上各放着一件价值一摩沙迦的东西,放置得不当,许多比丘指使一个人说“去把那些拿来”,当第五摩沙迦被取走时,所有比丘都犯巴拉基格罪。多物一处是指:看见属于许多人的、价值五摩沙迦或超过五摩沙迦的东西放在一处,放置得不当,许多比丘指使一个人说“去把那件拿来”,当那件东西被取走时,所有比丘都犯巴拉基格罪。多物多处是指:看见五家店铺的五个柜台上各放着一件价值一摩沙迦的东西,放置得不当,许多比丘指使一个人说“去把那些拿来”,当第五摩沙迦被取走时,所有比丘都犯巴拉基格罪。

关于共谋取物的讨论终

约定行为论

119约定行为就是让人知道的行为;意思是,按时间界限来让人知道。这里,如果说了“食前拿走”,那么无论是今天食前拿走,还是明天食前拿走,或者未来某一年食前拿走,都不算违背约定;双方都按照前面所说的盗贼情形,犯巴拉基格。但如果说了“今天食前拿走”,却在明天食前拿走,那就越过了“今天”这个约定界限,成了约定之后才拿走。如果说了“明天食前拿走”,却在今天食前拿走,那就是还没到“明天”这个约定界限,成了约定之前就拿走;这样拿的人,只有实行者自己犯巴拉基格,根本指使者无犯。如果说了“明天食前”,却在当天或明天食后拿走,应当知道这也是在约定之前或约定之后拿走。这个道理也适用于食后、夜间、白天。在这里,也应当按初夜、中夜、后夜、黑月、白月、月、季节、年等来理解约定与违背约定。如果说了“食前拿走”,而有人想着“我就在食前拿走”,却努力到食后,这该怎么判?大善长老说:“这仍然是食前的努力,所以根本指使者不免罪。”大莲长老则说:“因为已经越过时间界限,属于违背约定,所以根本指使者无犯。”

关于约定行为的讨论终

关于作相的讨论

120作相行为,是指为了让别人产生某个认知而做出某种相状,这按照“我要眨眼”等说法分为三种。此外,这里还应该包括举手、拍手、弹指、伸颈、咳嗽等种种方式。其余内容与前面讲约定行为时所说的一样。

关于作相的讨论终

关于命令的讨论

121121. 现在,为了在这些约定行为、作相行为上不再迷惑,而说“比丘命令比丘”等语。其中,“他以为是那个”:吩咐者通过作相标记所指的物品,盗取者以为“就是这个”,于是盗取那件物品,两人都犯巴拉基格。“他以为是那个,却取了另一个”:被告知“拿走”的那件物品,他以为“就是这个”,却盗取了放在同一处的另一件物品;最初吩咐的人无犯。“以为是另一个,却取了那个”:吩咐者通过作相标记所指的物品价值低,他以为“这是另一个,即放在那件物品附近的贵重物品”,于是盗取那件物品,两人都犯巴拉基格。“以为是另一个,也取了另一个”:按前面同样的方式,他以为“这是另一个,即放在那件物品附近的贵重物品”;如果那确实就是另一件物品,那么只有盗取者犯巴拉基格。

在“告诉某某”这类句子中,应当知道有一位老师,以及三位分别名叫佛护、丹玛·拉奇达、桑卡拉奇达的弟子。其中,“比丘命令比丘”是说:老师在某处看中了一件物品,为了把它偷走,就命令佛护。“告诉某某”:佛护,你去把这件事告诉丹玛·拉奇达。“某某告诉某某”:丹玛·拉奇达也应当告诉桑卡拉奇达。“某某取走某某物品”:这样,由你——佛护——所命令的丹玛·拉奇达所命令的桑卡拉奇达,去把某某物品取走,因为他在我们当中一向勇敢,有能力办成这件事。“犯恶作罪”:这样下令的老师首先犯恶作罪。如果这道命令按照他的意图传达下去,那么后文所说的土喇咤亚罪,在命令发出的当下就成立。如果那件物品必定会被取走,那么后文说“所有人都犯巴拉基格”,这个人就在命令的当下犯巴拉基格。这个道理应当在整个情形中这样理解。

佛护告诉丹玛·拉奇达,丹玛·拉奇达又告诉桑卡拉奇达:“我们的老师这样说:‘据说要把某某物品偷来,据说你在我们当中是个勇士。’”他这样告诉,他们俩也犯恶作。盗贼接受:桑卡拉奇达答应说“萨度,我去拿”。根本指使者犯土喇咤亚罪——桑卡拉奇达刚一接受,老师就犯土喇咤亚罪,因为他确实把大众引向了恶行。他偷走那物品:如果桑卡拉奇达偷走了那物品,四个人全都犯巴拉基格。而且不只是四个人——用这种方法,只要不中途变卦,而是一层层下令,哪怕有百个、千个沙门,也全都犯巴拉基格。

第二种情况:他命令另一个人——那个受老师吩咐的佛护,没有去找丹玛·拉奇达,或者不想说,就直接走到桑卡拉奇达那里,命令说:“我们的老师这样说:‘据说要偷某某物品。’”犯恶作罪:就这个命令而言,佛护先犯恶作。接受,犯恶作罪:桑卡拉奇达答应时,应当知道根本指使者本人犯恶作。但如果桑卡拉奇达偷了那件物品,指使者佛护和偷盗者桑卡拉奇达两人都犯巴拉基格。不过,根本指使的老师因为改变了原先的约定,不犯巴拉基格。丹玛·拉奇达因为不知情,完全无犯。佛护虽然让两人脱了罪,自己却堕落了。

从这之后,在四种教令方式中,先说第一种:他去了一趟又回来,意思是说,他走到放东西的地方,看到里里外外都有看守,没法偷到手,就回来了。“什么时候办得到,那时候再说”——意思是:“难道今天就能偷到手吗?去吧,什么时候能办到,那时候就把它偷走。”这样再次教令,也只是犯恶作罪。但是,如果那件东西注定要被拿走,那么“成就这件事的思心所”就如同道心之后紧接着生起的果心一样,所以这个人在发出教令的那一刻就犯巴拉基格。即使偷东西的人过了六十年才去偷那件东西,而教令的人在这期间已经死了,或者已经还俗了——他将以不是沙门的身份死去,或者还俗——偷东西的人在偷到手的那一刻,仍然犯巴拉基格。

在第二种情况里,因为他是轻声说那句话,或者因为那人耳聋,所以没能让对方听到“不要偷”。

这句话没有让他听到,所以根本指使者没有脱罪。在第三种情况里,因为让他听到了,所以脱罪。在第四种情况里,因为前者让他听到了,而后者回应“萨度”并表示同意、因而罢手,所以两个人都脱罪。

关于教令的讨论终

犯戒的分类

122122. 现在,为了说明前面在各处依照“从原位移开”而说的不与取,其构成条件是什么,以及依照物品类别而有的犯戒差别,所以说了“以五种方式”等话。其中,“以五种方式”就是由五种原因,意思是说具备五个条件。这里简要的意思是:对偷取未给予之物的人,按照“是他人所摄之物”等说法所说的五种方式具备时,就犯巴拉基格,不具足这五种方式就不犯。这五种方式是:他人所摄之物、想这是他人所摄之物、物品属于重物、有偷盗之心、从原位移开。此后,又用两种情形,依照物品类别,说明了对于轻物品所犯的土喇咤亚和恶作。

125依“以六种方式”等所说的三种情形,应当知道有六种方式:非己物想、非亲厚取、非暂时性、物品属于重物、有偷盗的心、把东西从原来的位置移开。这里再按物品类别来说,第一种情形犯巴拉基格,第二和第三种情形说的是土喇咤亚和恶作。在后面的三种情形里,即使物品有差别,但因为该物品不是别人所拥有的,所以只说犯恶作。这里说的“不是别人所拥有的”,指的是没人住的地方的东西、被丢弃的东西、断了根的东西、没有主人的东西,或者是自己的东西,这两类都算作“不是别人所拥有的”。不过,因为在这里有“这是别人所拥有的”的想法,而且是用偷盗的心拿走的,所以不说无犯。

犯戒类型的分别终

无犯的分类

131131. 这样,按照物品和心念说明了犯戒的类别之后,现在为了说明无犯的类别,而说“有己物想者无犯”等。其中,“有己物想者”是指对某物有“这是我的东西”这种己物想的人。即使他拿了别人的东西,在拿的时候也无犯,但拿了之后应当归还。如果物主说“还给我”,他却不归还,当物主放弃追讨时,就犯巴拉基格。

依亲厚取者,即使取了也不犯戒。亲厚取的特征应当依据这部经来了知:“比丘们,我允许对具足五支的人行亲厚取——见过面、是亲密的朋友、曾被允许过、还活着、而且取了之后他会满意。”(《大品》356)其中,“见过面”指只是见过一面的朋友;“亲密的朋友”指交情深厚的朋友;“曾被允许过”指对方曾说过“我的东西,你想要什么就拿去吧,拿的时候不用问我”。“还活着”指即使躺在起不来的床上,只要命根还没断。“取了之后他会满意”指东西被拿走时他心满意足。对于这样的人,知道“我拿了之后他会满意”而去拿,是合适的。这五支是从完全穷尽的角度来说的。但亲厚取实际成立只需三支:见过面、还活着、取了之后会满意;或者亲密的朋友、还活着、取了之后会满意;或者曾被允许过、还活着、取了之后会满意。

如果有人已经不在世,或者虽然东西被拿了却并不满意,那么他的物品即使是通过亲厚信任的方式拿到的,也还是要还回去。归还的时候,死者的财物应当先交给那些对他的财物有支配权的在家人或出家人。对不满意者的物品,应当还给他本人。如果有人一开始就通过言语或仅仅心生认可,说“你拿我的东西,拿得好”,后来却因为某种原因生气了,他就不能要求索回。如果有人虽然不想给,但心里默许,什么也不说,他后来也不能要求索回。但如果有人说“我拿了或用了你们的东西”,对方回答说“拿了也好,用了也好,但我因为某件事把它放在那里,请恢复原样”,这种情况下他可以要求索回。

所谓暂时借用,是指心里想着“我会还回去、我会补偿”而拿取。像这样取用,即使只是暂时借用,也不犯戒。不过,拿了之后,如果物品的主人——不管是一个人还是一个团体——同意说“这个就归你了”,那当然好。如果不同意,对方来讨要时就必须归还。如果是僧团的东西,那就一定要还回去。

关于“取用饿鬼的东西”:在这里,投生在饿鬼界的众生也好,死后就在同一个身体状态里再生的也好,乃至四大王天等诸天神也好,全都被归入“饿鬼”一类,取用他们的东西,不算犯戒。就算帝释天王铺开店铺坐在那里,一位有天眼的比丘知道了,为了给自己置办衣料,哪怕对方一直喊着“别拿、别拿”,他也照样拿了价值十万的布料走掉,这也是可以的。至于人们为了祭拜天神而挂在树上等处的布料,那就更不用说了。

对于“畜生的保管”:对畜生的保管,也不犯戒。即使龙王或金翅鸟青年化作人形开设店铺,如果有比丘按照前面说的方式取走属于他的物品离开,也是可以的。狮子或老虎等杀死鹿、水牛等正在吞食时,因饥饿所迫,一开始不应该去阻止,因为它们甚至会伤害人。但如果它们稍微吃了一些之后能够阻止,阻止后取走,这是许可的。对于老鹰等带着肉食行进的情况,让它们掉落再取走,也是许可的。

对粪扫衣有想的人:如果对无主物生起“这是粪扫衣”这样的想而拿取,也无犯。但如果那是有主物,物主来讨回时就应该归还。对疯癫者:像前面说过的那种疯癫者,也无犯。对最初犯戒者:这里达尼耶就是最初犯戒者,他无犯。至于其他那些偷洗衣物等的贼、六群比丘等人,则确实有犯。

无犯分别已说终

《分别论》中〈句分别〉的注释终

杂项解说

生起与唯作,还有想与有心;

世所非难、业,以及善与受。

不过在杂项部分,这条学处有三种生起方式:亲手做的,从身和心生起;命令他人做的,从语和心生起;亲手做也命令他人做的,从身、语和心三方面生起。它属于行动生起,因为只有正在做的时候才会犯,没做就不犯。由于没有“我要拿取未给予之物”这种想而得以脱离,所以是想解脱。它是有心的,是世间罪,是身业、语业,是不善心。无论是以满足、恐惧还是无所谓的心态犯下,都同样犯这条戒,所以有三种受。这一切应当依照第一条学处中所说的方式来理解。

杂事论部分终

已调伏事例的注释

132在决断事例的讨论中,六群比丘的事例,在随制部分已经说过了。

在第二事中:所谓心,就是凡夫的心被贪等驱使,背离了本性而奔驰、流转、四处乱跑。如果世尊仅仅因为心生起就制定罪过,哪怕没有通过身门、语门造作,那谁能让自己做到无犯呢!所以他说:“比丘心生起,无犯。”但人不应该被心控制,应该以如理作意的力量来制止心。

133-4触摸、摇动、移离处所等事,其含义本身就是直接的。从那里之后直到“以盗心从地取”,乃至事情结束。

135在“语词方式”这件事里,“取了”就是拿;“你是贼”就是指责。另一个人被问“被谁偷了?”时,就用顺着提问用词的方式承认说“被我偷了”。因为如果另一个人问的是“被谁拿了?被谁移走了?被谁放置了?”,那么这个人也会说“被我拿了、移走了、放置了”。口本来就是为了吃饭和说话而有的,但如果没有盗心,就不构成偷盗。所以世尊说:“比丘,于语词方式无犯。”意思是,仅仅在世俗言说上,不算犯戒。从这里往后,直到“缠绕事”结束,全部内容都很容易明白。

137在“不分离身体”这件事里,“住着”是指因为对布料的渴爱,而在那同一个身体里受生。“不理会”是指不接受他的话,或者不表示尊重。“使那身体起来”是指鬼以自己的神通力让那身体起来,所以说“使那身体起来”。“关了门”是指那位比丘的精舍就在坟场附近,所以胆小的比丘很快跑进去,把门关上。“就在那里倒下”是指门关上后,鬼对布料不再执着,舍弃那身体,随业而去,因此那身体就倒在那里,“倒下”就是这个意思。

身体还没坏的时候,也就是尸体还温热、皮肉完整时,不能拿它的布来做粪扫衣。如果拿了,会有这样的灾祸,还会犯恶作罪。身体坏了以后,就可以拿。怎样才算坏呢?哪怕只是被乌鸦、老鹰、狗、豺狼等用嘴或牙齿稍微撕破一点,也算坏了。如果只是跌倒时蹭破了表皮,皮还没破,这仍算没坏;皮破了,才算坏。如果活着的时候就有破开的疮、麻风疮或伤口,这也算坏。从第三天起,因为肿胀等而变成尸体状态的,也算坏。不过,即使身体完全没坏,也可以让守墓人或其他人为自己取来。如果找不到别人,就用刀或其他东西弄出伤口后再取。面对异性的身体时,则要提起正念,生起沙门想,在头上或手脚背上弄出伤口后再取。

关于把草移过去这件事的讨论

138138. 紧接着,在那件事里,他把草移开后拿了衣。意思是:先前在解释“应取”这个词的义注中,只是以名称列举了偷盗取、强夺取、计谋取、隐藏取、草取等取法,而这里他是以草取的方式偷取的。

这些取法的差别应当这样理解:如果有人不管是在夜里还是白天,用凿墙破洞之类的手段,不被发现地偷走有主之物,或者用假秤、假币等欺骗手段取得,那么他这样拿取的行为,就应当知道是“偷盗取”。

如果有人用暴力压制别人,仗着力量制服对方,或者用恐吓、让人害怕的方式,夺取他们的财物;就像那些拦路抢劫、洗劫村庄的暴徒,因为嗔怒而掠夺别人的家宅,也像国王、大臣等人,仗着自己拥有的权势,用强力过度夺取——他这样拿取,就应当知道是“强夺取”。

先设想再拿取,就叫“设想取”。它按设想物品和设想地点分成两种。其中,设想物品是这样:这里有人想要一件布,走进内室,先设想:“如果是布,我就拿;如果是线,我就不拿”,然后在黑暗中拿起一个袋子。如果里面是布,在拿起的那一刻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是线,就无罪。拿到外面解开,知道是线后,再拿回来放回原处,仍然无罪。如果知道是线,却想“既然已经拿到了,就该拿走”而离开,就按走过的步数来判罪。如果放在地上再拿起来,在拿起的那一刻犯巴拉基格。如果被物主们围住喊“贼!贼!”而丢下逃跑,无罪。物主们看见后拿走,这是善的。如果是别人拿走,就要赔偿物品。如果物主们回去后,他自己看见那东西,心想“这是我之前拿出来的,现在归我了”而拿走,无罪,但要赔偿物品。用“如果是布,我就拿;如果是线,我就不拿”“如果是酥油,我就拿;如果是油,我就不拿”这类方式先设想再拿取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不过在《大帕查里亚》等注书中则这样说:想要布的人,拿了装布的袋子就出去,站在外面解开,看见是布之后才离开,这种情况只按他走过的步数来治罪。但在这里,因为他事先盘算过“如果是布,我就拿”,所以可以看出有盘算;又因为他是看见之后才拿走的,所以看不出有“盘算取”。然而《大义注》中说:对所盘算的东西,在还没看见、只是停留在盘算状态时就拿走,这叫作取,因此那里可以看出有“盘算取”。这也和圣典中“以为是那个而偷取那个”的说法相符。其中,这种以“如果是布,我就拿”等方式生起的盘算,就叫作“物品盘算”。

关于“场所的预谋”,应当这样理解:在这里,某个贪心的比丘进入别人的精舍、俗家,或者树林里的工作棚等处,坐在那里跟人聊天时,看到某件可以起贪心的资具。他看到之后,就以门口、楼下、殿堂、精舍的门、仓库、树根等为界限,心里盘算:“如果在这个范围内有人看见我,我就装作因为想看而拿起来把玩的样子,给他们看;如果没人看见,我就拿走。”他拿了那件东西,一旦越过自己所盘算的界限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他盘算的是近行界,而他在朝那个方向走的时候,因为思惟业处等事,或者心不在焉,无意中越过了近行界,那就只应赔偿物品。如果到了那个地方,有盗贼、大象、猛兽或者大暴雨出现,他为了脱离这些灾难而匆忙越过那个地方,也只是应赔偿物品。不过,这里有些人说:“因为从一开始就是以盗心拿的,所以不算守护,就是取走了。”《大义注》的立场就是这样。而《大护持》里则说:“即使他在界限内骑上象或马,不驱赶它,也不让别人驱赶,即使越过了界限,也没有巴拉基格,只是应赔偿物品。”其中,那种以“如果在这个范围内有人看见我,我就装作因为想看而拿起来把玩的样子,给他们看”这样的方式生起的盘算,就叫作“场所的预谋”。

像这样,按照这两种设想去设想之后,取走物品的行为,就应当知道是“设想取物”。

先把东西遮起来再拿走,这叫“遮掩取物”。应当这样理解:如果有个比丘,看见人们在园林等地方玩耍或走进去时,解下来放在那里的装饰品,心想:“要是我弯下腰去拿,他们会发现‘这个沙门在拿东西’,然后来找我麻烦”,于是用尘土或树叶把它盖住,想“等会儿再来拿”——到这一步,还没有把它取走,所以还不算偷取。可是,当那些人想进村子,找那件东西也找不到,就说“现在天黑了,明天再来看”,然后怀着顾恋之情就那样走了。这时候,他把那东西取出来,在取出的当下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他心里认为“遮起来的时候这东西就已经是我的了”,或者认为“他们已经走了,这是扔掉的东西”,以这种粪扫想而拿,那就属于要赔偿的物品。如果那些人第二天回来找,找不到就放弃走了,他拿的东西仍然属于要赔偿的物品。为什么?因为靠他的手段,那些人才没有看见。但如果有人看见这样的东西,它还在原来的地方,他没有把它遮起来,而是带着偷心用脚把它踩进泥里或沙里,那么在踩进去的当下,就犯巴拉基格。

比丘们在分配衣料时,如果有人想取走自己份额旁边那份价值更低、更高或相等的他人份额,他就拿起落在自己份额上的草签,想把它投到别人的份额上——这时还不算犯。他把草签投到别人份额上时,也还不算犯。可是,当草签落下后,他从别人的份额里拿起别人的草签,一拿起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他先拿起别人份额里的草签,想投到自己份额上,那么拿起时还不算犯,投下时也还不算犯。但如果他从自己份额里拿起自己的草签,只是在拿起时还不算犯;拿起后投到别人份额上,一离手就犯巴拉基格。

如果他把落在两份上的草签都藏起来不让看见,等其余比丘都走了以后,另一人说:“尊者,我的草签不见了。”
“贤友,我的也不见了。”
“那么,尊者,哪一份是我的?”
“这份是你的。”他这样指出自己的份额后,那人不管有没有争论,拿了那份就走了;另一人随后去取他的份额,在取的时候犯巴拉基格。即使那人说“我不把我的份额给你,你自己认准你的份额拿走”,他明知“这不是我的”,却仍然拿走那人的份额,在取的时候犯巴拉基格。但如果另一人想:“这是你的份额,这是我的份额,何必为这个争吵呢?”于是说:“不管是我的还是你的,你们拿好的那份吧。”这就叫已给而取,这里不算偷取。即使那位怕争吵的比丘听到“你喜欢哪份就拿哪份”,他放下自己那份好的,只拿差的那份走了,另一人再翻找后取走剩下的,也同样不算偷取。

不过,注疏里是这样说的:“在这个地方,只以移动草签的方式提到了衣料的分配;但是应当把四种资具的生起和分配方式引出来说明。”这样说了之后,在《衣犍度》里,以吉瓦咖的故事为开头,引出关于衣料生起的讨论:“尊者,愿世尊接受我这悉毗国所产的一对布料,也请允许为比丘僧团设立居士衣。”(《大品》337)在《卧坐具犍度》里,以“那时,王舍城发生饥荒,人们没办法供养僧团饮食,他们想设指定食、邀请食、筹食、半月食、斋日食、初日食”这段经文为开头,引出关于钵食的讨论。(《小品》325)还是在《卧坐具犍度》里,以“那时,十七群比丘正在修葺某处边远的大寺,心想:‘我们要在这里安居。’六群比丘看见十七群比丘在修葺寺院”这个六群比丘的故事为开头,引出关于卧坐具生起的讨论。(《小品》316)在这部分的末尾,又详细讲述了熟酥等药物的问题。不过,我们会在这些内容各自出现的地方来讲;这样安排的理由,前面已经说过了。

关于草传送的这件事终

139从此以后,关于浴室的事情本身就已经很清楚了。

140140. 在五种残食之事中,那些比丘让未受具足戒的人把食物作净后食用了。而取用残食时,应当取他们吃剩后丢弃的。如果能在他们正吃时让他们丢弃后再取,这也是可以的。不过,为了守护自己,也出于对别人的悲悯,就不应该取。

141在米饭、嚼食、糕点、甘蔗、枣子、容器等物品的事情上,对并不存在的人说“给另一个人一份”。他是在物主们正在给的时候这样拿的,这就是无根据的执取。“比丘无犯巴拉基格”,是说拿的是物主们给的东西,所以对他说无犯。在故意妄语上犯巴吉帝亚,是说他所做的那个故意妄语,对此判为巴吉帝亚,就像后面三合米粥的事例一样。至于拿取,这里的判定是:属于僧团的物品,由被选定的人或被吩咐的净人等给予时,以及属于在家人的物品,由物主或被吩咐的人给予时,说了“给另一个人一份”再拿,就属于应赔偿的物品。拿别人正在给的东西,要按物品价值处罚。由未被选定或未被吩咐的人给予时,说了“再给一份”再拿,或者算了虚假的年份再拿,就像四钵份的事例一样,在举离原处时,要按物品价值处罚。拿其他人这样给的东西,属于应赔偿的物品。但如果是物主吩咐“给这个人”而让人给的,或者自己亲手给的,那就是如法施与的。这是此处从全部注释的判定中提炼出来的要点。

142-3在饭屋等事例中:所谓“饭屋”,是指卖饭的煮饭房。所谓“肉屋”,是指卖肉的煮肉房。所谓“糕点屋”,是指卖嚼食的煮糕点房。这里剩下的内容,以及资具事例中的内容,都很清楚。

144144. 关于凳子这一类情形:那位比丘盘算之后,心想“我要拿走到达这个位置的东西”,于是把它挪动了。在他挪动的过程中,并不构成偷盗。但是挪动之后,从他所盘算的地方拿取时,就说是犯了巴拉基格。这样搬运时,如果对凳子没有盗心,就只对袋子估价后处理。如果对凳子也有盗心,那就对两者都估价后处理。坐垫等三个案例,内容浅显易懂。

146146. 在亲厚取用等三种情形中,自己拿取时无犯;若叫人拿来,则成为应偿还之物。入村乞食者的那份,只有在近行界内站着时才可以拿。但如果施主们说:“尊者,近行界外的地方也请拿吧,我们会过来受用”,那么即使是村内的位置也可以拿。这里其余的内容,意思都很浅显易懂。

148-9在七个偷芒果贼等事例中,若以粪扫衣想而拿取,无犯;若叫人拿来,则属于应赔偿之物;若以盗心受用,犯巴拉基格。这里的判定如下:物主有贪着,盗贼也有贪着,以粪扫衣想而吃的人,属于应赔偿之物;以盗心拿取的人,在拿走的那一刻就构成偷盗,应估量物品价值后处理。物主有贪着,盗贼无贪着,也是同样的判定。物主无贪着,盗贼有贪着,心想“我们还会再来拿”而把东西丢在某个隐秘处后离开,也是同样的判定。两者都无贪着,以粪扫衣想而吃的人,无犯;以盗心而吃的人,犯恶作。

如果是僧团所有的芒果等果实,不管是长在僧团园林里的,还是别人带来供养的,只要偷取价值五个摩沙迦或超过五个摩沙迦的东西,就犯巴拉基格。在边境地区,因为盗贼作乱,村落里的人纷纷逃离时,比丘们也会舍弃精舍,心里想着“等以后有人再回来住时,我们再回来”,满怀期待地离开。比丘们到了这样的精舍后,把芒果等熟果当作“别人丢弃的东西”,以粪扫衣的想法来受用,不犯戒;如果是以偷盗的心来受用,就构成偷盗,应当对物品估价后进行处理。

《大帕查里义注》和《简要义注》里则不加区分地说:在废弃的住处,如果有人以盗心受用果实或非果实,犯巴拉基格。为什么?因为这些属于已来者和未来者所有。对于僧团共有物和个人私有物,只以是否有重返的意图为标准。如果从那里把芒果等熟果送给俗家以维系关系,犯污家恶作。如果以盗心送给别人,则按价值处罚。对僧团物也是如此。把指定为住处用途的物品送给俗家以维系关系,犯恶作;以占有者心态送,犯土喇咤亚;以盗心送,犯巴拉基格。如果物品不够,应按价值处罚。坐在近行界之外,以占有者心态受用,犯土喇咤亚。敲钟并宣布时间后,心想“这该归我”而吃或用,是吃得安心、用得安心。不敲钟只宣布时间,或只敲钟不宣布时间,或既不敲钟也不宣布时间,知道别人不在后,心想“这该归我”而吃或用,也是吃得安心、用得安心。两个花圃的事例很清楚。

150150. 在“依言而说”的三种情形中,“依言而说”是指:被你吩咐之后,说“我依照你的话来说”。“比丘无犯巴拉基格”,是因为物品由物主给予,所以无犯。再者,诸比丘,不应当说“依言而说”,意思是:一个比丘不应当被另一个比丘这样吩咐——“我被你吩咐之后,依照你的话来说”。不过,如果先划定范围,说“我将依照你的话取某某”,这是可以的。“依言而说”是指:被我吩咐之后,依照我的话而说。其余部分和前面所说的一样。在这两种情形中,也是先划定范围之后再说,才可以。因为到这一步,他就从指责中脱身了。

151-2在三个摩尼珠事例的中间那个事例里——“我非有病”的意思就是“我没有生病”。其余部分很清楚。

153153. 关于两个野猪陷阱的事例:第一位比丘看到野猪饥饿,出于悲悯把它放了,所以不犯戒。但如果物主不肯接受,就应该赔偿财物——要么牵来一头同样大的死野猪给他,要么赔等值的财物。如果到处都找不到陷阱的主人,就把等值的布、袈裟或钵放在陷阱附近,放在他们回来时能看见的地方,然后才能离开。如果是以偷盗的心放走野猪,那就犯巴拉基格。在这里,有的野猪用脚把陷阱拖过来,陷阱刚一断,它因为还没离开原来的位置,所以仍然算停在原处,就像急流中被拴住的船一样。有的野猪按自己的习性停在原地,有的趴着,有的被机关陷阱缠住。所谓机关陷阱,就是末端绑着弓、钩或其他棍棒,这些棍棒到处挂在树上之类的地方,挡住野猪的去路。其中,拖了陷阱之后还停在那里的,陷阱的绑缚处只有一处,因为陷阱一松开或一断,它马上就跑掉了。按自己习性停在原地的,绑缚处加上四只脚,一共五处。趴着的,绑缚处加上趴卧处,一共两处。被机关陷阱缠住的,它走到哪里,哪里就是绑缚处。所以,从各处把它放走的比丘,哪怕有十位、二十位甚至上百位,都犯巴拉基格。就像看到各处来的奴隶,却只是把同一个奴隶赶跑一样。

前面三种四足动物的情形,应当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,理解令其移动和令其离开原处的情况。对于被狗咬伤的野猪,如果以悲悯心让人把它放走,要赔偿物品;如果以盗心放走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野猪还没到陷阱附近或还没到狗旁边,有人半路迎上去先把它赶走,就不构成不与取。如果有人给被绑住的野猪草和水,让它恢复力气,然后大声喊叫,心想“它一受惊就会逃跑”,如果它因此逃跑,就犯巴拉基格。把陷阱弄弱之后,用喊叫声让它逃跑的,也是同样的判法。

如果有人给了草和水之后离开,心里想“它恢复力气就会逃跑”,如果它真的逃跑了,就要赔偿物品。把陷阱弄得不结实之后离开,也是同样的判法。有人在陷阱旁边放刀或放火,心里想“绳子断了或者被烧了,它就会逃跑”。如果野猪摇动陷阱,导致绳子断了或被烧了而逃跑,就要赔偿物品。如果把陷阱连着棍子一起推倒,后来野猪踩着它逃走,就要赔偿物品。如果野猪被压石压住了,有人想把它放走,出于怜悯把压石抬起来,就要赔偿物品;如果是以偷盗的心去做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刚抬起来时它没走,而是后来才逃走,就要赔偿物品。如果把抬起来的压石又放下,后来野猪踩着它逃走,就要赔偿物品。对于掉进陷阱里的野猪,出于怜悯把它拉出来,就要赔偿物品;如果是以偷盗的心去做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把陷阱填平后离开,后来野猪踩着它逃走,就要赔偿物品。对于被尖桩刺中的野猪,出于怜悯把它拔出来,就要赔偿物品;如果是以偷盗的心去做,就犯巴拉基格。如果把尖桩拔出来之后丢掉,就要赔偿物品。

在寺院范围内,如果有人布下绳套或压石陷阱,应当制止他们:“这里是野兽的避难处,不要在这里做这种事。”如果他们说出“尊者,请让人拿走”,那就应当让人拿走。如果他们自己拿走,那最好。如果他们既不拿走,也不让人拿走,那就请求守护者同意后,让人拿走。人们在守护庄稼的时候,会在田里布下绳套、压石等,想着“我们吃着肉,也能保护庄稼”。等过了庄稼的季节,他们对那些地方不再在意、已经离开之后,对于那里被绑住或落入陷阱的动物,可以把它放走。

即使在两起鹿的事例中,判决也与猪的事例中所说的完全一样。

关于两种鱼笼的情形,判定方法也和前面一样。不过这里有个区别:如果打开鱼笼的口,或者解开尾部的囊袋,或者从侧面开个洞,把鱼从鱼笼里赶出来让它们跑掉,就犯巴拉基格。拿饭粒给鱼看,用这种方式把鱼引走,也犯巴拉基格。连鱼笼一起提起来,也犯巴拉基格。如果只是打开鱼笼口、解开尾部囊袋、或者开个洞,而鱼自己凭本性跑掉了,那就只需赔偿物品。这样做了之后拿饭粒给鱼看,鱼为了觅食出来跑掉,也只是赔偿物品。如果不打开笼口、不解开尾部囊袋、不从侧面开洞,只是拿饭粒给鱼看,而鱼因为饥饿用头撞出空间,为了觅食出来跑掉,也只是赔偿物品。对于空鱼笼,如果打开笼口、或者解开尾部囊袋、或者开个洞,来来往往的鱼到了出口处从囊袋的孔洞跑掉,也只是赔偿物品。拿起空鱼笼扔进草丛里,也只是赔偿物品。就像车上的货物、凳子上的袋子那样。

关于肉片这件事:如果是在空中抓取,那么抓到的那个位置就是它所在的位置。要用六种方式来判断,然后才能认定是否构成了“令其离开原处”。这里剩下的内容,应当依照木守护者、染衣者的衣物以及芒果贼等事例中所说的方法来判定。

155关于瓮器之事:如果有人拿了酥油等价值不到一足价的东西,然后立下防护,想“我不再这样做了”,但第二天等时候又生起同样的心,照样舍弃防护去受用,即使全部受用了,也不犯巴拉基格。犯恶作或土喇咤亚,而且这东西属于应当赔偿的。这位比丘也正是这样做的,因此说“比丘不犯巴拉基格”。但如果他没有舍弃防护,心想“我要每天受用”,一点一点地受用,那么到哪一天凑满一足价,那一天就犯巴拉基格。

共谋搬运的事例,应按照共谋搬运中判断的方法来理解;遗忘的事例,涉及施食处等情形;两件残食的事例,涉及芒果贼等情形,都应按照前面所说的判断方法来理解。两件草的事例,含义本身就很清楚。

156156. 在分芒果等事例中,那些比丘去了一个常住比丘已划定范围的村里常住处。在那里,比丘们虽然吃着各种果实,但当那些客比丘到来时,他们并没有对施主说:“把果实分配给长老们。”于是那些客比丘心想:“难道僧团的东西我们不该得到吗?”就敲钟分果,也按雨季安居的次序给了他们一份,自己也吃了。因此,世尊对他们说:“诸比丘,为了受用,无犯。”所以,如今也是这样:如果常住比丘不给客比丘,而在分果的时候,看到有别人应得的一份,就以偷盗的心自己吃掉,那么在那里,客比丘可以敲钟分配后受用。

如果常住比丘把树守护起来,到了分果的时候再分着吃,并且如法地用来供给四种资具,那么客比丘对这些就没有支配权。即使是那些已经被指定为供衣服之用的树,客比丘同样没有支配权。对于被指定为供其余资具之用的树,道理也是一样。

不过,如果那些树木并没有被这样指定,常住比丘们守护、保管之后却以盗心去受用,那么就不应该与那些常住比丘按照共住规约来行事。如果树木是为了受用果实而布施的,常住比丘们也守护、保管,并如法地拿来供养,那么就应该与那些常住比丘按照共住规约来行事。然而,《大护持》中说:对于指定给予的四种资具,如果以盗心受用,应当估量物品价值后予以处罚。如果只是按受用的方式分配来受用,则须赔偿物品。其中,被指定为住所用的,如果只是按受用的方式分配来受用,则犯土喇咤亚罪,并须赔偿物品。

指定给衣物的,就只能用在衣物上。如果碰上饥荒,比丘们靠乞食过得很辛苦,而衣物却容易得到,那就可以为了僧团的安稳,做告白甘马后,也用在乞食上。如果比丘们因为住所或医药而困苦,也可以为了僧团的安稳,做告白甘马后,用在那些用途上。指定给乞食、指定给医药而布施的东西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不过,指定给住所而布施的,属于重物,要好好守护保管,只能用在那个用途上。但如果碰上饥荒,比丘们没法靠乞食维持生活,这时候因为国王、疾病、盗贼、恐惧等原因去别处的人,他们的精舍会荒废,棕榈树、椰子树等也会被毁掉,而依靠住所资具却能维持生活。在这种时候,即使把住所舍出去,为了维护住所而受用,也是世尊允许的。所以,可以留下一两处上等住所,把其余下等的舍出去用在乞食上。但不能把根本彻底断掉来使用。

如果有人把一座园林指定用于四种资具之后布施出来,就不该在那座园林上作告白甘马。但若某种资具短缺,就可以取来用在那个用途上。园林应当有人守护;即使付工资,也应当雇人守护。有些人领了工资之后,就在园林里盖起房子住下来守护园林,如果他们送椰子或棕榈果等给来访的比丘,那么只有僧团所允许的——“你们每天可以吃这么多”——他们才能给那么多;超过这个数量,即使他们给,也不该接受。

如果有人以租约的方式取得园林后,只把符合规定的物品提供给僧团,作为四种资具的用途,那么这个人即使布施很多,也是可以的。如果园林是为了佛塔的灯油而布施,或者是为了修补破损而布施,那么这座园林也应当被维护;即使要支付工资,也应当雇人维护。在这里,佛塔所属的物品和僧团所属的物品都可以用来支付工资。对于这座园林,那些用工资住在那里守护的人,以及那些以租约取得园林后提供符合规定物品的人,他们布施那里出产的果实的方式,应当依照前面所说的办法来理解。

在庵婆罗园等事例中说到:“比丘们,守园人布施,无犯。”那么这里,什么样的守园人布施是允许的,什么样的不允许呢?玛哈苏玛长老先说:“凡是限定给守园人的——‘你每天拿这么多’——只有那么多是允许的,超过就不允许。”玛哈巴杜玛长老则说:“哪有给守园人立下字据或做个标记才布施的?东西交到他们手上,他们就是主人,所以他们给的东西即使很多也允许。”《库伦德注》里则说:“人们的花园或其他果类非果类,由孩子们看守,他们给的允许。但叫人拿来之后再接受,则不可以。对于僧团之物和佛塔之物,只有以租金取得后看守的人所给的布施才允许。以工资看守的人,只允许给属于他自己那份的量。”《大护法注》里则说:“在家人中的守园人布施给比丘的,这允许。而僧团的守园人,从自己的工资中扣出一部分来布施,这允许。如果有人以半个花园或某几棵树作为工资来守护,他也只允许布施属于自己那份的树。以租金取得后看守的人,则全部允许。”不过这一切在字句上虽有不同,在意义上却是同一个意思;所以应当了解了其中的意趣之后再接受。

在木材这件事上,有人说“世尊,我只是暂时用一下”,这是想表达“世尊,我是暂时用一下的心”的人说的。所谓“暂时用一下的心”,意思就是“我会再拿回来还回去”这样的心。世尊说:“如果是暂时使用的情形,就不算犯戒。”

这里还有一个不属于圣典的判定原则:如果僧团要办僧团的事务,比如建伍波萨他堂或食堂,那就先向僧团请示之后,暂时把材料拿来用。如果僧团的材料没人看管,被雨淋湿了,或者被太阳晒干了,那也可以把这些全都搬到自己的住处去制作使用。如果僧团派人去取,就应该用别的材料或者按价钱来使僧团满意。如果没办法使僧团满意,就应该说:“尊者,这是用僧团的东西做的,请以僧团共用的方式使用它。”至于住处,这位比丘就是主人。即使石柱、木柱、门板或者窗户不够用,也可以暂时拿僧团的东西来修补,让它恢复原样。这个原则对其他材料也同样适用。

关于水的规定:当水很难得到,要从一由旬或半由旬外取来时,对于这样已被占有的水,取用就构成偷盗。如果水是从别处取来的,或者存放在池塘等地方,只是用来煮粥做饭和饮用,不作其他大的用途,那么以偷盗心取用,也构成偷盗。但是,如果拿一壶或两壶水来洗座位、浇菩提树、作水供养、煮染料,这是允许的。在这种情况下,应当依照僧团的规约来做。如果取用过量,或者以偷盗心把泥土等东西放进去,就应当估量物品的价值来处理。

如果常住的比丘们把共同约定搞得很强硬,不许别人洗或染物品,自己却趁别人没看见时拿来全都做了,那他们就不该坚持这个约定。他们自己洗多少,就该允许别人也洗多少。如果僧团有两三个池塘或水井,并且已经约定:“要在这里洗澡,要从这里取饮用水,要在这里做一切日常使用。”那就应该完全按照约定来做。如果没有约定,那在哪里做一切日常使用都可以。

关于陶土的情况:如果某个地方陶土很难得到,或者有人把各种颜色的陶土拿来存放在那里,那么即使只有一点点,也值五个摩沙迦,因此犯巴拉基格。不过,如果是为了僧团的事务或塔庙的事务,在事情完成之后,先征得僧团同意再取用,或者只是暂时取用,那是可以的。石灰和彩绘颜料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关于草的事:如果草被烧了,因为并没有把它从原来的地方移走,所以犯恶作,但需要赔偿物品。僧团把草整理好之后,用来覆盖僧团的住处;后来某时僧团没法再整理了,这时如果另一位比丘以职责的名义去整理,这草还是属于僧团的。如果他不整理,僧团就应该对某位比丘说:“你整理一下,然后交出来。”如果那位比丘想要一份,即使给了他一份,也应该让他整理。如果他要求增加份额,也还是应该给。如果他还要再增加,就应该对他说:“你去整理,全部拿走,覆盖你自己住的住所。”为什么?因为如果损坏了,就没有利益了。不过,布施的人不应该连地基一起给,那是重物;只应该给草本身。如果他在整理后覆盖自己住所时,僧团又能整理了,就应该对他说:“你不用整理了,僧团会整理。”

床等七种物品是大家都知道的。但在巴利律典经文中,即使没有直接提及,如果拿走石柱、树柱,或者其他任何够得上“一足价”的东西,同样犯巴拉基格。在禅堂等地方,对于被丢弃、属于精舍等的墙壁或围墙,如果有人打破它而偷取砖块等物,也是同样的处理方式。为什么呢?因为僧团的东西,有时有人住,有时没人住。在边境地区,因为害怕盗贼,人们迁离的时候,如果有人拿走被遗弃的寺院等处的任何资具,也是同样的处理方式。不过,如果有人只是暂时从那里拿走,后来比丘们又住回那些寺院时要求归还,那就应该归还。即使从那里拿来后已经建成了坐卧处,也应该归还那个坐卧处或者等值的东西。如果人们没有断绝恋着而迁离,心想“我们还会再回来住的”,这时如果有人拿了僧团共有的或个人的物品,只要他们同意,就不需要补救;但如果是僧团的重物,那就必须补救。

157关于在寺院中受用物品的这一段,意思本身就很清楚。

比丘们,我说“允许暂时拿走”这句话的意思是:如果一位比丘把属于僧团的床或椅子暂时拿走,在自己觉得舒服的地方,以僧团受用的方式使用,哪怕用一两个月,并且来了年长的比丘就让给他们用,不阻拦,那么即使那东西丢了、坏了、被贼偷了,他也没有罪责。不过,住完之后离开时,应该把它放回原来的地方。但如果他以个人私用的方式使用,来了年长的比丘也不让给人家,那东西丢了,他就有罪责。如果把东西拿到别的住处去用,而那里有年长的比丘来了,叫他让出来,他就应该说:“这是我从某某住处拿来的,我去把它放回原处。”如果那位比丘说“我会把它放回原处”,那么把东西交给他之后离开,也是可以的。这在《简略注》中已经说过。

在瞻波城的事例中,所谓“三合粥”,就是用芝麻、米、绿豆,或者芝麻、米、黑豆,或者芝麻、米、马豆,或者芝麻、米加上任何一种别的豆类,把这三样东西放进去煮成的。据说,他们是把这三样东西加进掺了四分之一水的牛奶里,再配上酥油、蜂蜜、糖等做成的。

在王舍城的事件中,“蜜丸”是指一种极美味的糕点,也叫作“蜜首”。这里剩下的内容,在这两个事件里,都应该按照“饭食分配”事件中所说的方式来理解。

158158. 在阿朱卡的事件中,“他这样说”是指他生病后说的。具寿优波离是具寿阿朱卡的同党——这不是因为偏袒而结党,而应当理解为:长老因为认为他无罪,出于对知惭者的护念和对律的护念,所以成为同党。这里其余的内容意思很清楚。

159159. 在波罗奈城的事件中,“被贼所恼”是指被贼人抢掠。所谓“以神通带来,安置在宫殿中”:据说长老看到那户人家被忧愁之箭刺透,翻来覆去、坐立不安,出于对那户人家的悲悯,为了守护他们的信心,以法护持,便用神通决意:“愿他们自己的宫殿就在孩子们近前。”孩子们认出“这是我们的宫殿”,就爬了上去。随后长老收回神通,宫殿也仍旧停在原来的地方。不过,按照世俗的说法,才说“他以神通把那些孩子带来,安置在宫殿中”。在神通所及的范围内,像这样以决意神通来做,是没有犯戒的;但变化神通则不合适。

160-1最后两个事例本身的意思已经很清楚。

《普端严》律藏注释中

第二巴拉基格的注释终

在这里,教诫如下——

无与伦比胜者说,第二项;

此处巴拉基格,乃由败烦恼者所说。

无余学处能与彼等同;

遍摄众理趣,深义决断。

是故,事端既起,通达律之比丘,

依律为护,于此善作裁决。

巴利圣典和它的注释书,连同它们完整的意趣,都要一并把握。

深入其中之后,应当以不放逸的态度作出判断。

任何时候都不该热衷于挑别人的罪过。

应当作意:我当见无犯。

即使看到了过失,也一再不说。

审察之后,再与智者商议,然后才说。

即使是在如法的事物上,对于心念轻浮的人,

凡夫在这里因为随顺欲求,退失了沙门的功德。

是故,观他人资具如毒蛇、

如火聚,智者不应触碰。

《巴拉基格品注释》

第一部分终

礼敬彼世尊、阿拉汉、正自觉者

律藏

《巴拉基格品义注》第二部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