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法本母义注

42 段

三法论母句的解释

现在

当我这样宣说这部阿毗达摩论时,

请专心听,这样的说法确实很难遇到。

这样,随着阿毗达摩的论说已被认可,宣说的时机也就到了。其中,所谓阿毗达摩,就是《法集论》等七部论书;《法集论》又按心生品等分为四品;心生品则按论母与分别说分为两种;其中以论母为先;论母又分为三法论母和二法论母两种;其中以三法论母为先;三法论母中又以善三法为先,善三法中又以“善法”这一句为最先。因此——

从现在开始,我要讲这部深奥的阿毗达摩论。

请一心听所说,诸善人啊,善哉。

1“善法、不善法、无记法”——这个首先以第一个词而得名的,就叫作“善三法”。“与乐受相应的法、与苦受相应的法、与不苦不乐受相应的法”——这个以全部的词而得名的,就叫作“受三法”。这样,或者依第一个词,或者依全部的词,应当知道一切三法组和二法组的名目。所有这些三法组和二法组,都是依十五个部分来安立的。三法组有一个部分,二法组有十四个部分。“因法、非因法”等六种二法组,无论从文句上还是从义理上,都彼此相关联,像花环的扣结一样,像陶瓶叠在一起一样,紧密相连而安住,所以叫作“因聚”。此后,“有缘法、无缘法”等七种二法组,彼此没有关联,只是依二法组的共通性一一拣择出来,分别安置在各个聚之间;又因为相对于其他大间二法组来说比较微小,所以应当知道它们叫“小间二法组”。此后,依漏二法组等六种,叫“漏聚”;同样,依结二法组等,叫“结聚”;同样,依系、暴流、轭、盖二法组等,叫“系、暴流、轭、盖聚”;依邪执二法组等五种,叫“邪执聚”。以上七聚,都应当知道。此后,“有所缘法”等十四种二法组,叫“大间二法组”。此后,取二法组等六种,叫“取聚”。此后,烦恼二法组等八种,叫“烦恼聚”。此后,见断二法组等十八种,因为安置在阿毗达摩论母的末尾,所以叫“后二法组”。而“属明分之法、属无明分之法”等四十二种二法组,叫“经分别二法组”。这样,应当知道这一切,都是依这十五个部分来安立的。

这样判定之后,这些(三法组和二法组)又按“有部分”和“无部分”分为两类。其中,九个三法组和七十一个二法组,因为涵盖了有部分的色法和非色法,所以叫“有部分”。剩下的十三个三法组和七十一个二法组,叫“无部分”。在三法组里,先说受三法组、寻三法组、喜三法组、已生三法组、过去三法组,以及四种所缘三法组——这九个三法组叫“有部分”。在二法组里,从因聚等九聚直到取聚为止,每聚末尾各有三个二法组;烦恼聚末尾有四个二法组;“与心相应法、与心不相应法”和“与心结合法、与心不结合法”这两个大间二法组;在经分别二法组中,除了同义二法组、语源二法组、施设二法组、名色二法组这四个之外,其余三十八个二法组——这些就叫“有部分”。除了上面所说的之外,其余所有三法组和二法组,都应当知道是“无部分”。

现在,依次解释“善法”等论母词句。“善”这个词,出现在健康、无过失、善巧、乐报等含义中。比如在“尊者是否健康?尊者是否安好?”这类语句中,它表示健康。在“尊者,什么是善的身行?大王,凡是无过失的身行”,以及“尊者,还有更殊胜的,就是世尊如何对诸善法说法”这类语句中,它表示无过失。在“你善巧于车的各部分和零件”“善巧于歌舞、受过训练的四种女子”这类语句中,它表示善巧。在“诸比丘,因为受持诸善法”“因为造作、积集了善业”这类语句中,它表示乐报。这里这个“善”字,在健康、无过失、乐报这三个含义上都适用。

不过,“法”这个词还出现在教法、因、功德、无众生、无命等含义中。比如在“他学习法——经、应颂”这类语句里,它指的是教法;在“对因的智慧就是法辨析”这类语句里,它指的是因。

法和非法这两者,并不会带来相同的果报。

非法把人带向地狱,法让人到达善趣。

在“功德”等语境中。比如《法集论》说“而在那时,诸法存在”,《长部》说“于诸法中随观法而住”等,这些都是从“没有有情、没有生命”的角度来说的。这里也一样,只适用于“没有有情、没有生命”这个意思。

这里解释词义:能摧毁、动摇、震动、击破那些卑劣恶劣之法,所以叫“善”。或者,以卑劣的方式而存在,所以叫“库沙”(kusa,恶)。那些切断被称为不善的“库沙”的,所以叫“善”。或者,对于卑劣之法能削减、令变薄、令灭尽,这种智就叫“库沙”。依这个“库沙”而应被取得,所以叫“善”;应被掌握、应被令生起,这是它的意思。又像库沙草会割伤伸入两边的手部一样,这些法也切断以已生和未生两种方式存在的烦恼那一方。因此,像库沙草一样割断,所以也叫“善”。而能保持自性的,就是“法”。或者被诸缘所保持,或者按自性被保持,所以叫“法”。非善即不善。就像朋友的对立面是非朋友,贪等的对立面是无贪等一样,这是善的对立面之义。未被记说者称为无记,意思是没有以善或不善的状态被说明。其中,具有无过失、乐异熟特相的,是善;具有有过失、苦异熟特相的,是不善;具有无异熟特相的,是无记。

那么,这些“善”或“法”等词,到底是同义还是不同义呢?这里又该怎么理解?如果它们是同义的,那么“善法”这个说法就会变得像“善不善”那样了。如果它们是不同义的,就会变成三法组和二法组成了六组和四组,而且词语之间也会失去关联。

就像说“善”“色”“具眼者”时,这些词在意义上互不观待,彼此没有任何关联;同样,在这里也会出现词与词之间没有关联的问题。而缺少前后关联的词,就叫做没有用处。而且,这还与后面“哪些法是善”的提问相矛盾。因为法并不是善,可这里却说“哪些法是善”。另一种说法是:如果这些词是同义的,那么由于三种“法”是同一的,善等也就变成同一的了。因为随善等之后的三种“法”,都以法的身份而同一。因此,与三种法在意义上没有差别的善等,也就变成同一的,即“凡是善,那就是不善,那就是无记”。如果你们不接受三种法是同一的,而说“以善为首的法是一个,以不善为首的法是另一个,以无记为首的法是另一个”,那么在这种情况下,法就意味着“有”,而与“有”不同的就是“非有”。这样一来,以善为首的、被称为“有”的法,相对于以不善为首的法,就成了“非有”;以无记为首的也一样。而与它们不同的,还有以善为首的法。这样,当法变成了非有,与法没有差别的善等也就只能是非有了。

这一切都毫无根据。为什么呢?因为这是依据随顺认可而成立的世俗言说。世俗言说确实是:对诸种意义怎样被认可、怎样被接受,就那样成立。而在“善法”这类说法中,并不是以“善”在前来说“法”、以“法”在后来说“善”的这种表达,像“善、善”那样因为自身没有意义上的差别而被智者接受;也不像“善”“色”“眼”这些词那样彼此之间毫无关联而被接受。这里,“善”这个词被认可为能表明无过失、乐异熟的意义,“不善”被认可为能表明有过失、苦异熟的意义,“无记”被认可为能表明无异熟的意义,“法”被认可为能表明保持自性等意义。当这个词在它们中任何一个的邻近处被说出时,就显示了自身意义的共通之处,因为它们全都以保持自性等为特相,所以都是“法”。而“善”等词放在“法”这个词前面说出时,则显示了它们各自的意义差别,因为法可以是善,可以是不善,也可以是无记。这样一来,它们被分别说出时,因为只表明各自的意义而被认可;与“法”这个词一起说出时,因为表明各自意义的共通性或差别,而在世间被智者认可。因此,这里通过区分同义和异义所提出的那些指责理由,全都是毫无根据的。以上就是对善三法逐词的解释。其余三法组和二法组,也应当以同样的方式理解;接下来只说明其中的差别。

2在“乐受”等语句里,“乐”这个词可以出现在乐受、乐根、乐所缘、乐因、乐缘处、无恼、涅槃等处。比如在“乐的舍断”等语句里,它出现在乐受上;在“诸佛出世是乐”“世间离欲是乐”等语句里,它出现在乐根上;在“摩诃梨,因为色是乐、随乐而至、入于乐”等语句里,它出现在乐所缘上;在“比丘们,这是乐的同义词,也就是福德”等语句里,它出现在乐因上;在“比丘们,诸天界有多么乐,这难以用言语表达”“不见欢喜园的人不知道乐”等语句里,它出现在乐缘处;在“这些法是现法乐住”等语句里,它出现在无恼上;在“涅槃是究竟乐”等语句里,它出现在涅槃上。但在这里,这个词只应当看作乐受。“受”这个词在“已知受生起”等语句里,只用于感受本身。

“苦”这个词,出现在苦受、苦事、苦所缘、苦因、苦因处等场合。比如在“苦的舍断”这类句子里,它指的是苦受;在“生也是苦”这类句子里,它指的是苦事;在“摩诃梨,因为色是苦、随苦而至、堕入苦”这类句子里,它指的是苦所缘;在“恶的积聚是苦”这类句子里,它指的是苦因;在“诸比丘,乃至地狱之苦,用言语难以说尽”这类句子里,它指的是苦因处。但在这里,它只应当理解为苦受。

这里解释词义:能带来快乐,所以叫“乐”。能带来痛苦,所以叫“苦”。既不是苦也不是乐,所以叫“不苦不乐”。“ma”这个字是按连声规则说出来的。一切受都领纳、体验所缘的味道,所以叫“受”。其中,以体验可意的味道为特征的是乐受,以体验不可意的味道为特征的是苦受,以体验与这两者相反的味道为特征的是不苦不乐受。另外,这里在三种情况下都出现的“相应”一词,它的意思是:以相同的方式结合在一起,所以叫“相应”。以哪些方式呢?以同生等方式。因为在否定“难道没有任何法与其他任何法相应吗?是的”这个问题时,这样说过:“难道不是有某些法与其他某些法俱行、俱生、相杂、同生、同灭、同依处、同所缘吗?”所以,这是依同生等意义来说“相应”。因此,以这些同生等方式相结合,就叫“相应”。

3在三果报(异熟)三法这一组里,善法与不善法彼此不同,它们成熟之后的结果,就叫果报。这是对那些已经进入果报状态的无色法的称呼。果报法,就是本性上属于果报的法。就像众生以生、老为本性,以生、老为自身固有的性质,所以被称为有生法、有老法一样;同样地,从能产生果报这个意义上说,这些法具有果报的本性,以果报为自身固有的性质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第三项则是从否定前面两种性质的角度来说的。

4在“已执取且顺取”这一三法组中,以成为所缘的方式,被与渴爱和邪见相应的业所执取,并作为果报而被把握的,就是“已执取”。成为所缘之后,因为与取相关联而对诸取有利益,就是“顺取”。这是对那些作为取的所缘缘的法的称呼。它们既是已执取,又是顺取,所以叫“已执取且顺取”;这是对有漏业所生的色法和无色法的称呼。按照这个方式,其余两个词也应理解为带有否定含义。

5在杂染与杂染所依的三法一组中,能造成杂染,就叫杂染,意思是恼害、烧灼。与杂染相应,就是杂染的。以自己为所缘而生起,所以堪受杂染,或者说系属于杂染,因为不超出它作为所缘的状态,所以是杂染所依。这是对成为杂染的所缘缘的那些法的称呼。既是杂染的,又是杂染所依,所以叫杂染杂染所依。其余两句也应当按前面三法一组的同样方式来理解。

6在寻的三法中,以相应方式生起、与寻一起运作的,就是有寻。与伺一起运作的,就是有伺。既是有寻又是有伺,所以叫有寻有伺。两者都不具备的,就是无寻无伺。在寻和伺当中,只有伺是它的量、它的标准,所以这些叫伺量。意思是不再进一步和寻相应。既没有寻,又是伺量,所以叫无寻唯伺量。

7在喜的三法里,与喜一起达到同生等状态,所以叫“喜俱行”,意思就是与喜相应。剩下两句也是同样的道理。这里说的“舍”,指的是不苦不乐受。因为这种受对苦和乐的生起方式保持舍置,以中舍的方式安住,并以那种方式生起,所以叫“舍”。这样,只取受的三法中的两句,为了显示无喜之乐与有喜之乐的差别,而说了这个三法。

8在见三法(见、修、非见非修)这一组里,“以见”指的是须陀洹道。因为这条道最先见到涅槃,所以被称为“见”。不过,种姓智虽然比它更早见到涅槃,但就像有人因为有事来到国王面前,远远看见国王坐在象背上在街上行进,被问“你见到国王了吗?”时,他虽然已经看见了,却因为该办的事还没办成,就说“我没看见”。同样,种姓智虽然见到了涅槃,但因为应当完成的断除烦恼还没有做到,所以不称为“见”。因为那种智还处在转向道的阶段。“以修”指的是其余三道。因为其余三道是依着初道已经见到的法,以修习的方式生起的,不会再见到任何前所未见的法,所以称为“修”。第三句是从否定这两者的角度来说的。

9第九,在其后的三法组(见所断等三法)中,“以见应断的因是这些法的因”,所以叫“以见应断因”。第二句也是同样的道理。第三句不能理解成“既非以见应断也非以修应断的因是这些法的因”,而应该理解成“既非以见应断也非以修应断的因,是这些法所拥有的”。否则的话,无因法就没办法被包含进来了;因为无因法根本不存在那种可以用见或修来断除的因。在有因法当中,如果按前面那种理解,就会变成除了因之外的其余法有断除,而因本身不断除;因为对这些法来说,被称为“既非以见应断也非以修应断”的是那个因,而不是那些其余的法。这两种后果都不是论中所要表达的意思。所以,应该采取“既非以见应断也非以修应断的因,是这些法所拥有的”这个意思,也就是“既非以见应断也非以修应断因”。

10在“积集趣”这一组中,被业和烦恼所积集,所以叫“积集”。这是结生、死亡、趣和转起的名称。成为它的因,以能使之生起的状态而趣向那个积集;或者,有漏善不善法转起于某人,并使该人趣向如前所说的那个积集,所以也叫“积集趣”;这是有漏善法和不善法的名称。正因为如此,从被称为积集的“集”中脱离,涅槃是脱离集的,所以叫“离集”。以它为所缘而转起,因此趣向离集,所以叫“离集趣”;这是圣道的名称。再者,就像砌墙的砖匠一样,随着转起而不断堆积、前进,所以叫“积集趣”。就像一个人摧毁已经堆好的砖块一样,随着转起而不断拆解、前进,所以叫“离集趣”。第三句是通过双遮的方式来说的。

11在“有学”这一组(三法中):在三学中已生起,所以叫“有学”。七有学圣者的这些法,也叫“有学”。因为所学尚未圆满,自己还在修学,所以也叫“有学”。由于再往上没有可学的了,所以不是“有学”,而是“无学”。或者说,已经达到增长(顶点)的有学,也叫“无学”。这是对阿罗汉果法的称呼。第三句是用双遮的方式来说的。

12在“小”这一组(三法)中,因为从各方面都被割裂,所以称为“小”,也就是微少的意思;就像“小牛粪团”等说法那样。这些法也因为作用力微弱,所以如同小的一样,因此称为“小”;这是欲界法的别名。由于有能力镇伏烦恼、果报广大、相续长久,所以达到了“大”的状态;或者因为是由具有大欲、大精进、大心、大慧的人所进入、所修行的,所以也称为“大”。能作为衡量标准的法,也就是贪等,称为“量”。无论从所缘还是从相应来说,这些法都没有量,而且是对治量的,所以称为“无量”。

13在“小所缘”三法这一节里,以微小之物作为所缘,所以叫“小所缘”。剩下两句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14在“劣等三法”这一组里,“劣”指的是低劣的不善法。处在低劣与殊胜之间的,就是“中等的”。其余那些属于三地的法,从“最上”和“不热恼”这两个意义上说是殊胜的;出世间法也是殊胜的。

15在邪性三法中,即使有人这样发愿:“愿它们给我带来利益和安乐”,但由于实际上并不会如此;又因为像“在不净等当中执取为净”这样颠倒生起,所以它们的自性就是邪的,因此称为邪性。如果它们要给出果报,那么在五蕴坏灭之后立刻就给出果报,所以是决定的。它们既是邪性,又是决定的,因此称为邪性决定。与上面所说的相反,其自性是正的,因此称为正性。它们既是正性,又是决定的,因为紧接着就给出果报,所以称为正性决定。无论从哪方面说都不决定的,就称为不决定。

16在“道所缘”三法中,能寻求涅槃、探寻涅槃,或者灭除烦恼而前进,所以称为“道”。这些法以道为所缘,所以是“道所缘”。八支圣道以缘的意义作为这些法的因,所以是“道因”。与道相应的因,或者道中的因,就是“道因”。这些因是它们的因,所以也是“道因”。正见本身就是道,也是因。这样,道是这些法的因,所以也是“道因”。以能支配、能令生起的意义来说,道是这些法的增上,所以是“道增上”。

17在“已生”三法中,从生起开始,一直到坏灭为止,已经生起、已经现起运转的,就是“已生”。不是已生的,就是“未生”。因为已经具足了必定生起的那部分因缘,所以将来必定会生起的,就是“当生”。

18在“过去三法”这一节里,已经达到了自己的本性或生起等刹那而后超越的,所以叫“过去”。这两者都还没有到来的,就叫“未来”。依靠各自的因缘而生起的,就叫“现在”。

19在“随后的三法”这一组里,以过去为所缘的,就是“过去所缘”。剩下两个词也同样是这个道理。

20在“内”这一组三法中,所谓“内”,是指这样生起时的执取——“如此运作的我们就是我”,或者像“我们将要去”这样,把自我当作主体、带着这种意图而运作。不过,“内”这个词出现在四种含义里:行境的内、自身的内、内处的内、境界的内。比如“阿难,比丘应当就在那先前所得的定相上,把心安住在内”(中部3.188),以及“以内心为乐、得定”(法句362)等,这里出现在“行境的内”中。“内净信”(长部1.228;法集161)、“于内法中随观法而住”(长部2.373)等,是“自身的内”。“六内处”(中部3.304)等,是“内处的内”。“阿难,这正是如来所证悟的住法,即不作意一切相,进入并安住于内的空”(中部3.187)等,是“境界的内”,意思是自在之处。因为果定对诸佛来说就叫自在之处。但在这里,指的是“自身的内”。因此应当知道,在自己相续中生起的、属于个人的法,就是“内”。与此相对,属于外在的、无论与根相连还是不与根相连,都叫“外”。第三句就是依据这两者来说的。

2121. 关于“随后的三法组”,是就那些同样的三种法作为所缘而生起的方式来说的。

2222. 在“可见有对”三法组中,与称为“可见性”的“见”一起,所以是“可见”;与称为“有对性”的“碍”一起,所以是“有对”。既是可见又是有对,所以是“可见有对”。这些法没有称为“可见性”的“见”,所以是“不可见”。它们不可见,又同样按前面所说的方式有对,所以是“不可见有对”。第三句是通过对两者的否定来说的。以上是对论母逐句的解释。

三法论母的逐句解释到此结束。